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叫物以类聚吧。。。。一个人偏执可以理解,俩人一起偏执,就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了。
明白人,尤其是最后一句!见过傻的, 可真没见过如此傻的一对夫妇。
不喜欢不满意,输了一次官司卖房走人。 退一步海阔天空!
社会一定要让这又傻又倔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一个停车位的分配,多大点事, 上庭50次,脑子进水了!
不喜欢这个系统,要就走人,要就学毛泽东推翻它。 在系统里面玩就要愿赌服输。
这个我倒是赞赏, 两口子共进退,一个人偏执可以理解,俩人一起偏执,就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了。
谁说的, 告的比接的多的多,那没办法,他们只要提告,就得受理。
没觉得法官哪里判的不对。公寓的停车位一般是分三种形式分配,一种是住户买了有单独ownership的,第二种是住户exclusive use,相当于租,ownership是属于condo corperation,所有住户共有的。这两种是当初建公寓时developer就规划好的,位置是跟unit owner,不能更改的。第三种是assign,这种是轮换的,业主委员会会定期重新分配车位。如果新闻里是第三种方式,不满意委员会的安排,可以等下一次轮换,认为一直不公可以联络其他业主提出动议,这才是正确做法。自己不按规则玩,私自停vistor的停车位,根据bylaw,这样肯定不对,业委会罚款也是合情合理的。自己不服不管闹上法院,这诉讼费可是要分担到condo fee里所有住户分摊的。人家可没有义务来承担这笔费用。而且打官司输付诉讼法不对吗?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阿。这官司打了多年,业委会可以每年都重新选举的,里面的成员可能都换了不知几批,谁有哪个闲功夫搞个人针对。有本事付了17万,法院也不会强制拍卖公寓还债。不是结果对谁不利他们成了弱势就值得同情,他们自己才是创造麻烦的源头。如果这对夫妻换成一对白人,你还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看这件事情?既然大家总说加拿大好,是法治社会,就应该学会遵守法律,别只想占权利不付出义务。
别人有上访的权利嘛,不能搞中国那一套。上庭50次也许只是因为有记录所以知道具体数字,也许实情是有100个法官拒绝了200次,剩下的32个没办法接受了50次。
如果你要打一场类似的官司的话, 作为一名网友, 劝你放弃。
打官司不是争对错,而是争输赢。 想想你能赢吗? 如果赢的概率小于10%, 没有必要。 那法庭和律师是只赢不输, 老百姓没有必要陪他们玩如果赢面太低的话。
别人有上访的权利嘛,不能搞中国那一套。上庭50次也许只是因为有记录所以知道具体数字,也许实情是有100个法官拒绝了200次,剩下的32个没办法接受了50次。
法律是法律,对错是对错。合情合理的不一定合法,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既然上了法庭,告别了协调的范畴,就要接受游戏规则。我是相反的想法,执着打官司,肯定物管也有不对,况且物管本身就是强势。
从本人投诉经历看,有结果的加拿大投诉真的和国内差不多,抱大腿,抱的不比国内差,按照目前投诉结果看,不是法官判就一定是对。也不见得这户人家就错。
如果住户真的是对的,多次官司后还是不公判决,只能说明加国司法也有问题。官官相护?或者错不改正?相护护短?这些都是国内的作风。
我要是住户,就把官司内容证据全部上网。
其实当初物管给住户换个车位不就好了吗。这也说明物管的协调管理能力也不行,管不好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