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民圈子里的十大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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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Yes。

这个例子其实并不极端,很多移民朋友都有类似的经历。

在移民局和边检局的《操作手册》(公布在移民局网站上)里就是这么明文写着的:

“即使一个人已经离开加拿大很多年,只要其永久居民身份得到确认,就必须无延误地允许其入境。”

“在检查一个永久居民的居住状态时,只能看其是否在最近的一个5年内累计居住至少730天,而不得追究既往。”

只要你的永久居民身份还在,并且在最近的一个5年内满足居住义务,那么你就有权取得一张新的枫叶卡。

移民局无权到你家里来调查你,也无权像法院那样发传票传你去局子里接受调查。

你唯一的风险是当你入境时,被边检官取得你未满足居住义务的证据,而导致收到removal order。

只要你对自己的权利和法律有足够的理解,这个风险其实也是可以规避的。

谢谢唐人兄指点!
我觉得还有一个风险,就是我无法登上去加拿大的飞机,因为我没有有效枫叶卡证明我可以合法入境加拿大,也没有其它签证,对吧?呵呵。
另外,就你说的风险,我还有两个疑问:
1.边检官很容易取得我未满足居住义务的证据,每一次出入境应该在人家电脑里面都存着,对吧?我觉得这个风险其实就是一个不可规避的问题,你说到只要了解法律与权利就可以规避,能否详细说说如何规避?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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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兄指点!
我觉得还有一个风险,就是我无法登上去加拿大的飞机,因为我没有有效枫叶卡证明我可以合法入境加拿大,也没有其它签证,对吧?呵呵。
另外,就你说的风险,我还有两个疑问:
1.边检官很容易取得我未满足居住义务的证据,每一次出入境应该在人家电脑里面都存着,对吧?我觉得这个风险其实就是一个不可规避的问题,你说到只要了解法律与权利就可以规避,能否详细说说如何规避?

不能登上从中国飞加拿大的飞机,这个不是风险,只是一点点麻烦而已。你从中国来加拿大不是只有直飞加拿大这一条路。

加拿大没有出境控制,入境控制也不是对每个人每次都有记录,所以,边境服务局的信息系统里并没有你的完整的出入境纪录。

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说谎。你不能说慌,但是你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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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登上从中国飞加拿大的飞机,这个不是风险,只是一点点麻烦而已。你从中国来加拿大不是只有直飞加拿大这一条路。

加拿大没有出境控制,入境控制也不是对每个人每次都有记录,所以,边境服务局的信息系统里并没有你的完整的出入境纪录。

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说谎。你不能说慌,但是你有权保持沉默。

第一条明白了,条条道路通罗马:)
第二条,关于入境管制,还是有不明之处,还望唐兄指导:
1)如果不是每次都详细记录的话,移民局如何判断你是否尽到了居住义务呢?难道完全靠申请人自己本着诚信去填?
2)加拿大枫叶卡出入境会在护照上盖戳吗?盖戳的话,边检官应该能看出来上一次入境的时间吧?(当然可以在中国换个新护照)
3)保持沉默难道不回答边检官的问题不起疑心?可能当次放过去了,但这也许就是一个自投罗网的行为,边检官没有得到合情合理的回答,没准就打报告去移民局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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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楼主,如果夫妻一起短登后,太太留下直到拿到公民身份,先生自己会中国再也不去加国。那么,太太拿到公民后,回到中国,夫妻一起生活两年以上,是不是先生就可以申请延续永久居民,以及换枫叶卡呢,即使先生的枫叶卡已经过期很久,短登后的五年也没有住满两年。因为他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往前推五年,是满足了居住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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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给楼主看

请教一下楼主,如果夫妻一起短登后,太太留下直到拿到公民身份,先生自己会中国再也不去加国。那么,太太拿到公民后,回到中国,夫妻一起生活两年以上,是不是先生就可以申请延续永久居民,以及换枫叶卡呢,即使先生的枫叶卡已经过期很久,短登后的五年也没有住满两年。因为他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往前推五年,是满足了居住条件了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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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明白了,条条道路通罗马:)
第二条,关于入境管制,还是有不明之处,还望唐兄指导:
1)如果不是每次都详细记录的话,移民局如何判断你是否尽到了居住义务呢?难道完全靠申请人自己本着诚信去填?
2)加拿大枫叶卡出入境会在护照上盖戳吗?盖戳的话,边检官应该能看出来上一次入境的时间吧?(当然可以在中国换个新护照)
3)保持沉默难道不回答边检官的问题不起疑心?可能当次放过去了,但这也许就是一个自投罗网的行为,边检官没有得到合情合理的回答,没准就打报告去移民局了,是吗?

