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原则是“约定大于法定”。只要合同双方同意,任何条款都可以修改。
但这种贷款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个人与机构签的。作为机构来说,银行恐怕很难针对个案而同意在履约过程中变更合同。
所以,这种个人与机构签订的格式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合同中约定了的情形,往往是比较难以协商出新的履约方式的。
先说首付。如果10%的首付已付,保险费也已交。那么这部分合同条款就已经履行完毕了。如果你打算再补上10%的首付,进而要求撤销保险协议、收回已付的保险费。这时你不仅要取得银行的首肯,还要看保险公司的态度。
再说缩短付款期。虽说是30年还款期,但银行与你签的合同中往往只明确前5年的利息与月还款金额。有些银行会在合同中明确一些允许你加大月还款量的条款,比如可以加倍还本金,或每年可多还总本金的10%,等等。第一个五年期满,银行会与你签第二个五年期的还贷协议。如果你前面的还款速度加快,当然会减少你后面的还款金额,以及总的还款期。
总之,合同中对还款期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首付的问题,因为这是履行合同时第一步就要一次性履行完毕的条款,一般来说它的规定就很单一。
最后还是那句话,如果不是在合同中事先规定好的,你想临时与银行达成一致,修改合同,恐怕有一定难度。
以上是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