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原住民諮詢是按先例而成的法律,是一條不成文法,瑕疵漏洞很多,例如:原住民的定義,諮詢的定義和程序,諮詢事項的範圍...等,為什麼我們不制定一條完善的法律呢?這條法律是由法官裁决一些案件中成立,未經上下議院討論通過,甚至未經原住民同意。所以任何人或機構,政府或民間組織,對原住民的諮詢,原住民沒有責任或道義作出反應。要完善這條法律,我們需要與原住民互動,但以現在原住民的普遍組織能力,他們需要很多非原住民的專家作顧問,以推行運作。所以我們只有等待。(有些原住民社區,尚未有街道的劃分,行政機構沒有固定的聯絡渠道)
油管計劃跨越兩省和多個原住民社區,是否需要向無關地區的原住民諮詢?法律沒有明確指示。海洋屬於聯邦政府管轄的範圍,是否需要向原住民諮詢?甚至是否需要對省政府或市鎮政府諮詢?
法庭批評能源局忽畧對海洋環保的檢討,但這種檢討權責在於海洋及漁業管理部。海洋及漁業管理部,沒有使命管理外國油輪的運作。法庭的這個批評,根本就不是基於法律。不過,作為一項建議,我們是應該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