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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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的主居所,是指:税务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

你可以按日历年为时间单位指定主居所,你指定你所拥有的一个房子在某一年为主居所的唯一条件就是你或者你的任何一个家人曾经在这一年的某个时间在这个房子里住过。

如果在某一个日历年里家里人谁也没有在这个房子里住过,那么你就不可以把这个房子指定为这一年的主居所,但这并妨碍你把它指定为有家人曾经住过的年头的主居所。

不客气!
茅塞顿开!这么看来加拿大政府并不是传说中的“见钱眼开”,我们新移民也没必要“藏着掖着”,能合理避税的就合理避税,该交的税哪怕是一分钱,也不能“偷漏”,做加拿大新居民前真该好好洗洗脑!之后踏踏实实过日子。我想这样理解应该不错了,呵呵!再次谢谢Jeson!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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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还想请问,
因为今年是第一次申报关于海外的,除了需要申报收入之外,还另外需要申报关于国外的房子,存款,债务,股票等等这些将会产生收入的资产,那海外的房子是夫妻联名的该怎么报呢?是否可以合在一起填一份表格呢还是各报房子价值的二分之一?


首先,加拿大税务申报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

其次,联名拥有的财产,夫妻分别拥有多少比例,取决于购买这项财产时夫妻各自出资的比例。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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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LZ:我们家庭在加拿大和中国分别有一套住房,我和儿子住这里,老公住国内,我们认定这里的这套房子为主居所,那么在国内的那套住房在填写“海外收入核对表”时,因为用于自住没有租金收入而无需填写,但以后在出售时需要对其增值部分纳税,我这样理解对吗?
谢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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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加拿大对于遗产与赠与要计入被赠与人的当年总收入计算所得税吗?
先谢谢了!

在加拿大,遗产、赠与、博彩盈利,还有以税后收入支付保费的保险赔偿都是免税的。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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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LZ:我们家庭在加拿大和中国分别有一套住房,我和儿子住这里,老公住国内,我们认定这里的这套房子为主居所,那么在国内的那套住房在填写“海外收入核对表”时,因为用于自住没有租金收入而无需填写,但以后在出售时需要对其增值部分纳税,我这样理解对吗?
谢谢!

基本都对,只补充一点,将来房子出售以后需要计入应纳税收入的不是增值部分,而是资本增值收入的50%,换句话说,资本增值的一半是免税的。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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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的主居所,是指:税务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

你可以按日历年为时间单位指定主居所,你指定你所拥有的一个房子在某一年为主居所的唯一条件就是你或者你的任何一个家人曾经在这一年的某个时间在这个房子里住过。

如果在某一个日历年里家里人谁也没有在这个房子里住过,那么你就不可以把这个房子指定为这一年的主居所,但这并妨碍你把它指定为有家人曾经住过的年头的主居所。

不客气!


好复杂,有点晕了,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我想大部分人是这种情况):

登陆的时候国内只有一套房产,价值30万,在加拿大呆3年没有回去住过,3年后回去把房子卖了,得到40万 。

1,在房子卖之前每年不用申报有海外资产,因为房子没有出租没有出售,所以没有收益,等到卖的那年增值10万的50% ,就是5万作为收入申报纳税就可以了,不管这笔钱有没有汇到加拿大都需要申报纳税。

2,或是根本就不用申报海外资产,因为房子属于自住(即便3年只最后卖的时候回去住了一天),卖了后所得40万即使汇到加拿大也不用申报,因为属于唯一的一套自住房,所以不用纳税。

到底怎么是合理合法的呢,说法太多,糊涂了。
 
最后编辑: 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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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都对,只补充一点,将来房子出售以后需要计入应纳税收入的不是增值部分,而是资本增值收入的50%,换句话说,资本增值的一半是免税的。

不客气!
非常感谢!还有一个问题不清楚,我在国内的银行买过一些理财产品,所谓理财产品类似定期存款,但不可提前支取,说明书上明确不保本,但获得的收益比一般定期存款高一些,银行账单明细上没有将收益归为利息,而是叫分红,我理解这样的投资应该归于股票、基金一类,而不能视作存款,不知是否正确?那分红收益的全部还是50%要报税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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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遗产、赠与、博彩盈利,还有以税后收入支付保费的保险赔偿都是免税的。
谢谢唐人老师解答.
还有点不明白,税务申报的时候,接受的遗产和赠与部分是根本不需要在报表上出现,还是说,在表格上单列此收入,但是不用计税?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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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复杂,有点晕了,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我想大部分人是这种情况):

登陆的时候国内只有一套房产,价值30万,在加拿大呆3年没有回去住过,3年后回去把房子卖了,得到40万 。

1,在房子卖之前每年不用申报有海外资产,因为房子没有出租没有出售,所以没有收益,等到卖的那年增值10万的50% ,就是5万作为收入申报纳税就可以了,不管这笔钱有没有汇到加拿大都需要申报纳税。

2,或是根本就不用申报海外资产,因为房子属于自住(即便3年只最后卖的时候回去住了一天),卖了后所得40万即使汇到加拿大也不用申报,因为属于唯一的一套自住房,所以不用纳税。

到底怎么是合理合法的呢,说法太多,糊涂了。

1. 除主居所以外,你在全球任何地方拥有的房子出售或者是视同出售以后所实现的资本增值收入的50%都要计入你的应纳税税收入,这跟你把钱放在哪个国家,有没有往加拿大汇款毫无关系。而不用“申报海外资产”,不是因为房子属于自住,而是因为加拿大根本就没有“海外资产申报”这么回事。

