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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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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加拿大host的第一个dinner party


一直以来,我对自己的厨艺是否能够胜任担纲dinner party的主厨没有很大的信心。虽然移民加拿大两年来,过去我平平的中餐厨艺,得以大幅精进提高,但在一众手艺堪比烹饪大师的华人亲友们面前,实在不好意思班门弄斧。而如果是针对西人邻居和朋友们开dinner party,同样会有所担心:若以中餐招待host他们,却不了解他们能够接受哪些中餐食物;若以西人的食物招待他们,更是会弄得不伦不类,似乎没有什么特别意思。因此,虽然有心开个dinner party,款待那些一直热情友善的西人朋友,但却没有付诸实施,直到上个周五的晚上。

一个多星期前,我们的舞蹈俱乐部成员们以dancing-dinner party的形式,欢乐了一个晚上,以庆祝圣诞节的到来。在那次聚餐会上,坐在我身旁的一位舞友H对我说:你知道吗,其实我最喜欢吃的东西之一,就是你们中国的饺子。乍听之下我很感动,脑袋一热,当场宣布:我准备开个庆祝圣诞的dinner party,以中国饺子宴请你们。没想到在场的人个个听了都很兴奋,这事就这么定了下来。最后经过大家的集体讨论,决定在上周五晚上7点,来我家参加dinner party。


之所以选择饺子,是因为我在自己与许多西人朋友的交往中,发现它是能够被大多数西人所接受的中国食物。同时,包饺子也是我相对驾轻就熟的厨艺之一。

接下来的几天,我按照西人们请客的习惯,先逐一向所邀请的朋友们用email发了dinner party
的邀请信invitation。信中说明了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嘱咐他们什么礼物都不要带。同时,还请被邀请的人在周四前回信“确认confirm”他/她届时会来,这样便于自己准备合适的食物量。

西人们都喝酒,而我不喝,所以不懂得应该要准备什么样的酒待客。但是,我知道他们一般喝得最多的,是啤酒和红酒。因为家里现成就有两瓶红酒,无须再买,我就请儿子帮忙选择啤酒。他的同学为我们推荐了两款其父母在家里请客常买的啤酒牌,我们照单抓药,买回了两箱标着“STELLA ARTOIS”牌子的啤酒。事后证明这种牌子的啤酒的确受到了客人们的欢迎。

那天,我为朋友们准备了五道凉菜,四种中国小食,五种馅的饺子。为了使那些不爱吃饺子的朋友不至于饿肚子,我还准备了一些鸡胸肉炒饭和牛肉炒面。最后以“八宝粥”作为甜点呈上,供大家“溜缝儿”。

由于我提供的全部是中国菜式,其中有些老外们连见都没有见过,而我自己又记不住那些食材的英文名称,所以,我事先将每道菜中所用的食材的英文名称都写在一张纸上,以便他们搞清楚自己吃的是什么。这样,有食物忌讳的人,也可以避免吃到自己不吃,或者不爱吃的东西。

我的菜谱以及客人们对其的反映如下:

一. 凉菜:

1. 油炸花生米

老外们不知道花生米还可以这样吃。他们觉得这样做非常好吃。这是餐桌上最受追捧的凉菜之一。

老外们通常口轻,所以,不加盐也很受欢迎。

我告诉他们:这在中国是最典型的下酒菜之一,他们非常认同。

2. 凉拌猪耳朵

我把卤猪耳切成丝,与香菜一起,加生抽,少许镇江香醋,麻油,糖和几滴红油,一点熟黑芝麻拌成。

这道菜也很受老外们的欢迎,他们中没有人过去尝试过猪耳朵,但是,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猪耳朵的这种吃法,觉得味道很不错。

