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C省法院从法律上讲可以对BC省外的财产(包括婚前购得的房产)行使管辖权(Family Law Act s.106(2)),安省法院从法律上就不能对安省外财产行使管辖权。这是两个省在家庭法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不同。
2. 但是,根据BC Family Law Act s. 106 (5), BC法院可由于种种情况不对省外财产行使管辖权。
3. 建议楼主看下Ma v. Li, 2016 BCSC 469这个案子,链接
https://www.canlii.org/en/bc/bcsc/d...Str=Ma v. Li, 2016 BCSC 469&autocompletePos=1
这个案子中双方在中国已获得离婚判决的情况下,丈夫又在加拿大提出离婚财产分割的action,BC法院以中国法院已有相关判决,防止出现多司法管辖区重复判决的理由驳回丈夫的action。
还有一个
D.L. v. M.Y,2019 BCSC 88
还有 Cockerham v. Hanc, 2014 BCSC 2432 夫妻双方长期居住在BC但主要财产都在安省,BC法院认定安省具有管辖权,因为这样才能方便双方案件的解决。
4. 个人建议与预测
先去中国找个好的家庭法律师,咨询后提出诉讼,应该能在一年内拿到判决。同时,在BC省提出application, 基于管辖权要求法院dismiss 你丈夫的action。法院应该grant in part,部分采纳你的请求,不再受理中国财产的分割,只对离婚请求,BC财产,及配偶抚养权进行审理。这个程序走下来应该有10个月了,在这期间中国的案子应该已经判下来了。即使BC这边管辖权的application未成功,也可以利用中国的判决针对管辖权问题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