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行作为发行信用卡的收益方,同时理应也是风险承受方,必须承担这个风险,或者官司,是发
卡行判断她支付能力和支付信用以及使用常识。
应该发卡行先支付,然后找当事人追索
信用卡被盗用和信用卡持卡人无能力还款
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
你说的信用卡公司承担的风险, 不是被盗用而导致的损失, 而是持卡人破产而引起的卡债勾销的损失
关于信用卡的盗用, 已经有很规范的处理流程和规则
这些也是常识
很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gift card, 使用盗刷信用卡购买的gift card一旦被发现统统作废
那些花了钱去买这些gift card的人是不是也要去找公司说你应该去抓盗刷的人, 我们是付了钱买卡
凭什么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