加拿大是一个自由国家,不仅公民和永久居民,连访问者也享受自由出境的权利,所以出境既没有控制,也没有记录。

永久居民由陆路入境亦并非每次都有记录。

所以,边境服务局的信息系统里,并无你的完整出入境记录。

如果你是访问者,面对边检官,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边检官也有拒绝你入境的权力。

而如果你是永久居民,则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边检官在你的身份被确认,并且没有严重犯罪的前提下,并没有拒绝你入境的权力。

如果你拒绝回答关于居住义务的问题,边检官唯一能做的就是写一份报告给移民局内陆办公室。

而即使移民局启动对你的调查程序,只要你懂法,它也奈何不了你。

不好意思,这个话题我不想在公共场合谈太深,否则有怂恿他人滥用永久居民法定权利之嫌。

如果有这方面的问题或顾虑,我可以介绍你去找在这个领域最专业的律师去谈谈。

不用客气。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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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楼主,如果夫妻一起短登后,太太留下直到拿到公民身份,先生自己会中国再也不去加国。那么,太太拿到公民后,回到中国,夫妻一起生活两年以上,是不是先生就可以申请延续永久居民,以及换枫叶卡呢,即使先生的枫叶卡已经过期很久,短登后的五年也没有住满两年。因为他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往前推五年,是满足了居住条件了

基本上是对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大大方方去加拿大驻中国使领馆申请旅行证,持旅行证返回加拿大后再申请新的枫叶卡。

只有一个概念有点问题:

永久居民不存在延续不延续的问题。永久居民,顾名思义,本来就是永久的,没有期限的,所以没有延续这么一说。

枫叶卡这个东西,其实远没有多数人所认为的那么重要,它只是一张旅行证件而已,用途仅限于永久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等)返回加拿大之用。只要你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加拿大,你就可以不要枫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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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楼主, 我也去移民局网站看了那个操作手册,太久没长篇大论的精读了,整整看了一晚上。
基本与楼主阐述一致。
不追溯过往,确实是这样。
就有一点风险,就是五年内,永久居民没有满足两年的条件,原则上人家是可以让你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的,原文叫永久居民状态。但是如果你不去入境,或者不去申请renew 枫叶卡,申请旅行文件,就不会有人查你,追着取消你,而等到你再次满足居住条件后,你再去申请,就没问题了,甚至就像楼主说的,裸体出现在海关,要求入境,入境后再申请pr卡,都没有任何问题。
唯一的风险,移民局抽风,在某一年排查所有pr身份的人,查到你的时候你恰巧没有满足居住条件,发信取消你身份。这个可能,真的很小。。
谢谢楼主,要不看到你的帖子,我真的想不到这个操作的可能。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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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楼主, 我也去移民局网站看了那个操作手册,太久没长篇大论的精读了,整整看了一晚上。
基本与楼主阐述一致。
不追溯过往,确实是这样。
就有一点风险,就是五年内,永久居民没有满足两年的条件,原则上人家是可以让你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的,原文叫永久居民状态。但是如果你不去入境,或者不去申请renew 枫叶卡,申请旅行文件,就不会有人查你,追着取消你,而等到你再次满足居住条件后,你再去申请,就没问题了,甚至就像楼主说的,裸体出现在海关,要求入境,入境后再申请pr卡,都没有任何问题。
唯一的风险,移民局抽风,在某一年排查所有pr身份的人,查到你的时候你恰巧没有满足居住条件,发信取消你身份。这个可能,真的很小。。
谢谢楼主,要不看到你的帖子,我真的想不到这个操作的可能。

连这个唯一的风险都不存在,因为法律并没有授予移民局主动检查永久居民居住状态的权力。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没有人有权力剥夺你的永久居民身份。

加拿大移民局不是中国的派出所,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移民局的官员既无权到你家里来找你,也无权像法院那样发一张传票传你去办公室问话。在隐私权法的保护下,与移民局无关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比如航空公司)也无权把你的旅行资料透露给移民局。

所以还是那句话,说穿了,枫叶卡和旅行证这两个旅行文件的设置,并非是为了方便永久居民出国旅行,而根本就是加拿大移民局为未履行居住义务的永久居民所设的法律陷阱。

永久居民,这个身份是永久的,直到你自投罗网那一天为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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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很小的时候听过的那个捉猴子的故事。

