不能公布她名字,千万不能。
很多出主意的,要么挖坑等着看笑话,要么危言耸听。不过公布他人隐私包括姓名电话,都是大忌,不要给自己惹麻烦。
前面那个leon的意见是中肯的,你违反的是condo bylaw 不是tenancy act,两个不是一码事。
双方都同意的才是合同,你不同意她继续住,她还想赖着不走,本质上就是强买强卖。
还有你的合同如果是month by month,你只需要用房屋自用的理由,提前六十天通知她并赔偿一个月房租即可。安省租约法第44条第2款写得很清楚。到时她必须搬,不搬离造成的损失可以找她追索,eviction费用也可以找她要。
我建议你悄悄搞清楚她的工作单位地址先。
公布她姓名是违法的 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