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加拿大如果是盟军的一部分, 和美军为敌就是和加拿大为敌. 就如你自己一直强调的一样,这个当事人的最有利的就在于参战时未成年. 所以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他当时已成年恐怕就是另一种结局了. 而未成年案犯当情节特别严重时在美国有些案例里有被当成成年人的先例. 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加拿大司法太迂腐,那我问你,叛国罪适用于当事人吗?哪个条例能用于将当事人以加国法律名义控罪?如果可以,政府早就干了。
我对当事人并无好感。但他的公民权确实被前政府侵犯了。不能因为大家主观反穆斯林就推断当事人有罪。对双重国籍者,只要不是和加拿大开战,加入自己所有国籍军队抗击侵略也不是说不过去。
政府判陪显示司法公正这没得说,但死难者的权益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啊,要不这样的民主司法不是让人寒了心吗。看过一个法律分析,说是家属没戏。
他那时候是未成年,不能让他对未成年时候对行为负责。case closed.
加拿大政府赔他,部长都说了,与阿富汗发生的事情无关,也就是他阿富汗杀没杀人,不是重点,主要是与他被关押以后,政府的错误行为有关,大约就是不能参与,支持对公民的刑讯逼供,羁押不判云云。。
他被释放以后,2015年,还给受害者道过歉,可没谁刑讯逼供他的,除非他良心未泯,自愿赔偿点,不然,家属估计得不到钱。
别骂俺,这不代表俺的意见。
如果你真的想为当事人辩护就多做些准备工作, 从律师到给钱的政府强调的是重点都是未成年, 不负法律责任. 这句是不是可以看出如果当时成年就要负责了? 现在去吃饭. 晚上找些链接给你.
支持河马不赞同军刀说这个当事人是凶手,这是我另一帖里的观点可以讨论。
战争伤亡和民事凶杀的区别。如果一定要以民事来评论战争的话,美军在他国先发动袭击,杀了除当事人外所有人并重伤了当事人,是否是故意杀人?这队美军是不都是杀人犯?当事人就算还击按民法算不算正当防卫?被俘算不算绑架?之后关押十多年是否为非法拘禁?被杀死杀伤的几十万阿富汗居民和军人是否应该找这些入侵杀人的美国士兵索赔?每人1亿美元该赔多少?公平的从第三方来看问题不难,在于主观上有无公平心态。
当时美军的行为就是入侵,和当年日方要求中方交出几名人员被拒后全面侵华没任何区别,只是日本败了,而美军胜了。
战争中的杀人行为不叫杀人犯,只有战俘和战犯。何况不能证实当事人反击了美军,且其当年是未成年。
还有,多数坛友是拥保守党的,历次选举,华人区都投的保守党,因为移出来的群体主体在国内就是弱肉强食体系的优胜者,趋于赞同丛林规则,缺乏对弱势的关心和对平等人权民生的理解。
和绿绿谈人权,谈法制,本身就是个笑话。总结一下:
1.事实:一个加拿大公民在阿富汗战场打和美国军队作战,死了一个美国军方人员打伤了一个美国军方人员(这两人不是美国平民,也不是红十字会的。
人)
—— 家园现象:一些人感觉像死了亲爹一样。
2.事实:美国政府把这个加拿大公民定义为恐怖分子,把他关押在古巴关塔那摩美军军事基地监狱,当时的加拿大政府不但默认了美国政府的做法而且派出情报人员对这个加拿大公民实施酷刑。而加拿大的法律并没有定义他是恐怖分子,一位加拿大的将军认为他是童子军(Child soldier),不是成年军人(Adult soldier),他本应收到《关于战俘权利之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但是没有,加拿大法律要求联邦政府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加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他犯了什么罪。政府不但没有保护他的几本权利而且听命于美国政府对他事实酷刑。
———家园现象:一些移民到加拿大的网友更在意美国士兵的死伤视却而不见一位加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这些人如果有一天和美国人发生了利益冲突是不是也会优先考虑美国人的利益呢?。
3.事实:加拿大宪法保障每一个生活在加拿大领土上的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在全球各地的基本权利,当时的联邦政府不但没有保护这个加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听命与美国政府对加拿大公民实施酷刑。
——家园现象:一些人认为恐怖分子就不应该有基本人权。这种认知既不符合加拿大宪法也违背了加拿大的基本价值观。说他是恐怖分子是美国政府的定义,不是加拿大法律的定义,按照那位加拿大将军的定义是童子军。一些生活在加拿大的移民认同美国联邦政府的定义,却不认同加拿大法律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