猎人在一个大椰壳上凿一个小洞,洞的大小刚好能让猴子把手伸进去,再在椰壳里放几粒猴子爱吃的花生。猴子发现椰壳里的花生后伸手进去拿,可是它的手攥住花生以后就出不来了,其实它只要把手伸开就可以脱身,偏偏它舍不得丢掉花生,非要死死攥着花生被大椰壳拖住,于是猎人过来轻松地捉住它。

枫叶卡,就是那椰壳里的花生。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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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你就肯定是税务居民。”

很多朋友说,这是他们的“会计师”说的话,我也亲耳从几位“会计师”那里听到这句话。

逻辑上,对于这样一个肯定句式,只要能举出一个反例,便足以证明它不成立。我现在就举一个反例:

有这样一个人,持泰国护照,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在多伦多拥有一栋大房子,房子里住着他的一个老婆和一个孩子,他每年不定期在这个房子里住4、5个月,他是多伦多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在这里住的时候每天打球,他还在加拿大有汽车,有驾照,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有信用卡。

你看这个人,他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够多,够明显了吧。

按照“会计师”们的说法,这个人是不是毫无疑问要算加拿大“税务局民”?

且慢下结论,我再告诉你:

这个人,在曼谷还拥有3栋房子,3个老婆和10个孩子,他还是泰国一家著名企业的拥有人,每年他有7、8个月的时间在泰国打理生意,轮流住在3个老婆那里,他在泰国拥有2个高尔夫球场,他是华商商会会长,他还是3个金牌泰券手的赞助人、5个人妖明星的干爹,他在那里还有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像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信用卡、汽车、驾照这些东西就更不用说了,当然一直就有......

由于泰国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所以在判断这个人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时适用tie-breaker rules。这个规则是国际税务协定公认规则,当一个人在有税务协定的两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居住联系时,用此规则判断这个人到底应该优先向哪个国家纳税。

这个人,虽然与加拿大有显著的居住联系,包括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并且他每年也在加拿大居住相当长的时间,但是,由于他与泰国的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更多更密切,并且在泰国居住的时间更长,还持有泰国护照。

依据tie-breaker rules,单是居住联系的显著性比较,已经能够判断此人为泰国居民,加拿大应视其为非居民。再把另外几个因素(居住时间长短比较、国籍)加在一起,这个判断就更确定无疑。

这个人,在加拿大有老婆、有孩子、有房子,可是他是非居民,只对他获自加拿大的个人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一个反例,就足以证明那个千人说万人传的说法不成立。

请记住,中国也是加拿大的税务协定签约国,在判断从中国移民加拿大的人的居住状态时,如果此人在两国都有居住联系,则适用tie-breaker rules。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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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用问会计师,也不用找税务律师,把自己的情况在NR73/NR74中写清楚,让CRA来帮你判断就够了。

加拿大税务局确实建议所有计划或已经,永久或临时离开加拿大的人填NR73,所有计划或已经,永久或临时进入加拿大的人填NR74,交给位于渥太华的国际税务服务办公室以协助确定居住状态。

就连T1税表,税务局也鼓励你自己报,甚至还为你准备了详细的报税说明。

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在税务这种事上DIY并不是一个好主意。

你看,关于协助确定居住状态,税务局是这么说的:

Once completed, Form NR73 or NR74, as applicable, should be mailed to the address given above or faxed to (613) 941-2505. In most cases, the CCRA will be able to provide an opinion regarding a taxpayer's residence status from the information recorded on the completed form. This opinion is based entirely on the facts provided by the taxpayer to the CCRA in Form NR73 or NR74, as applicable, therefore, it is critical that the taxpayer provide all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his or her residential ties with Canada and abroad. This opinion is not binding on the CCRA and may be subject to a more detailed review at a later date and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may be required at that time.

它说的很明白,它给你的只是一个意见(opinion),这个意见完全基于你在NR73或NR74表上所提供的事实,所以,最重要的是你要能够提供有关你在加拿大和外国的居住联系的全部细节

而且,税务局并不对这个意见承担责任。

承担纳税义务的是你,而不是税务局,所以最终,仍然是你自己对你自己的税务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税务局国际税务服务办公室,只是可供你选择的一个免费顾问而已。


以NR74表为例,真要认真填的话其实是一个相当大的工程,别看它只有4页,其实问的问题涉及到你的很多生活细节和个人隐私,连你在中国有什么衣服,有什么家具,有什么个人物品,你在哪里有保险箱,你的银行存款,投资,公司股份,什么都问到,而且要你提供细节,你真要认真提供细节的话,恐怕再附10页纸都不一定写得下。

