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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探亲)签证 10年多次往返的普通visitor visa,多逗留了7天左右才回国,请问下次入境会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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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大,家里老人拿的是10年多次往返的普通visitor visa,5月11日来到加拿大。买返程机票的时候疏忽大意,买了11月19日的回国机票。这样就超过预计的停留期限8天,因为一次入境期限是6个月。

请问这样会有什么问题吗?

一,如果不申请延期,我担心下次入境,边境官会不会为难?我妈今年夏天曾去美国度假5天,请问能不能用这个理由来答复签证官:1,出境美国后,入境加拿大后,停留时间自动更新延长,即使不是这样,但我误以为是这样,所以买机票的时候就疏忽了,请签证官原谅。2,出境美国的那几天是否可以抵消超过期限的那几天?

二,如果现在申请延期,优缺点:
1,等延期批下来,人已经在国内了。而且签证延期,需要在过期前30天申请,现在已经过了。
2,如果申请了延期,明年3月份再来加拿大,而Visitor Record上的停留时间是5月10日(一般批6个月),由于加拿大出境没有记录,会不会反而在再次入境时遇到麻烦?而且,第二次入境时以哪个有效期为准?是以入境时间往后推6个月呢,还是以签证延期visitor record上的时间为准?

基于以上这些顾虑,请教各位前辈们,现在最好的做法是什么?
 
最后编辑: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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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给移民局或海关打电话咨询;
2)更改机票时间;
3)飞一趟南美或美国,回来入境时要求海关写上可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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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认为是从美国回来,再入境那天开始计算在加拿大的停留天数,因为我曾经通过出入境香港,刷出2次探亲6个月,也就是出入境香港一次,在中国待了360天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以前我也听说,只要出境超过48小时,就重新计算入境时间,也就是又有新的6个月,但后来听说这种计算方法废除了。我主要是对这一点不太确定,担心留下逾期滞留的黑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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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给移民局或海关打电话咨询;
2)更改机票时间;
3)飞一趟南美或美国,回来入境时要求海关写上可居住时间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2)更改机票时间不太可能,因为本身买的是经济舱打折机票,除非就是废掉这张机票。
3)她去过一趟美国啊,可惜当时没有考虑到这些,所以没在入境时写上居住时间。而现在如果要重新再去一趟南美或者美国,恐怕来不及了,赶不上11月19日的回国机票。

现在的情况看来还是选 1)直接给移民局或者海关打电话吧。实在不行恐怕只能重新买一张机票了。

再次感谢您的耐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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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改机票时间不太可能,因为本身买的是经济舱打折机票,除非就是废掉这张机票。
3)她去过一趟美国啊,可惜当时没有考虑到这些,所以没在入境时写上居住时间。而现在如果要重新再去一趟南美或者美国,恐怕来不及了,赶不上11月19日的回国机票。

现在的情况看来还是选 1)直接给移民局或者海关打电话吧。实在不行恐怕只能重新买一张机票了。

再次感谢您的耐心帮助!
从美国回来有可能允许居住6个月(如果海关没有注明的话),但需要确认。
我们曾经是访问签证(经常在加拿大居住超过6个月),靠出境回来增加居住时间,每次入境都专门让海关注上居住时间(有时候也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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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大,我妈拿的是10年多次往返的普通visitor visa,5月11日来到加拿大。买返程机票的时候疏忽大意,买了11月19日的回国机票。这样就超过预计的停留期限8天,因为一次入境期限是6个月。

请问这样会有什么问题吗?

一,如果不申请延期,我担心下次入境,边境官会不会为难?我妈今年夏天曾去美国度假5天,请问能不能用这个理由来答复签证官:1,出境美国后,入境加拿大后,停留时间自动更新延长,即使不是这样,但我误以为是这样,所以买机票的时候就疏忽了,请签证官原谅。2,出境美国的那几天是否可以抵消超过期限的那几天?

二,如果现在申请延期,优缺点:
1,等延期批下来,人已经在国内了。而且签证延期,需要在过期前30天申请,现在已经过了。
2,如果申请了延期,明年3月份再来加拿大,而Visitor Record上的停留时间是5月10日(一般批6个月),由于加拿大出境没有记录,会不会反而在再次入境时遇到麻烦?而且,第二次入境时以哪个有效期为准?是以入境时间往后推6个月呢,还是以签证延期visitor record上的时间为准?

