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可处监禁2年。” 港警没对这女子实施监禁,已经很客气了 港警将会为这个无耻行为付出很大的代价。 相信香港仍然属于文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