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CAPITAL GAIN分配,是不是用SPOUSAL LOAN来调节会100%方便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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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我信科长:wdb32:
加拿大的报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简单来说,如果在配偶之间,低边际税率的一方,无法帮高边际税率的另一方平衡边际税率。尽管有些省份的配偶间的 balance 可以 transfer,联邦报税甚至不允许配偶间的 balance 的 transfer。比如,如果你可以得到1000加元联邦退税,你的配偶需要交纳200加元的联邦税,并不意味着联邦会退你800加元,而你的配偶不需要交税。

加拿大的福利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比如,如果夫妻两人中的一人有高收入,而另一人无收入,无收入的一方无法领取社会福利。

不合理吗?是有一些不合理。这就是为什么几年前联邦保守党执政时,引入了夫妻平摊报税的概念。

至于你的情况,如果资产或账户上没有配偶的名字,配偶没有资格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税务,或者说,配偶没有资格帮你分担本应由你缴纳的税务,因为加拿大实行的是个人报税制而不是家庭报税制。这也就是为什么楼上很多人提到联名账户的情况。

注意一点,即使配偶没有登记在你的资产上,当离婚时,配偶并非没有资格分你名下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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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报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简单来说,如果在配偶之间,低边际税率的一方,无法帮高边际税率的另一方平衡边际税率。尽管有些省份的配偶间的 balance 可以 transfer,联邦报税甚至不允许配偶间的 balance 的 transfer。比如,如果你可以得到1000加元联邦退税,你的配偶需要交纳200加元的联邦税,并不意味着联邦会退你800加元,而你的配偶不需要交税。

加拿大的福利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比如,如果夫妻两人中的一人有高收入,而另一人无收入,无收入的一方无法领取社会福利。

不合理吗?是有一些不合理。这就是为什么几年前联邦保守党执政时,引入了夫妻平摊报税的概念。

至于你的情况,如果资产或账户上没有配偶的名字,配偶没有资格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税务,或者说,配偶没有资格帮你分担本应由你缴纳的税务,因为加拿大实行的是个人报税制而不是家庭报税制。这也就是为什么楼上很多人提到联名账户的情况。

注意一点,即使配偶没有登记在你的资产上,当离婚时,配偶并非没有资格分你名下的资产。
对的。加拿大的税务法庭有判例,报税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最最典型的是,中国移民家庭,只有太太和孩子在加拿大,老公在中国捞钱,太太是不用为中国捞钱的丈夫报任何税的,包含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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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科长,税务局一直没有查你。 :)

估计可能:1、金额不高,税务局懒得查;2、科长有过人之处,掩盖得很好。:p

你就别在这胡说八道了,懒得理你了。

1、保守党的分摊报税提案指的是个人工资收入。
2、家庭投资收入(出租屋、股票)都是夫妻5050平摊后报税,如果100%算在一个人头上,反而容易被查。比如,我工资收入20万,我妻子没有收入,我们一年出租屋收益2万,如果100%都算在我老婆头上,估计肯定会被查的,我报21万,老婆报1万,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股票收益也一样,也是5050。
3、你知道我是干啥的吗?关公门前耍大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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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别在这胡说八道了,懒得理你了。

1、保守党的分摊报税提案指的是个人工资收入。
2、家庭投资收入(出租屋、股票)都是夫妻5050平摊后报税,如果100%算在一个人头上,反而容易被查。比如,我工资收入20万,我妻子没有收入,我们一年出租屋收益2万,如果100%都算在我老婆头上,估计肯定会被查的,我报21万,老婆报1万,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股票收益也一样,也是5050。
3、你知道我是干啥的吗?关公门前耍大刀吗?
1、保守党的夫妻平摊报税政策并不仅仅指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投资收入也包括在内。确切的说,是夫妻两人的每个人的个人收入平摊,同时有5万和2千块的限制。其次,所谓的“提案”,实际上已经实施了。后来的自由党上台后,取消了这一已经实施了的政策。
2、关于夫妻投资收入报税的情况,CRA的报税说明中,通过举例明确说明了如何报。尽管有些人仍然采用5050的方法,税法中从来没有5050的说法。税法是根据夫妻投资的比例,计算收益额度。
3、谁不认识您啊,大名鼎鼎的科长么。现在又自称关公,至于说会不会耍大刀,就不知道了。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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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守党的夫妻平摊报税政策并不仅仅指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投资收入也包括在内。确切的说,是夫妻两人的每个人的个人收入平摊,同时有5万和2千块的限制。其次,所谓的“提案”,实际上已经实施了。后来的自由党上台后,取消了这一已经实施了的政策。
2、关于夫妻投资收入报税的情况,CRA的报税说明中,通过举例明确说明了如何报。尽管有些人仍然采用5050的方法,税法中从来没有5050的说法。税法是根据夫妻投资的比例,计算收益额度。
3、谁不认识您啊,大名鼎鼎的科长么。现在又自称关公,至于说会不会耍大刀,就不知道了。呵呵 ......

