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标准和是非界限的思考

转自网络 逻辑思维

决斗也能断案?

策划人:袁泽

最近读到了一篇文章,法学家徐昕老师的《司法决斗考》。

什么是决斗呢?在我们印象中,就是近代西方人的一种捍卫荣誉的方式。比如俄国诗人普希金,一辈子经历的决斗有30次,起因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所以难怪,他38岁就因为决斗而死。我们知道的近代欧洲名人,从文学家大仲马到思想家马克思,再到政治家克列孟梭、俾斯麦、林肯都上过决斗场。

不过,徐昕老师的这篇《司法决斗考》讲的决斗,不是这种私人恩怨,而是一种正规的司法手段。简单说就是,你打官司告状。法官说,我怎么知道你们谁有理?当着我的面,打一架吧,谁打赢,谁就有理。

请注意,这不是一时一地,哪个法官偷懒的做法,这是在欧洲盛行了上千年的正式司法制度。从中世纪的日耳曼人开始,一直到近代。法国的最后一次司法决斗发生在1547年,而英国直到1819年才正式废除司法决斗。

奇怪,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不可理解。学过政治学的人都知道,什么是国家?国家的首要职能就要垄断暴力。中国人在几千年前,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时候,就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了。他说,秦国的老百姓“勇于私斗怯于公战”,要下狠心整治。有一次,处决私斗的囚犯多达700多人,渭河水被染成了红色。为什么搞得这么激烈?国家要把暴力权收归国有嘛。打谁,被谁打,要国家说了算,你自己说了不算。你看,这个问题在政治上,中国人早就解决了。

回到欧洲中世纪的国家,那个时候欧洲国家能力比较弱。这个可以理解。但是你也不能拿私人决斗替代正式的司法制度啊。怎么这么愚昧呢?

但是看了徐昕老师的《司法决斗考》,对这个现象又有了新的理解。

先来看看司法决斗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它和一般的私人斗殴是完全两回事。首先要有法庭的命令,而且有一套严格的规则和固定仪式。比如在决斗前,要先由法官搜查,看看决斗的双方有没有带暗器、毒药等违禁物品。搜查后,还要拉着亲友的手,在法官面前宣誓,表示自己不会作弊,不会使用魔法。一切手续都就绪之后,再由法官宣布决斗开始。

打斗的过程这里就不再描述了,基本上就是互砍,直到一方死亡或者认输,失败的一方就会被判有罪。在重大案件中,即使失败一方不死,等待他的也是绞刑或者砍头。

说到这儿,我们还是会感到迷惑。打个官司,有理说理,有证据拿证据,干嘛非要搞得那么血腥野蛮呢?

其实,我们今天对司法决斗的所有批判、不满和疑惑,当时的人也有。至少罗马教廷从头到尾都是反对的。主张司法决斗的人说,让两个人打架,上帝一定会关照那个有理的人,会帮助他打赢。罗马教廷就说了,这叫“试探上帝”,这是《圣经》明确禁止的行为。所以,从855年的瓦伦西亚宗教会议开始,罗马教廷就宣布,在决斗中死掉的,算自杀。在决斗中杀人的,应该算谋杀。你看,我们不能高估自己作为一个现代人的理性能力和道德水准。当时的人一点也不比我们差。

但是,罗马教廷这么激烈的态度,还是没能在上千年里,阻止实践中的大量司法决斗现象,这是为啥呢?

这就要回到当时人的具体困境了。

如果你是那个时代的欧洲法官,摆到你面前的任何一个案子,几乎都会感觉很棘手。因为了解事实真相的手段实在太少了。你作为法官,再有权力又怎样?比如有个人说另一个人偷了他家的钱,另一个人就是不承认,那个时候绝大多数人都不认字,没有借据、银行的摄像头。你会怎么判?怎么了解事实?事实上,在欧洲中世纪,也不是什么案子都用决斗来解决。主要是那种事实不清楚,案情又重大的,法官又没辙的才会用。比如法国国王路易七世就规定,诉讼金额至少要达到五个苏以上,才能决斗。苏,是当时法国的一种货币单位。小事不用,大事才用。