2. 如果这个房子是你在定居加拿大以前就已经拥有的,并且在你在加拿大居住了3年以后卖掉,而你或者你的家人在这3年里只在最后卖房子以前在这个房子里住了一天,那么结果是,不管这个房子是不是你唯一的自住房,你只能把这个房子指定为你卖房子的那一年也就是第三年的主居所,而前面的两年则不可以指定它为主居所,因为你没有在里面住过,最后,你必须把这个房子在前两年的资本增资收入的50%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而只可能使最后一年的资本增值收入免税。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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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还有一个问题不清楚,我在国内的银行买过一些理财产品,所谓理财产品类似定期存款,但不可提前支取,说明书上明确不保本,但获得的收益比一般定期存款高一些,银行账单明细上没有将收益归为利息,而是叫分红,我理解这样的投资应该归于股票、基金一类,而不能视作存款,不知是否正确?那分红收益的全部还是50%要报税呢?
谢谢!

这应该属于受管理的投资产品,其分配给你的收入虽然叫做分红,但与股票或者公司的分红不同,准确地讲,应该叫做分配,这种分配里可能包括利息,也可能包括红利和资本增值,甚至还有可能有资本返还,首先,你必须弄清楚这些分配里各类收入的金额,然后才知道如何计算应纳税收入。

外国投资所产生的利息和红利都要100%计入应纳税收入,资本增值是50%计入,而资本返还则是0%计入。

如果是在加拿大的类似投资,投资的发行机构会在每年的这个季节寄给你T5或者T3(如果投资是信托结构的话),那上面已经把各类收入按性质填在不同的格子里。

而在中国的投资,虽然没有T5或者T3,相信你也能从发行方那里要来这种明细报表。

不客气!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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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老师解答.
还有点不明白,税务申报的时候,接受的遗产和赠与部分是根本不需要在报表上出现,还是说,在表格上单列此收入,但是不用计税?

非应纳税收入根本就不用在税表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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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主居所以外,你在全球任何地方拥有的房子出售或者是视同出售以后所实现的资本增值收入的50%都要计入你的应纳税税收入,这跟你把钱放在哪个国家,有没有往加拿大汇款毫无关系。而不用“申报海外资产”,不是因为房子属于自住,而是因为加拿大根本就没有“海外资产申报”这么回事。

2. 如果这个房子是你在定居加拿大以前就已经拥有的,并且在你在加拿大居住了3年以后卖掉,而你或者你的家人在这3年里只在最后卖房子以前在这个房子里住了一天,那么结果是,不管这个房子是不是你唯一的自住房,你只能把这个房子指定为你卖房子的那一年也就是第三年的主居所,而前面的两年则不可以指定它为主居所,因为你没有在里面住过,最后,你必须把这个房子在前两年的资本增资收入的50%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而只可能使最后一年的资本增值收入免税。


Now clear,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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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属于受管理的投资产品,其分配给你的收入虽然叫做分红,但与股票或者公司的分红不同,准确地讲,应该叫做分配,这种分配里可能包括利息,也可能包括红利和资本增值,甚至还有可能有资本返还,首先,你必须弄清楚这些分配里各类收入的金额,然后才知道如何计算应纳税收入。

外国投资所产生的利息和红利都要100%计入应纳税收入,资本增值是50%计入,而资本返还则是0%计入。

如果是在加拿大的类似投资,投资的发行机构会在每年的这个季节寄给你T5或者T3(如果投资是信托结构的话),那上面已经把各类收入按性质填在不同的格子里。

而在中国的投资,虽然没有T5或者T3,相信你也能从发行方那里要来这种明细报表。

不客气!
明白你讲的意思了,银行的对账单里很清楚,是分本金归还和红利两部分,比如:我投资了100万三个月,三个月后归还本金100万,红利5000元,这5000元是要全额报税的,但我不清楚,在填写“海外资产核对表”的时候,我是该将这本金100万填在现金存款里,还是填在基金、股票等投资一类里?

谢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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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你讲的意思了,银行的对账单里很清楚,是分本金归还和红利两部分,比如:我投资了100万三个月,三个月后归还本金100万,红利5000元,这5000元是要全额报税的,但我不清楚,在填写“海外资产核对表”的时候,我是该将这本金100万填在现金存款里,还是填在基金、股票等投资一类里?

谢谢!


如果这是投资而不是存款的话,那么它不属于T1135上的第1类资产――外国银行存款,并且显然也不属于第2类――外国公司股份。

如果这是一种信托结构的受管理投资的话,那么它属于第4类――外国信托权益。

否则,只能归于第6类――其他。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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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大部分资产留国内A股比如留5000万炒股,2011年盈利2倍得到1.5亿,赚1亿,2012年继续盈利2倍得到4.5亿,以此类推(只是假设不解释如何达到)。

每年汇入加拿大1000万用作消费。

这种情况如何申报合适?

还有2011年要交税几千万在加拿大的存款根本就不够交。2012年更不够

补充:不排除积累到一定金额一次性全部或大部分汇入加拿大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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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样的资产和收入规模,那么你不应该关心如何申报的问题,那是你的会计师的工作,他/她知道该怎么做就行了。

你真正关心的是税务规划问题,既怎样的合法安排可以使你赚这么多钱而纳税很少甚至不纳税,而这已经超出了多数会计师的专业范围,你需要一个团队的专业人士来帮你规划和实现具体的安排。

只是举个例子,在类似情况下,移民信托可能使你有5年的免税期。
 

内蒙老白

欢迎远方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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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的帖子,支持Jason,多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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