默认就是5050,除非有特别的声明。

比如:

魁北克的路易在银行上班收入10万,妻子家庭主妇,路易用妻子的个人名字开户炒股,年获利4万,全部算在妻子头上,一个人报10万,另外一个人报4万,这样降低了税率,实际是逃税了。税务局有专门的案例,法院也有,税法上应该是,路易12万,妻子2万。

法院支持税务局的控诉,因为虽然是妻子的个人账户,但是显然妻子没有收入,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路易,是典型的夫妻共同投资收益,必须均分,5050。

现在很多中国人也开始这么干了,和国内一样,用团聚父母的名字开户炒股,炒房,从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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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后来通过这个判例解释,就可以很好解释了:

夫妻婚姻内,共同享有财产和债务,既然投资股票和房产的资金来自双方共同财产,所以收益或者损失也是共同分享或承担。

不要再纠结是谁的名字了,不重要,因为投资资金是共同所有的,所以后面的就不用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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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就是5050,除非有特别的声明。

比如:

魁北克的路易在银行上班收入10万,妻子家庭主妇,路易用妻子的个人名字开户炒股,年获利4万,全部算在妻子头上,一个人报10万,另外一个人报4万,这样降低了税率,实际是逃税了。税务局有专门的案例,法院也有,税法上应该是,路易12万,妻子2万。

法院支持税务局的控诉,因为虽然是妻子的个人账户,但是显然妻子没有收入,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路易,是典型的夫妻共同投资收益,必须均分,5050。

现在很多中国人也开始这么干了,和国内一样,用团聚父母的名字开户炒股,炒房,从而避税。
在路易这个例子中,如果炒股账户是用路易的名字开的,获利的4万还可以5050地报吗?
显然投资的资金来自路易一人,税局会不会说,投资的收益只能100%报在路易头上?如果5050报,税局是否要求路易提供证明,50%的投资资金是妻子挣的?这就是我和楼主面对的问题。
 
最后编辑: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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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易这个例子中,如果炒股账户是用路易的名字开的,获利的4万还可以5050地报吗?
显然投资的资金来自路易一人,税局会不会说,投资的收益只能100%报在路易头上?如果5050报,税局是否要求路易提供证明,50%的投资资金是妻子挣的?这就是我和楼主面对的问题。

炒股的初始投资,比如说20万,肯定是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用这20万炒股,或者炒房,不论用夫妻谁的名字开户,最后的收益都是5050分配,然后各自报税。

简单说,鸡是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鸡蛋均分,和谁去鸡窝掏蛋无关。这是加拿大高院法官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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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的初始投资,比如说20万,肯定是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用这20万炒股,或者炒房,不论用夫妻谁的名字开户,最后的收益都是5050分配,然后各自报税。

简单说,鸡是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鸡蛋均分,和谁去鸡窝掏蛋无关。这是加拿大高院法官说的。
夫妻财产共同拥有,当然是共识,但具体到税法上,我担心税局说这初始投资的20万是丈夫挣的(妻子是家庭主妇),要他们举证,当时有10万是妻子的钱。

抱歉我不是抬杠,而是疑虑税局是否接受路易这个例子。但如果这是一个发生过的判例,那么像楼主和我这种情况应该是类似的,可以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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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同拥有,当然是共识,但具体到税法上,我担心税局说这初始投资的20万是丈夫挣的(妻子是家庭主妇),要他们举证,当时有10万是妻子的钱。

抱歉我不是抬杠,而是疑虑税局是否接受路易这个例子。但如果这是一个发生过的判例,那么像楼主和我这种情况应该是类似的,可以5050

加拿大不存在婚前财产的概念,不管是谁挣的,一结婚就都共产了。用共产的资金去投资,结果必然也是共产的。当然债务也一样,爆仓了一块还债,否则就提前赶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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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不存在婚前财产的概念,不管是谁挣的,一结婚就都共产了。用共产的资金去投资,结果必然也是共产的。当然债务也一样,爆仓了一块还债,否则就提前赶快离婚。
是的,夫妻一结婚就都共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应该是对的,50/50的做法顺理成章。

但另一方面,使我困惑的是Attribution rules,它似乎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矛盾,Attribution rules 处处斤斤计较夫妻双方谁出的钱,说出钱的一方即使把资产转移到不出钱的另一方,资产收益依然归出钱的一方报税。例如下面说的:

 
最后编辑: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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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报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简单来说,如果在配偶之间,低边际税率的一方,无法帮高边际税率的另一方平衡边际税率。尽管有些省份的配偶间的 balance 可以 transfer,联邦报税甚至不允许配偶间的 balance 的 transfer。比如,如果你可以得到1000加元联邦退税,你的配偶需要交纳200加元的联邦税,并不意味着联邦会退你800加元,而你的配偶不需要交税。

加拿大的福利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比如,如果夫妻两人中的一人有高收入,而另一人无收入,无收入的一方无法领取社会福利。

不合理吗?是有一些不合理。这就是为什么几年前联邦保守党执政时,引入了夫妻平摊报税的概念。

至于你的情况,如果资产或账户上没有配偶的名字,配偶没有资格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税务,或者说,配偶没有资格帮你分担本应由你缴纳的税务,因为加拿大实行的是个人报税制而不是家庭报税制。这也就是为什么楼上很多人提到联名账户的情况。

注意一点,即使配偶没有登记在你的资产上,当离婚时,配偶并非没有资格分你名下的资产。
“夫妻财产共同拥有” 与 "加拿大的报税是以个人为单位",两者没有抵触,前者导致夫妻50/50分享收益或承担损失,后者规定各自报一半的收益或损失。这个理解可以自洽。

另外,你提到的 “即使配偶没有登记在你的资产上,当离婚时,配偶并非没有资格分你名下的资产”,恰好说明不在资产名下的一方也拥有一半的资产,这是该方有资格在离婚时分资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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