大事引入司法决斗,至少有几项好处。

首先是防止了大面积的暴力冲突。两个人公开、公平地打一架,而且在法官面前,总比两个人找一堆亲朋好友打群架,甚至引发战争要强。如果你学过我们得到App里面刘晗老师的《法律思维课》,你就会知道,法律的首要目的,不是实现公正,而是定纷止争。就是不要争执。用一个小型的暴力,替代可能发生的大规模暴力,这总算是个进步。

第二点好处,也是当时司法实践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难题。就是伪证。

举个例子,我是个坏蛋,诬陷我家邻居偷了我的牛,然后我找来一个朋友,帮我做伪证。这个证人胡说八道,对方一点辙没有。但是有了司法决斗,事情就变得复杂了。对方实在气不过可以说,我要跟这个证人决斗。那你想,有哪个朋友愿意冒着生命风险帮我说谎话?伪证的风险很大的。

再进一步地说,我可以跟那个朋友讲,没关系,做伪证你来,黑锅我背,我替你去打。那我也得想想,为了赖人家一头牛,搭上生命风险,值不值呢?要知道那个时代的决斗,都是用刀剑的。我就是能打赢,自己也难免受伤。那个时代的医疗水平,一点外伤很容易感染,当场不死,事后也难保。

司法决斗还能部分地防止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官的徇私枉法。

当时不少欧洲国家的司法决斗都规定,被告是可以挑战法官的。你判的我不服,我要和法官决斗!

这个规定现在听起来是很荒唐,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挑战。但是在当时,这几乎是制衡法官舞弊的唯一办法。法官即使为了仅仅避免这种情况,至少在断案过程中要能尽可能地让双方口服心服,避免把自己搭进去。

说到这儿,我们也就明白了,为什么这种司法决斗后来就消失了。不是因为道德水平、理性水平提高了。而是因为后来人类了解事实的技术进步了,这种落后的方式不需要了而已。

而且话说回来,现在的法庭上,控辩双方通过花钱请律师,在法庭上对攻,也不过是把武斗变成了文斗,人在武力上的不公平,让位给了在财富上的不公平。法律这几百年确实在进步,但是进步的幅度,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

今天之所以把《司法决斗考》这篇文章介绍给你,其实是想说,我们今天觉得奇怪的一些现象,如果运行了很长时间,千万别急着说他荒谬、愚昧,它一定有我们没有想到的现实的和理性的坚实理由。

最后说一个不搭界的现象:话说,欧洲早期出版的书,书名往往都巨长无比。比如说著名的《鲁滨逊漂流记》,最初的书名叫《约克出生的海员鲁宾逊·克鲁索有个不可思议的惊人生涯,他是海难船上唯一的幸存者,在俄罗诺克河河口的孤岛上奋勇求生,单独过了二十八年,终于被海盗船救起的详情,全文以第一人称叙述》。

为啥要写这么长的书名?因为那个时候印刷术刚发明,书籍很贵,书店老板既不能让人随便翻书,又要让读者知道书的内容,怎么办?只好尽可能详细地把内容写在封面上。后来书便宜了,书店允许大家翻书了,书名才变短。你看,所有的怪现象,都不奇怪,都只是当时的人面对当时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

最后,我给你念一句法学家孟德斯鸠的话。他说:“正像许多聪明的事情是在用极其愚蠢的方式向前发展一样,也有许多愚蠢的事物是在用非常巧妙的方法向前运动。”


两位早啊,大清早的给上这么硬的两道菜,先收了回头慢慢消化。
 

一庐春秋

居小庐看春去秋来
由主题帖里的“偷表”,联想到一件至今让我理解无能的往事

我刚参加工作没几年那会儿,我们管老资历员工叫老师。我们那是设计所,几乎所有员工都是所谓的知识分子,貌似也只有用老师这个称谓称呼资深员工比较合适。

故事的主人公有两位。一位是我的同事,年长一辈的W老师。另一位是我认识的长辈 Z,Z是另一单位有几千号职工的大型国防军工类研究所的副总工程师。

我这位同事W老师,有一儿一女。彼时他儿子正是该谈恋爱的年纪,但也许是性格原因,一直没有女朋友。

而那位副总叔叔 Z ,家境甚好,也有一儿一女。儿子特别精英,与本故事无关,略过。女儿也到该谈恋爱的年纪,可一直没有找到合意的男朋友,Z的太太托我帮她女儿留意着。

不知怎么就那么巧哈,我同事W老师,帮他儿子看上了另一单位 Z 副总的女儿,托我牵线。

W老师与我聊起 Z 副总,原来他们早就认识,原先曾共事过,只是后来分开到不同单位工作。虽然共事过,但不是关系很近的同事,只是知道彼此而两人之间并无交集那种。

现在精彩部分登场。W 老师跟我提起我们大家眼中的成功人士 Z 副总,年青时曾“偷”过别人粮票。

我不知道偷粮票事件是否属于误会或谣传。

我惊讶且不能理解的是这位W,提到 Z “偷”粮票往事时,满脸的鄙夷中透着藏不住的优越感。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鄙视不屑,他又为什么希望自己儿子与对方女儿交往?