这首先就有一个问题,在你自己还不清楚自己对加拿大的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你是否愿意把你所有的隐私,甚至包括与收入税计算无关的个人隐私都透露给税务局?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你提供给税务局势必是不完整的信息,而税务局基于不完整的信息所做出的判断也将是不准确的,而你自己,要为这个不准确的判断承担责任。

而如果你不愿把所有的隐私都透露给税务局,又需要专业协助来判断你的纳税义务,那么你唯有选择税务律师的帮助,因为律师受你之雇,便有法定受托责任为你提供专业服务,同时保证你的隐私不为第三方所知。

至于为什么需要专业协助,我举一个例子:

在NR74的最后,税务局问你:

If there is more information that we have not asked for and that you feel will help us determine your residency status, give this information here:

如果你还有什么信息我们没有问到但是你认为能够帮助我们确定你的居住状态,请在此处给出此信息:

对于很多人来说,有一项信息就属于这种,税务局的标准问题里没有问到,但是对于判断你的居住状态却至关重要,这项信息就是:

你们家的计划是,你留在中国打理生意,每年来加拿大看看老婆孩子,而老婆孩子在这里连续住几年以后,入了籍就卖掉房子回流。

这项信息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虽然你在加拿大有房子,有老婆,有孩子,但是因为你家有这个回流计划,那么你在加拿大的这个家就只是个临时的家,而不是永久的家。你永久的家一直在中国。

在两个有税务协定的国家之间,判断一个人为那一方的居民,要用tie-breaker rules,按照这个规则,第一看的就是你的永久的家在哪一方,在上述情况下,你的永久的家在中国,而不在加拿大,那么这一个比较有结果,就可以不再看其他居住联系,直接把你确定为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

你看,如果你自己填NR74,你会不会把这项比其他所有信息都重要的信息填上去?

如果不是因为我的办公室里有做税务律师的同事,可以经常跟他们讨论案例,我也不知道这个重要规则的存在,也不会知道可以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

附上税务局的《收入税解释公告牌》里关于税务协定国、 tie-breaker rules的解释供参考:

The "Tie-Breaker Rules" in Tax Treaties

¶ 25. An individual who is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the Act is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of the Residence Article of any modern tax 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another country; such an individual may also be a resident of the other country for purposes of the same paragraph in the same treaty. In this situation, the Residence Article in the tax treaty will provide "tie breaker rules" to determine in which country the individual will be resident for purposes of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f, at any time, such "tie breaker rules" apply and it is determined that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another country for purposes of a tax 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that country, then subsection 250(5) of the Act will deem the individual to be a non-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the Act (see ¶ 24).
"Permanent Home" and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s

¶ 26. "Tie-breaker rules" are foun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IV of most modern income tax treaties. Usually, these rules rely first on a "permanent home" test to resolve the residence issue. Generally, the "permanent home" test provides that an individual is resident for purposes of the treaty in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or her. A "permanent home" (as that term is used in income tax treaties) may be any kind of dwelling place that the individual retains for his or her permanent (as opposed to occasional) use, whether that dwelling place is rented or purchased or otherwise occupied on a permanent basis. Therefore, an individual may have two permanent homes while living outside Canada (for example, a dwelling place rented by the individual abroad and a property owned by the individual in Canada that continues to be available for his or her use, such as a home that is not leased to a third party on arm's lengt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described in ¶ 6) and the "permanent home" test will not result in a residency determination. Where this is the case, the "tie-breaker rules" of most treaties then refer to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requires a close examination of the individual's personal and economic ties with each country in question, in order to determine with which country those ties are closer. The personal and economic ties to be examined are similar to those used in determining factual residence for purposes of Canadian income tax (see especially ¶s 4 to 9). There are other tests that will apply if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is inconclusive.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案例的专业意见。请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国际税务领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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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很小的时候听过的那个捉猴子的故事。

猎人在一个大椰壳上凿一个小洞,洞的大小刚好能让猴子把手伸进去,再在椰壳里放几粒猴子爱吃的花生。猴子发现椰壳里的花生后伸手进去拿,可是它的手攥住花生以后就出不来了,其实它只要把手伸开就可以脱身,偏偏它舍不得丢掉花生,非要死死攥着花生被大椰壳拖住,于是猎人过来轻松地捉住它。

枫叶卡,就是那椰壳里的花生。
懂法,才能守法。
 
最后编辑: 20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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