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移民官在初审收入合格后,若在审理PR资格时再次审核收入是否符合标准的时候,是用最初递交申请那年的income cut off为标准,还是用再次审核收入那年(可能已经是递交申请后的3-5年了)为标准呢?如果有答案请添加一个连接或者提供一个CIC官方网站上的文件有详细说明的,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