人性真是复杂,这个问题,我至今理解无能。之所以不能理解,应该也是对“同一人身上表现出对同一件事却有道德标准的错乱” 感到困惑吧

当然,牵线失败,Z 叔叔一家是看不上我的同事W老师一家的。至于背后还有什么故事,我不知道
 
最后编辑: 2019-11-01
由主题帖里的“偷表”,联想到一件至今让我理解无能的往事

我刚参加工作没几年那会儿,我们管老资历员工叫老师。我们那是设计所,几乎所有员工都是所谓的知识分子,貌似也只有用老师这个称谓称呼资深员工比较合适。

故事的主人公有两位。一位是我的同事,年长一辈的W老师。另一位是我认识的长辈 Z,Z是另一单位有几千号职工的大型国防军工类研究所的副总工程师。

我这位同事W老师,有一儿一女。彼时他儿子正是该谈恋爱的年纪,但也许是性格原因,一直没有女朋友。

而那位副总叔叔 Z ,家境甚好,也有一儿一女。儿子特别精英,与本故事无关,略过。女儿也到该谈恋爱的年纪,可一直没有找到合意的男朋友,Z的太太托我帮她女儿留意着。

不知怎么就那么巧哈,我同事W老师,帮他儿子看上了另一单位 Z 副总的女儿,托我牵线。

W老师与我聊起 Z 副总,原来他们早就认识,原先曾共事过,只是后来分开到不同单位工作。虽然共事过,但不是关系很近的同事,只是知道彼此而两人之间并无交集那种。

现在精彩部分登场。W 老师跟我提起我们大家眼中的成功人士 Z 副总,年青时曾“偷”过别人粮票。

我不知道偷粮票事件是否属于误会或谣传。

我惊讶且不能理解的是这位W,提到 Z “偷”粮票往事时,满脸的鄙夷中透着藏不住的优越感。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鄙视不屑,他又为什么希望自己儿子与对方女儿交往?

人性真是复杂,这个问题,我至今理解无能。之所以不能理解,应该也是对“同一人身上表现出对同一件事却有道德标准的错乱” 感到困惑吧

当然,牵线失败,Z 叔叔一家是看不上我的同事W老师一家的。至于背后还有什么故事,我不知道

建议另起一贴拿原创奖
 
另外一个是非现象
有的官司 打到最高法院 结果是5比4
判决之后 是非分明
之前是含糊的
而且 法律上明确了 心里未必 30年之后 还可能推翻

比如 美国的roe v wade 最高法院里程碑判决
一直有人要翻案
 
一天不杠你就难受,赶紧想想咋在富豪榜上站牢靠吧,后浪一个比一个猛马上就把你拍在沙滩上啦:ROFLMAO:
你去看看前边的一篇文章 决斗判案
不要随意说不同视角就是抬杠

我的说法 有重大的意义
凡事需要留有余地 是非之间有一条线
这条线到了个人 就移动了
你我的线 可能不一样了
都说自己的线是客观的 就打起来了

文革的时候 武斗死人的
事后发现 当时眼里的是非都是瞎扯
 
你去看看前边的一篇文章 决斗判案
不要随意说不同视角就是抬杠

我的说法 有重大的意义
凡事需要留有余地 是非之间有一条线
这条线到了个人 就移动了
你我的线 可能不一样了
都说自己的线是客观的 就打起来了

文革的时候 武斗死人的
事后发现 当时眼里的是非都是瞎扯

看来俺有必要关黑屋子好好反省一下说话不能老这么信口开河,俺属于有点蹬鼻子上脸的那种,对生人彬彬有礼的觉得熟就老不注意言辞以为人家不会跟我计较,其实就是跟你打个招呼没有任何观点在里面的,上班不能总盯着手机看到提醒有人说话就忍不住回一个,有时候都来不及细读说的啥,以后我一定会先认真读贴再发言。
 
转自网络 逻辑思维

决斗也能断案?

