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天新浪网这一标题为“香港‘本土恐怖主义’为何抬头”的报道【
https://news.sina.com.cn/c/2020-04-...决的问题,已经由于“量变而引起之变”地逆转成为了敌我矛盾之“恐怖”与“反恐”的性质问题了。
其实,也就是事实而客观地承认了:今天,那些港独暴恐分子们,无论其现在年龄之如何、身份是学生抑与否,他们所作所为之性质,已经与国际反恐法理规范之“恐怖主义”性质,毫无差别。疑似已经到了司法上,根据“国家反分裂法”的有关条款以及实事求是地根据港独暴恐之演变态势,而与时俱进地尽快将其法理定性为“恐怖主义”性质了!
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为准确地依法援引相关条款而加大执法力度。同时,也只有这样方可在法理意义上,作废霉帝不久前之有悖于国际法规之通过那些可法理干涉中国香港事务之涉港法律!让其这类违法之所谓“香港法”之类,在国际法、国际反恐法、以及中美之间的反恐协议的层面上,法律性质化为乌有,之类拳头打在棉花上!
即便根据去年官媒之针对性港独暴恐所作所为的报道,在遣词造句上,也针对性地使用了“极端暴力行为”的说法。而所谓“恐怖主义”者,即便“百度”其核心释义,其准确定义也是:“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因此,十分明确而条理清楚!而当今那些港独分子们,正在香港违法血腥暴力之所作所为,不正是典型的“恐怖主义”行径之具体释全吗?根据百度上对“恐怖主义”的法理定义而言,这又跟今天我们外交部发言人之正式官方所遣词造句之“极端暴力”说法,不正是与法理“恐怖主义”之定义,在本质上毫无区别吗?
那么,若完全根据“反国家分裂法”的实质性法理内涵的话,现在已经疑似该在国家法理上,白纸黑字、明确无误地将这些港独分子归类藏独、疆独分子政治本质那样:法理定性为恐怖主义分子!因为,既然国家反恐怖法规里,已经“明码标价”地法理定性那些藏独、疆独分子们,都是“恐怖主义”的话,那么,按照法理政治之统一标准的而言,却为何同为国家分裂势力之一的、正以“极端暴力行为”行事的港独之徒,就不能“同享”此法理“待遇”、而易被理解为“政治双重标准”之对待呀?这在法理上说不过去!因此,就该法理和政治上,同等待遇地定义定性其标准。则从此,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区之针对那些香港那些动辄“极端暴力行为”地违法犯罪、血腥暴乱分子,将更可名正言顺地以“反恐”而出师有名了!
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名正言顺、师出有名地更为针对性地给予更为严厉的法理反击!这也恰恰那些国内外敌对势力所担忧和害怕而最不愿意见到的结局。那么,根据毛思想之敌反我拥、敌拥我反的对敌政治斗争的运作逻辑规律的话,那就更证明:敌人之不愿看见,恰好正是我们政治正确、策略正确之所在。反之,若是敌人所乐见其成者,无一不是我们对敌失策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