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问,假如是海外投资房,申请非税务居民获批的那日,是否视为出售?(好像你第二句是这个意思)海外的自住房,本身就不需要体现在T1135上的。
理论上,deemed disposition也适用于海外的real property。
请问您,这个海外自住房“视同出售”(deemed disposition ) 的税款的免缴是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来还是加拿大税局自动确认的?我需要备注什么让CRA知道这是我的唯一自住房?还是我要专门去函说明情况?谢谢您!首先,一个概念问题,不是“申请非税务居民获批的那日”,而是你在T1上填写的“成为非居民那日”,即date of departure。
我那两句话是相互独立的。海外自主房不必体现在T1135上。在成为非居民那一天,所有海外房产都被视同出售,从而产生capital gains or losses;而加拿大房产的deemed disposition不是必须的,可以等将来真正出售了再说。
感谢大咖的答复!!处理方式跟capital gains一样,能designate为principal residence的就designate,具体看你卖mtl condo是如何处理的。
谢谢您! 也就是说我要先抵押一些钱到CRA的账上,等到我卖了这个房子再具体扣除该交的税,反正这个钱就是不能动了,他怎么着都要收的了。可以defer,但需要provide security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nada-non-residents/dispositions-property.html
感谢大咖的答复!!
可能我没表达清楚。 我在mtl 的condo 已经卖了,capital gains 部分需要交税的肯定照交。
我主要关心(也一直搞不明白)的是我现在国内的这个自住房(唯一),是从我成为加拿大非税居民起,就要按照目前的国内市场价格减去当时买入价得到一个差价,获利的部分就马上给CRA交税?还是说现在先不用交(CRA先记录下来),等到我这房子真正卖出才交税?
请大咖指教!!!谢谢!
要注意同一个税务年度只能指定一所免税自住房。你的加拿大的condo如果卖出当年没有按免税自住房报税,那么中国的这个房子从你登陆起到你成为非税务居民那年止的增值都可以免税。如果condo卖出时是按免税自往房报税的,那么指定condo为免税的年度就不能再指定中国的这套房子也为免税自住。也就是说在指定condo免税的这个年度中国的房产增值是算当年收入,将来卖出时是需要作为资本增值收入来报税。谢谢您! 也就是说我要先抵押一些钱到CRA的账上,等到我卖了这个房子再具体扣除该交的税,反正这个钱就是不能动了,他怎么着都要收的了。
想想觉得有点不爽,都离开了还得交一笔税。真的是万税之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