策划人:袁泽

最近读到了一篇文章,法学家徐昕老师的《司法决斗考》。

什么是决斗呢?在我们印象中,就是近代西方人的一种捍卫荣誉的方式。比如俄国诗人普希金,一辈子经历的决斗有30次,起因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所以难怪,他38岁就因为决斗而死。我们知道的近代欧洲名人,从文学家大仲马到思想家马克思,再到政治家克列孟梭、俾斯麦、林肯都上过决斗场。

不过,徐昕老师的这篇《司法决斗考》讲的决斗,不是这种私人恩怨,而是一种正规的司法手段。简单说就是,你打官司告状。法官说,我怎么知道你们谁有理?当着我的面,打一架吧,谁打赢,谁就有理。

请注意,这不是一时一地,哪个法官偷懒的做法,这是在欧洲盛行了上千年的正式司法制度。从中世纪的日耳曼人开始,一直到近代。法国的最后一次司法决斗发生在1547年,而英国直到1819年才正式废除司法决斗。

奇怪,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不可理解。学过政治学的人都知道,什么是国家?国家的首要职能就要垄断暴力。中国人在几千年前,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时候,就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了。他说,秦国的老百姓“勇于私斗怯于公战”,要下狠心整治。有一次,处决私斗的囚犯多达700多人,渭河水被染成了红色。为什么搞得这么激烈?国家要把暴力权收归国有嘛。打谁,被谁打,要国家说了算,你自己说了不算。你看,这个问题在政治上,中国人早就解决了。

回到欧洲中世纪的国家,那个时候欧洲国家能力比较弱。这个可以理解。但是你也不能拿私人决斗替代正式的司法制度啊。怎么这么愚昧呢?

但是看了徐昕老师的《司法决斗考》,对这个现象又有了新的理解。

先来看看司法决斗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它和一般的私人斗殴是完全两回事。首先要有法庭的命令,而且有一套严格的规则和固定仪式。比如在决斗前,要先由法官搜查,看看决斗的双方有没有带暗器、毒药等违禁物品。搜查后,还要拉着亲友的手,在法官面前宣誓,表示自己不会作弊,不会使用魔法。一切手续都就绪之后,再由法官宣布决斗开始。

打斗的过程这里就不再描述了,基本上就是互砍,直到一方死亡或者认输,失败的一方就会被判有罪。在重大案件中,即使失败一方不死,等待他的也是绞刑或者砍头。

说到这儿,我们还是会感到迷惑。打个官司,有理说理,有证据拿证据,干嘛非要搞得那么血腥野蛮呢?

其实,我们今天对司法决斗的所有批判、不满和疑惑,当时的人也有。至少罗马教廷从头到尾都是反对的。主张司法决斗的人说,让两个人打架,上帝一定会关照那个有理的人,会帮助他打赢。罗马教廷就说了,这叫“试探上帝”,这是《圣经》明确禁止的行为。所以,从855年的瓦伦西亚宗教会议开始,罗马教廷就宣布,在决斗中死掉的,算自杀。在决斗中杀人的,应该算谋杀。你看,我们不能高估自己作为一个现代人的理性能力和道德水准。当时的人一点也不比我们差。

但是,罗马教廷这么激烈的态度,还是没能在上千年里,阻止实践中的大量司法决斗现象,这是为啥呢?

这就要回到当时人的具体困境了。

如果你是那个时代的欧洲法官,摆到你面前的任何一个案子,几乎都会感觉很棘手。因为了解事实真相的手段实在太少了。你作为法官,再有权力又怎样?比如有个人说另一个人偷了他家的钱,另一个人就是不承认,那个时候绝大多数人都不认字,没有借据、银行的摄像头。你会怎么判?怎么了解事实?事实上,在欧洲中世纪,也不是什么案子都用决斗来解决。主要是那种事实不清楚,案情又重大的,法官又没辙的才会用。比如法国国王路易七世就规定,诉讼金额至少要达到五个苏以上,才能决斗。苏,是当时法国的一种货币单位。小事不用,大事才用。