3. 叉烧肉

这个老外们不太喜欢,一是他们对红色色素比较拒绝,二是对猪肉不感兴趣。所以以后我不会再选它了。

4. 卤鹅掌鹅翅

这道凉菜受到几位西人朋友的喜欢。但大多数人都不会啃鹅掌,看着他们吃都觉得有点费力。

我告诉他们:I prefer chicken foot to chicken meat.(我宁愿吃鸡爪子也不愿意吃鸡肉。)他们听了都很吃惊。

5. 素食锦

我告诉他们这是各种荤菜,用豆腐,面筋等做出的素菜,令他们大开眼界。

其中的素鸭比较受欢迎,烤麸尚可。其他的反映较差,老外们看着都不敢尝试。

二. 小食

1. 素春卷

很受欢迎的中国小点心,在老外中也很popular。

2. 炸麻球

这个也很受客人们的欢迎。

3. 咖喱角

受到好评的小点。

4. 糖莲藕

这是广受欢迎的小点。老外们还是很能接受甜食的。他们也从来没有见过莲藕的这种做法。

三. 饺子

1. 牛肉大白菜馅儿饺子

2. 韭菜鸡蛋鲜虾仁饺子

3. 茴香牛肉馅饺子

4. 四季豆牛肉馅饺子

5. 西芹黑木耳牛肉碎饺子

配料时,都多少放了一些黑胡椒粉,这种类型的spicy味道,老外们很能接受。

因为忙着煮饺子,所以不知道他们最喜欢哪种口味的。但是,他们所有人都说:饺子实在是很美味delicious.

四. 八宝粥

我告诉他们:我把八宝粥作为饭后甜食请他们品尝,里面有八种有益于健康的食材。它们分别是:莲子,红枣,桂圆,薏米,红豆,核桃仁,栗子肉和糯米。

我还告诉他们:八载中国文化里是很吉祥的数字。因此,希望他们吃了我做的八宝粥,也会永远吉祥幸福。

到场的八位客人对于八宝粥简直是赞不绝口,他们都说太好吃了。每个人都吃得精光,素碗朝天。呵呵。。。

请客煮八宝粥要注意不要放花生仁,因为可能有人对花生过敏。

最后,我为他们送上了南丰蜜桔和龙眼。老外们从来没有吃过这些水果,反映不是一般得好。其中有两位要我告诉他们可以买到这些水果的中国超市名称和地址,以便于他们自己今后去买来吃。

同时,我还应他们之请,为他们泡了一大壶中国的铁观音茶。我们的中国茶与中国食物一样,都到了普遍的欢迎,客人们交口称赞,都说很香很有味道。

虽然一再嘱咐他们不要带礼物,但是,来参加dinner party的客人们基本上都带了礼物来。他们有的带来了自酿的红酒;有的带来了一些很特殊的很可爱的圣诞小装饰;有的自己做了一篮子小饼干带来;还有的带来了一盒盒的巧克力,或者一盆盆的圣诞花;老外们在圣诞节期间送的礼物一般都用专门的礼袋。由于很多礼物体积很小,他们就将红色绿色的彩纸,包在礼物外面,以免看上去礼物太少。

没有想到我的第一次dinner party居然马到成功,心里真是万分高兴。这两天,每天都会收到参加了我家dinner party朋友的email,表达他们的谢意,同时也不遗余力地赞美中国的美食。好几位朋友都邀请我儿子和我去他们家过圣诞夜,真是令人感动万分。

移民加拿大,远离了自己在故乡的亲人。在倍思亲的佳节时分,一份份盛情,温暖着我这个游子的心。

把自己的一些请客经验体会晒出来供大家参考。望大家也能敞开心扉,努力去接纳这里的各族朋友,从而使我们的移民生活,更加充实与快乐。

Jenniferlee真是太能干了!:wdb45:能在家里做那么多的中国食物接待老外们,看来你已经很好地融入了当地人的生活,真让人敬佩与羡慕!:wdb17:

圣诞节和新年即将来临,让我在遥远的祖国祝你和家人圣诞快乐!新年快乐!:wd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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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务局还主动退回已经收到的所得税?那真是不错。:wdb19:

真希望家园里的哪个得到了CRA退税的朋友能够站出来现身说法。否则找个税务律师,万一他/她也理解得不对,我们就该无所适从了。

也许最稳妥的方法还是写信给加拿大税务局,让他们给个定论。

支持现身说法!:wdb10:

是呀,万一税务律师理解有误,那不就危险了。:wdb5:

写信给税务局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wdb2:

这么多空中飞人就没个定式?:wdb2::wdb2::wdb2:

jenniferlee家里就有一个空中飞的吧?你们如何报的?方便透露一下吗?:wdb45: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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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Jason是在"纠偏“,而不是”抬杠“。

说实话,我对这个问题还是感觉很confused,因为听Jason说的感觉很有道理,可是听别人说的也感觉没有错。:wdb14::wdb5:

我上面转的这篇文章,也是由税务专业人士写的。所以,我现在更迷惑了,不知道你们谁说的是对的。

“在税务意义上,我到底是居民还是非居民?”

