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懂还是假不懂,当然有法律的,好好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也许这一次公安部会严格依法。
我是“真不懂”,求普法!
你说的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 年颁布的那个吗?如果是,我读了。也许我读得不够仔细,但我确实没有找到关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后应当注销国内户籍”的规定。如果你能找到,请指出是该条例的第几条,最好能把原文剪贴在这里,以正视听,免得大家这么没凭没据地瞎嚷嚷。
据我了解,以前公安机关要求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注销国内户籍,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个是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公安部《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7条;另一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就是阁下提及的那个1958年颁布的行政法规)第10条的规定,将出国出境定居“
视为”该条例第10条中规定的“居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情形,而应当“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前面引用的这两个“法律依据”中,那个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在去年7月废止了;而1958年制定的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你认为还在被实际执行着吗?我当然知道法律、行政法规只要没有被原立法机关发文废止就是有效的,但是根据那个第10条的规定,甭说出国定居了,只要是你离开原户口管辖地就得注销原籍户口,你认为这一条规定在今天的中国还有可能被严执行吗?
好,就算像你说的,公安部这一次真的要“严格依法”了!那么我请问:我拿到外国的永久居留权,就意味着一定要“迁出本户口管辖区”了吗?
如果我凭枫叶卡出境、只是去加拿大呆一两个月就回来,我的永久居所、我的工作单位、我的工资关系、我的人事关系都还在国内,我还是国内的税务居民,那么你凭什么就判定我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了呢?
我要说的是:如果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人员在机场,简单地、粗暴地、不加甄别地对所有持外国永居权、但未注销国内户籍的中国公民禁止出境,要求其回去注销户口,那么这才是
没有严格依法!因为他不可以仅仅从某人持有外国永居权,就判定人家已经“迁出本户口管辖区”了。拥有出国定居的条件(外国永居权),与事实上出国定居(长期居住国外),法律上绝不是同一概念。
还有,如果真像媒体忽悠的,移民或者有外国永久居留权就要被注销户口,那么公安部那个关于户口举报的文件,为什么不写清楚“移民、有外国永久居留权、入外国籍”而只写了“入外国籍”呢?
最后再说一句:现在关于“有外国永居权就要被注销户口”这事儿,统统都是媒体在那儿瞎忽悠,你见到主管户口事务的公安部对此有过任何“确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