基于以上这些顾虑,请教各位前辈们,现在最好的做法是什么?

1. 改机票时间是可以的,要花钱。

2. 出境美国/加勒比/南美再回来是可以的。出境再入境,你会有一个新的授权停留期限,可能是重算六个月,也可能是一个较短的指定日期,不存在恢复原期限(但是CBSA可能酌情指定原期限最后一日为新期限,“事实上恢复了原期限”),或者“抵消那几天”的问题。

正确做法是,CBSA问你什么时候走,你要告诉他是11月19号。入境时请务必带好11月19日的回程机票,并确保19日确实离境。停留快满六个月时出境再入境,会被怀疑为逃避申请延期,是重点检查对象。CBSA可能不会给你六个月停留期限,而是会卡着11月19号给你。如果是夜间航班,请他给到20号,防止航班误点。

3. 现在还没有过期。2023年5月11日【更正】加六个月是11月10号。有美国签证就快去美国玩一圈,没有就快买机票飞加勒比免签国吧(如果你在多伦多的话),最好5号之前走,事不宜迟。

4. 千万不要“无心之失”逾期,然后请求官员原谅。这在法治国家完全行不通。

5. 申请延期逗留是可以的,在批准之前离开也是可以的。申请待决阶段有maintained status,不会构成逾期逗留。离开之后回中国打印一下入境小条子,连同离境的登机牌,可以构成出境的证据。

另外根据IRCC的说法,延期申请是可以撤回的,撤回的结果是maintained status到当日结束。回到中国后似乎可以把入境条登机牌发个Web Form给IRCC,告诉他们你已经离开加拿大了。不过80加币费用似乎是退不了的。

IRCC网页:
【更正】根据IRPR 183(2),逗留期应当为六个月(SIX MONTHS)而不是180天,因此最后一日是11月10日。
 
最后编辑: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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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出境去美国再次入境的话,不能延长原来的签证的,据说很多人是去古巴,中国护照可以免签入境,回加拿大的话重新计算6个月。
签证时间不能延长,但居住时间可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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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会有什么问题吗?

一,如果不申请延期,我担心下次入境,边境官会不会为难?我妈今年夏天曾去美国度假5天,请问能不能用这个理由来答复签证官:1,出境美国后,入境加拿大后,停留时间自动更新延长,即使不是这样,但我误以为是这样,所以买机票的时候就疏忽了,请签证官原谅。2,出境美国的那几天是否可以抵消超过期限的那几天?

二,如果现在申请延期,优缺点:
1,等延期批下来,人已经在国内了。而且签证延期,需要在过期前30天申请,现在已经过了。
2,如果申请了延期,明年3月份再来加拿大,而Visitor Record上的停留时间是5月10日(一般批6个月),由于加拿大出境没有记录,会不会反而在再次入境时遇到麻烦?而且,第二次入境时以哪个有效期为准?是以入境时间往后推6个月呢,还是以签证延期visitor record上的时间为准?

基于以上这些顾虑,请教各位前辈们,现在最好的做法是什么?
千万不要,有逾期逗留记录,下次有可能直接被拒绝入境原机遣返,麻烦就大了。现在还没到11月10号,还来得及补救。可以马上申请延期,只要递交了延期申请,在等待的期间停留加拿大均属于合法。到11月19号结果肯定没下来,直接走就好了,不会有任何不良记录。
出境到美国那几天不可以抵消超过期限的几天。
停留期过期之前均可以申请,不存在必须提前30天的说法。
加拿大出境只是没有盖章,电子记录是有的。如果坐飞机航空公司会提交乘客名单给加拿大政府,陆路去美国美国也会提交入境记录给加拿大政府。政府知道你哪天离开了加拿大以及有没有逾期逗留。你想的这些第一次第二次问题都不存的,除了陆路美国来回,每次航空入境都会单独计算最长6个月(入境时有可能会给出较短的期限)的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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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2)更改机票时间不太可能,因为本身买的是经济舱打折机票,除非就是废掉这张机票。
3)她去过一趟美国啊,可惜当时没有考虑到这些,所以没在入境时写上居住时间。而现在如果要重新再去一趟南美或者美国,恐怕来不及了,赶不上11月19日的回国机票。

