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受益的一段文章不明觉厉
在加拿大,我們奉行的是不成文法,注重的是法律精神,不是法律條文,因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官會考慮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文化背景,而在判刑時,更會考慮對當事人,他的家人,或其他人所造成的後果。
無論成文法或不成文法,重點在於是否守法。我想是要分清对事还是对人。
对人就是要考虑人的感情承受、背景影响等等,这样做是让人类社会整体良性健康。
而对事,比如制度、规则的合理性,则是用罗伯特议事规则行之有效。它正是确定对事不要对人。
三个特点:
1、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2、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3、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我来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我初中数学老师讲给我听的。其实这故事还可以有其他结局,这人后面继续偷盗,成了大盗,被抓关了几十年,刑满释放把老师骂一顿,埋怨为什么当年不好好惩罚他,让他吸取教训。这就不是鸡汤,成酸汤了
老师其实也是好意,怕他小小年纪坏了名誉,你知道那个时期,名誉多重要,不像现在,换个地方照样当官。免疫针怕疼不打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