大事引入司法决斗,至少有几项好处。

首先是防止了大面积的暴力冲突。两个人公开、公平地打一架,而且在法官面前,总比两个人找一堆亲朋好友打群架,甚至引发战争要强。如果你学过我们得到App里面刘晗老师的《法律思维课》,你就会知道,法律的首要目的,不是实现公正,而是定纷止争。就是不要争执。用一个小型的暴力,替代可能发生的大规模暴力,这总算是个进步。

第二点好处,也是当时司法实践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难题。就是伪证。

举个例子,我是个坏蛋,诬陷我家邻居偷了我的牛,然后我找来一个朋友,帮我做伪证。这个证人胡说八道,对方一点辙没有。但是有了司法决斗,事情就变得复杂了。对方实在气不过可以说,我要跟这个证人决斗。那你想,有哪个朋友愿意冒着生命风险帮我说谎话?伪证的风险很大的。

再进一步地说,我可以跟那个朋友讲,没关系,做伪证你来,黑锅我背,我替你去打。那我也得想想,为了赖人家一头牛,搭上生命风险,值不值呢?要知道那个时代的决斗,都是用刀剑的。我就是能打赢,自己也难免受伤。那个时代的医疗水平,一点外伤很容易感染,当场不死,事后也难保。

司法决斗还能部分地防止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官的徇私枉法。

当时不少欧洲国家的司法决斗都规定,被告是可以挑战法官的。你判的我不服,我要和法官决斗!

这个规定现在听起来是很荒唐,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挑战。但是在当时,这几乎是制衡法官舞弊的唯一办法。法官即使为了仅仅避免这种情况,至少在断案过程中要能尽可能地让双方口服心服,避免把自己搭进去。

说到这儿,我们也就明白了,为什么这种司法决斗后来就消失了。不是因为道德水平、理性水平提高了。而是因为后来人类了解事实的技术进步了,这种落后的方式不需要了而已。

而且话说回来,现在的法庭上,控辩双方通过花钱请律师,在法庭上对攻,也不过是把武斗变成了文斗,人在武力上的不公平,让位给了在财富上的不公平。法律这几百年确实在进步,但是进步的幅度,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

今天之所以把《司法决斗考》这篇文章介绍给你,其实是想说,我们今天觉得奇怪的一些现象,如果运行了很长时间,千万别急着说他荒谬、愚昧,它一定有我们没有想到的现实的和理性的坚实理由。

最后说一个不搭界的现象:话说,欧洲早期出版的书,书名往往都巨长无比。比如说著名的《鲁滨逊漂流记》,最初的书名叫《约克出生的海员鲁宾逊·克鲁索有个不可思议的惊人生涯,他是海难船上唯一的幸存者,在俄罗诺克河河口的孤岛上奋勇求生,单独过了二十八年,终于被海盗船救起的详情,全文以第一人称叙述》。

为啥要写这么长的书名?因为那个时候印刷术刚发明,书籍很贵,书店老板既不能让人随便翻书,又要让读者知道书的内容,怎么办?只好尽可能详细地把内容写在封面上。后来书便宜了,书店允许大家翻书了,书名才变短。你看,所有的怪现象,都不奇怪,都只是当时的人面对当时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

最后,我给你念一句法学家孟德斯鸠的话。他说:“正像许多聪明的事情是在用极其愚蠢的方式向前发展一样,也有许多愚蠢的事物是在用非常巧妙的方法向前运动。”
不清楚徐昕所想說的是什麽,也不清楚徐昕的背景,從網上所知他的學歷,是先拿律師資格,後拿碩士學位,後來才學習經濟,不知他在社會學,歷史學中,有多少造詣,看不見他有外國學歷,也不知他對外國社會了解多少。

决鬥的存在早於法制的創立,甚至早於宗教的形成。以决鬥代替法庭審理是一種退步。雖然以宗教為决鬥辯護不是徐昕所首創,但從發展的先後來看,可知這種辯護純屬附會。

現代西方法學發展出無罪設定,對所有案件,如無證據確定,一律視為無罪,所以不存在以决鬥來代替審訊的需要。但我們不能怪責徐昕的無知,因為他生活在一個封閉的地區。

「大人世及以為禮」,春秋戰國時,國家的觀念尚未形成,公戰與私鬥的分別只是平民與貴族的分別。抗美援朝,教訓越南,都不是公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英國一些人參軍,但只願意在國內防衛,不到國外出擊,他們勇於的是公戰。
 
最后编辑: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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