现在的情况看来还是选 1)直接给移民局或者海关打电话吧。实在不行恐怕只能重新买一张机票了。

再次感谢您的耐心帮助!
等一下,如果这里(3)的意思是她再5月11日入境加拿大后,曾经离开过加拿大去美国又回来,回来的时候没有盖章或者盖章无截止日期,那她六个月的停留期是从再入境当日开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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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机票时间是可以的,要花钱。

2. 出境美国/加勒比/南美再回来是可以的。出境再入境,你会有一个新的授权停留期限,可能是重算六个月,也可能是一个较短的指定日期,不存在恢复原期限(但是CBSA可能酌情指定原期限最后一日为新期限,“事实上恢复了原期限”),或者“抵消那几天”的问题。

正确做法是,CBSA问你什么时候走,你要告诉他是11月19号。入境时请务必带好11月19日的回程机票,并确保19日确实离境。停留快满六个月时出境再入境,会被怀疑为逃避申请延期,是重点检查对象。CBSA可能不会给你六个月停留期限,而是会卡着11月19号给你。如果是夜间航班,请他给到20号,防止航班误点。

3. 现在还没有过期。2023年5月11日【更正】加六个月是11月10号。有美国签证就快去美国玩一圈,没有就快买机票飞加勒比免签国吧(如果你在多伦多的话),最好5号之前走,事不宜迟。

4. 千万不要“无心之失”逾期,然后请求官员原谅。这在法治国家完全行不通。

5. 申请延期逗留是可以的,在批准之前离开也是可以的。申请待决阶段有maintained status,不会构成逾期逗留。离开之后回中国打印一下入境小条子,连同离境的登机牌,可以构成出境的证据。

另外根据IRCC的说法,延期申请是可以撤回的,撤回的结果是maintained status到当日结束。回到中国后似乎可以把入境条登机牌发个Web Form给IRCC,告诉他们你已经离开加拿大了。不过80加币费用似乎是退不了的。

IRCC网页:
【更正】根据IRPR 183(2),逗留期应当为六个月(SIX MONTHS)而不是180天,因此最后一日是11月10日。
非常感谢您如此详尽、耐心的回复!我非常受益,对我帮助最大的一句话是:4. 千万不要“无心之失”逾期,然后请求官员原谅。这在法治国家完全行不通。

根据您和楼下Sunny98网友的建议,我打算申请延期了。申请延期就不撤回了,目前延期的费用好像是100加币,那也比我改签这张机票或者干脆重新买机票要便宜多了啊。就当是给自己买一个教训吧,以后买机票的时候千万要看清停留时间,只能提前,千万不能逾期,一天都不行。

再次感谢您的精彩回复。说实话,每次我到板块里来求助,学习到的不仅仅是一些探亲、移民类的法规常识,最重要的是明白了西方最基本的处事之道,比如您今天说的:千万不要“无心之失”逾期,然后请求官员原谅。这在法治国家完全行不通。 我会牢记在心的,不仅仅在处理出入境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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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有逾期逗留记录,下次有可能直接被拒绝入境原机遣返,麻烦就大了。现在还没到11月10号,还来得及补救。可以马上申请延期,只要递交了延期申请,在等待的期间停留加拿大均属于合法。到11月19号结果肯定没下来,直接走就好了,不会有任何不良记录。
出境到美国那几天不可以抵消超过期限的几天。
停留期过期之前均可以申请,不存在必须提前30天的说法。
加拿大出境只是没有盖章,电子记录是有的。如果坐飞机航空公司会提交乘客名单给加拿大政府,陆路去美国美国也会提交入境记录给加拿大政府。政府知道你哪天离开了加拿大以及有没有逾期逗留。你想的这些第一次第二次问题都不存的,除了陆路美国来回,每次航空入境都会单独计算最长6个月(入境时有可能会给出较短的期限)的停留时间。
谢谢Sunny98的点拨指导,我记得上次我问的问题,您也是非常耐心,不厌其烦地予以解答,再次感谢!

