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退休金在加拿大是否属于tax exempt的foreign income

我突然,突然发现。。。。你说的是对的!哈哈哈,第20条是说,凡是6-19条没有提及的收入应该全在定义为税务居民的那一国,即是加拿大缴税!
哈哈,看来我俩的英文都不如HUnter!
我碰到很多CPA,CGA,对税法其实也不是每条都解读的很清楚,大家互相学习挺好的,我加你们两位啦!多交流!
 
你看被人一“夸”我就来劲了还。。我发现,虽然协议20条other income第一点说了,此协议未列明的收入种类,无论在哪里产生的都应该在税务居民身份的国家(加拿大)缴税。。。但第三点又给自己留了一个后路。第三点说,如果这个收入是在另一缔约国(中国)产生的,还是可以在另一缔约国缴税的。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税务协议的主导思想就是,在哪个国家产生的收入就优先在哪个国家缴税?
 
你看被人一“夸”我就来劲了还。。我发现,虽然协议20条other income第一点说了,此协议未列明的收入种类,无论在哪里产生的都应该在税务居民身份的国家(加拿大)缴税。。。但第三点又给自己留了一个后路。第三点说,如果这个收入是在另一缔约国(中国)产生的,还是可以在另一缔约国缴税的。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税务协议的主导思想就是,在哪个国家产生的收入就优先在哪个国家缴税?
我觉得产生收入的那个国家首先就会征税除了免税的项目,貌似不存在优先的问题。再按这边的税率核算征少了这边再跟你要。 :X3:
 
:wdb17:
你看被人一“夸”我就来劲了还。。我发现,虽然协议20条other income第一点说了,此协议未列明的收入种类,无论在哪里产生的都应该在税务居民身份的国家(加拿大)缴税。。。但第三点又给自己留了一个后路。第三点说,如果这个收入是在另一缔约国(中国)产生的,还是可以在另一缔约国缴税的。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税务协议的主导思想就是,在哪个国家产生的收入就优先在哪个国家缴税?
研究的太透彻了
 
你看被人一“夸”我就来劲了还。。我发现,虽然协议20条other income第一点说了,此协议未列明的收入种类,无论在哪里产生的都应该在税务居民身份的国家(加拿大)缴税。。。但第三点又给自己留了一个后路。第三点说,如果这个收入是在另一缔约国(中国)产生的,还是可以在另一缔约国缴税的。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税务协议的主导思想就是,在哪个国家产生的收入就优先在哪个国家缴税?
希望你能把这种不搞清不罢休的精神传递给子女,这样的人虽然累点儿,但容易有出息。其实人之间差别本不大,就在于遇事是坚持 还是放弃。
 
我英文不好,所以下了国税总局网址上的中文版本,还没来得及琢磨,因为还不到领退休金的年龄。协议中写了,中英法版本意思应该是一样的。看中文容易理解些。包注意到其中有两条用词对某些收益仅在某缔约国一方征税,若此则或许可以只在一国纳税,否则就是税高的一方扣减税低的一方已缴税部分而已。对于我们这些靠国内收入在这边生活的人来说。搞清这些实有必要。所以真心感谢你能发起这样的实用帖,也感谢这么多热心帮助别人的网友。
 
我在国内做过很多年资产清理工作,就是下属公司的分拆合并转让关闭及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当时就奇怪为什么投资人是外藉的非居民公司转让后产生的收益在国内统一按10%纳税。看了这协议就明白了,协议里是有这条规定的,最高就只能10%,而任何税吏都不会放过敛财的机会,就都是10%了。:giggle:
 

注册或登录来发表评论

您必须是注册会员才可以发表评论

注册帐号

注册帐号. 太容易了!

登录

已有帐号? 在这里登录.

Similar threads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