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允许直播的,到庭观看是可以的,但是谁有时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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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问题。以下是从网络下载的,不知道可靠否。
加拿大联邦法院原则上准许媒体在法庭内使用电子通讯设备报道庭审,但媒体必须提前向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提出书面申请。首席大法官将与主持审理该案的法官以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协商后,决定是否准许。对于媒体报道庭审情况所需要的设备、人员,法院概不负责相关费用。
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后,首席大法官或主持审理的法官在审判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对媒体报道提出限定条件甚至要求终止报道,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法庭尊严,维持法庭审理秩序或者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正义。
联邦法院规定,除非经过特别准许,电子媒体报道法庭庭审活动时只能有两个便携式摄像机(每个摄像机只能有一人操作)、一个照相师、一套音响系统。如果有两家以上媒体同时申请电子录播,则各方必须协商安排,包括操作任务分配、费用分担、资料使用、资料分享以及由谁来出面与法院进行联络沟通等。
媒体必须承诺,使用设备时不得制造令人分心的噪音或光亮,限制使用闪光设施、其他人造光源、信号灯或者带有闪光信号灯的设备。媒体人员只能在休庭期间安装、拆卸设备,更换胶卷、镜头。主持审理的法官可以指定媒体设备在法庭内的位置,也可以根据媒体要求改善光源,但费用由媒体承担。
在有关庭审活动的文章发表或节目播放后,媒体应当在10日内向联邦法院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