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允许直播的,到庭观看是可以的,但是谁有时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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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的问题特别明显,没有受过教育的民众都知道对错,不需要什么专业知识来判断,但是政府一直说这个是合法的,结果就是民众很明智地选择了不吭声了。
我现在就提一个要求,做一个独立的调查,把事实全部摆出来,让大家看看。
当然在什么都不肯做的情况下,那么就是直接把他们拖上法庭可能是唯一的出路了。
环境局内部居然能一直在错误的路上走,我也是很不能理解的,毕竟那里的工作人员是受过教育的,一点脑子都没有吗?
相比之下,市政府的水平更低一些。
总之,我们的省市两级政府都没有雇佣到高素质的人才,纳税人的钱有点冤枉地付给了那些庸才。也许内部有脑子的人可能生存不易,反对是不是会掉了饭碗?如果这样,那么系统机制需要改善。我有看到报道,环境局一位工作人员办了退休,然后上法庭指控环境局的一个局级负责人,不知道官司结果呢。我看看能不能联系一下那位记者,了解一下。
我做过被告人,旁听者,也做过首席陪审员。所以知道进入法庭首先要求所有人关掉电子设备,手机,相机,录像机都不能工作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报纸上常看到手画的庭审图片。这是个问题。以下是从网络下载的,不知道可靠否。
加拿大联邦法院原则上准许媒体在法庭内使用电子通讯设备报道庭审,但媒体必须提前向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提出书面申请。首席大法官将与主持审理该案的法官以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协商后,决定是否准许。对于媒体报道庭审情况所需要的设备、人员,法院概不负责相关费用。
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后,首席大法官或主持审理的法官在审判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对媒体报道提出限定条件甚至要求终止报道,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法庭尊严,维持法庭审理秩序或者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正义。
联邦法院规定,除非经过特别准许,电子媒体报道法庭庭审活动时只能有两个便携式摄像机(每个摄像机只能有一人操作)、一个照相师、一套音响系统。如果有两家以上媒体同时申请电子录播,则各方必须协商安排,包括操作任务分配、费用分担、资料使用、资料分享以及由谁来出面与法院进行联络沟通等。
媒体必须承诺,使用设备时不得制造令人分心的噪音或光亮,限制使用闪光设施、其他人造光源、信号灯或者带有闪光信号灯的设备。媒体人员只能在休庭期间安装、拆卸设备,更换胶卷、镜头。主持审理的法官可以指定媒体设备在法庭内的位置,也可以根据媒体要求改善光源,但费用由媒体承担。
在有关庭审活动的文章发表或节目播放后,媒体应当在10日内向联邦法院提交副本。
在环境庭就是各方写材料,给法庭和对方,没有听证也就没有开庭。你这个案子也涉及到语言说不清的问题。没有请翻译吗?或,法庭给安排翻译了吗?英语很一般的华人们打官司一定要重视翻译。第一次上法庭,我以为我英语可以凑合了,请了我一个朋友帮忙做备份,她不是专业翻译,我告诉法官朋友帮我翻译,法官说那就翻译吧,但不由分说就指导说,法庭一边进行,你朋友可以一边翻译。即时翻译难度很大,我朋友不是专业翻译,我们也没向法官再进一步提要求,结果翻译不了。我更是跟不上了。一个小时的听证会,都是法官和对方律师在说,我知道发生了什么都是后来看法庭记录知道的。
你英语很棒啊。我做过被告人,旁听者,也做过首席陪审员。所以知道进入法庭首先要求所有人关掉电子设备,手机,相机,录像机都不能工作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报纸上常看到手画的庭审图片。
不要去做违法的事情,不让录像就别去努力了,没意义。待开庭时候,我努力下是否可以录像,留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