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女子被港警掀裙扯下内裤 下体裸露无遮盖引众怒

整件事,被抓者本人,以及借此兴风作浪的人,无非是扮无辜,博同情,而完全故意隐瞒和希望人们忽略这个人因为做出了什么行为被抓
真相呢?
那么多人上街,不触发当场拘捕标准,警察难道会胡乱地见人就抓?
被警察抓的人,难道真的是无辜、弱者、守法的
善茬?
这个扮无辜博同情的“女汉子”,当时,到底做了什么?

视频显示警察没有作任何掩盖隐私努力。 在文明社会,这就是违法。
 

看终

知名园友
这个文章的标题“下体裸露无遮盖引众怒”有问题
容易误导别人
以为是哪个露阴癖耍流氓“下体裸露”,然后就“引众怒
 
看youtube 上老外对向暴徒举枪的白衣香港警察的评论,很意外,几乎一边倒,顺带骂BBC,比美国警察,加拿大警察,香港警察真是太仁慈了。
 
这个女子妨碍警察执法了, 警察是在执行公务,裙子不是警察掀开的,因此性骚扰或者性悔辱是不存在的。
至于说我和我太太, 从来都是尊重警察和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的。有几次开车或停车被吃罚单, 在确认是自己的错误后直接去交了罚款, 不过也有一次我太太对警察的判罚不满意,但没有当面顶撞警察, 回家之和我诉苦,我跟她说拿着罚单去交通法庭上告,试试看有没有用。结果去了,罚款减了一半。
总之,我们家里对警察和执法人员一直都是很尊重的,有不满意的时候就向上一级投诉, 争吵或发生肢体冲突有可能会使事情更加复杂。
总之,一句说: 你尊重别人,别人才会尊重你!
你不尊重别人却要求别人单方面的尊重你,这样的人,大家会喜欢吗?
 
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可处监禁2年。”

港警没对这女子实施监禁,已经很客气了
 
光凭一张照片得不出违法的结论。

假定在加拿大法庭,光凭一张照片也许难以说服12名陪审员给某特定警察定罪。 但这一张显示多达十几位男性警员已经完全制服了倒地的女性但无一人企图帮助该女性保留人的基本尊严足够说服大多数普通老百姓,这个警察小组作为总体已经违法。 市长该准备赔偿巨款了。

法律定罪和个人相信违法的标准并不一样。
刑事犯罪的定罪和民事违法而赔款的标准亦不不一样。

十几位全部武装的警察如此对待一个已经倒地的女子是任何文明社会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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