我初步打算申请延期了,这样最保险,顶多损失100加币的延期费,但买到一个安心。

不过我还有一个问题,老人9月初从美国回加拿大的时候,是乘坐飞机从洛杉矶飞回来的,也就是航空入境。请问从美国航空入境,可以单独计算6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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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回来有可能允许居住6个月(如果海关没有注明的话),但需要确认。
我们曾经是访问签证(经常在加拿大居住超过6个月),靠出境回来增加居住时间,每次入境都专门让海关注上居住时间(有时候也忘记)
好的,非常感谢您的经验分享,我打电话去确认一下。要是能打通电话,确认允许居住6个月,那就不用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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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快去申请一个visitor record. 可以网上申请。也可以直接去边境,边境的会当场给你visitor record,如实陈述原因。
只要申请了,可以在这边继续等待。
编辑了一下,楼上的说的对,你只要申请了,等待期间呆在境内时合法的。
好的,我去申请延期,这个方法最保险。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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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Sunny98的点拨指导,我记得上次我问的问题,您也是非常耐心,不厌其烦地予以解答,再次感谢!

我初步打算申请延期了,这样最保险,顶多损失100加币的延期费,但买到一个安心。

不过我还有一个问题,老人9月初从美国回加拿大的时候,是乘坐飞机从洛杉矶飞回来的,也就是航空入境。请问从美国航空入境,可以单独计算6个月吗?
请看一下我12楼的回复。如果9月份离境之后再入境,不管怎么入境的,入境时只要一没给你盖章写停留日期,二没给你Visitor Record上面写停留日期,那就按照《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IRPR)第183(2)条,逗留期是六个月。根据IRPR 183(3),逗留期从获准入境的当日开始算。

美国I94似乎有“revalidation”的问题,就是离境前往墨西哥或加拿大,不足30天再入境会恢复原停留期。但是我没有听说过加拿大法律下有去美国再回来会“恢复”的说法。根据IRPR 183(4),访客在没有re-entry permit的情况下,在离开加拿大的那一天,授权逗留期就过期了。您家人九月份从美国回来,授权逗留期是新的六个月(到明年三月),所以您似乎不需要申请延期逗留。之前您没明确提到九月份离开又入境,所以我以为您的家人5月到11月一直没离开过加拿大。

如果您不确定,打IRCC电话/写邮件问一下吧。本来我挺有自信的,真的面对现实案例我也开始紧张了。

因为这件事对楼主很重要,所以如果任何人认为我或者其他人所说的有任何错误,肯请回复指正、先此谢过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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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下,如果这里(3)的意思是她再5月11日入境加拿大后,曾经离开过加拿大去美国又回来,回来的时候没有盖章或者盖章无截止日期,那她六个月的停留期是从再入境当日开始算的。

谢谢您还专门帮我查了这么多官网上的资料,老人9月份从美国回加拿大,是航空入境的,回来的时候护照没有盖章及其他任何标记。我现在就怕万一不按这条算,变成“逾期不归”留下黑历史就得不偿失了。

我打算打电话去移民部问问,如果电话没打通或者电话的回答模棱两可,感觉不专业,那我还是申请延期。这样比较保险。

不然,如果错失了现在依然可以申请延期的机会,万一落下个“逾期滞留”的记录,将来就更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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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一下我12楼的回复。如果9月份离境之后再入境,不管怎么入境的,入境时只要一没给你盖章写停留日期,二没给你Visitor Record上面写停留日期,那就按照《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IRPR)第183(2)条,逗留期是六个月。根据IRPR 183(3),逗留期从获准入境的当日开始算。

美国I94似乎有“revalidation”的问题,就是离境前往墨西哥或加拿大,不足30天再入境会恢复原停留期。但是我没有听说过加拿大法律下有去美国再回来会“恢复”的说法。根据IRPR 183(4),访客在没有re-entry permit的情况下,在离开加拿大的那一天,授权逗留期就过期了。您家人九月份从美国回来,授权逗留期是新的六个月(到明年三月),所以您似乎不需要申请延期逗留。之前您没明确提到九月份离开又入境,所以我以为您的家人5月到11月一直没离开过加拿大。

如果您不确定,打IRCC电话/写邮件问一下吧。本来我挺有自信的,真的面对现实案例我也开始紧张了。

因为这件事对楼主很重要,如果任何人认为我或者其他人所说的有任何错误,肯定回复指正。谢谢各位。
哈哈,谢谢,谢谢!您真是太可爱了!特别是这句,“本来我挺有自信的,真的面对现实案例我也开始紧张了。”😂😂

谢谢您这么友善而又专业、耐心细致的回复,完全是站在我的角度替我着想,真的好感动!好温暖!

好的,我一定打电话或者写邮件问问。再次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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