这是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只有专业领域为国际税务的律师是真正合资格的专业顾问,而“会计师”、“报税师”这一类“税务专业人士”其实都没有回答这个问题的专业资格。

好比现在你牙疼得要命,所有的朋友都告诉你这种情况必须把牙拔掉,你的家庭医生(医疗专业人士)也说需要拔牙,某位医学博士(更是医疗专业人士)的文章里也洋洋洒洒论证了牙疼必须拔牙,听起来都有道理。

只有一个人跟你说:牙疼不一定要拔牙,你应该赶快去找个牙医看看。
 
最后编辑: 2011-12-21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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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务局还主动退回已经收到的所得税?那真是不错。:wdb19:

真希望家园里的哪个得到了CRA退税的朋友能够站出来现身说法。否则找个税务律师,万一他/她也理解得不对,我们就该无所适从了。

也许最稳妥的方法还是写信给加拿大税务局,让他们给个定论。

到温哥华版搜一搜吧,这种情况不少呢,有几位是我熟悉的朋友。

可以填写NR74请税务局国际税务服务办公室帮助确定居住状态,税务局也鼓励你这么做。但是,税务局会明确告诉你,他们只是基于你在NR74上所提供的有限的信息给你一个意见,而税务局并不对这个意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的时候,税务局甚至会拒绝给你提供意见。所以,你从税务局那里是拿不到什么定论的,为你的纳税义务负责的只有你自己。

我也鼓励我的朋友们尝试用NR74去确定自己的纳税义务。但是我发现填那张表最大的问题是:你很难用那张固定格式的表格把你的情况全面细致地描述给税务局。而税务局却说:

This opinion is based entirely on the facts provided by the taxpayer to the CCRA in Form NR73 or NR74, as applicable, therefore, it is critical that the taxpayer provide all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his or her residential ties with Canada and abroad.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比你的税务律师对税法和相关判例理解得更透彻,你跟税务局打起官司来,他们也要花钱请律师。

至于说律师是不是也可能给出错误意见,这么说吧,

你生了病,去看几位不同的医生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诊断,我相信你并不会因此生了病拒绝看医生。

具体一个法律问题,你问不同的律师也可能得到不同的意见,为什么这就可以成为你不去咨询律师的理由呢?

需要理解的是,加拿大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在这里,法比权大,所以不要以为税务局官员拥有权威,你跟他们都是平等的,咱只要守法,谁都不用怕。加拿大税务局只是依法替政府收税,他们会严格依法办事,他们发现你少缴1分钱一定追着你要,他们发现你多缴1分钱也一定追着退给你。
 
最后编辑: 2011-12-21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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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自加拿大税务局官方网站,内容是关于加拿大所得税的说明。

Income Tax Interpretation Bulletin所得税说明册


Determination of an Individual's Residence Status关于居民身份的定义

NO: IT-221R3 (Consolidated)

DATE: See Bulletin Revisions section

SUBJECT: INCOME TAX ACT

Determination of an Individual's Residence Status

REFERENCE: Sections 2 and 250 (also sections 114, 115, 128.1 and 212 of the Income Tax Act (the Act) and section 2607 of the Income Tax Regulations (the Regulations))

Notice -- Bulletins do not have the force of law

This document is also available for download in PDF format.

Determination of an Individual's Residence Status

Latest Revision -- 1

Contents

Application
Summary
Discussion and Interpretation
General (s 1-3)
Factual Residence -- Leaving Canada
Residential Ties In Canada (s 4-9)
Application of Term "Ordinarily Resident" ( 10)
Evidence of Intention to Permanently Sever Residential Ties (s 11-12)
Regularity and Length of Visits to Canada ( 13)
Residential Ties Elsewhere ( 14)
Date Non-Resident Status Acquired ( 15)
Factual Residence -- Entering Canada
Establishing Residential Ties in Canada (s 16-17)
Date Resident Status Acquired ( 18)
Deemed Residents of Canada -- Subsection 250(1) of the Act
Subsection 250(1) of the Act -- Overview ( 19)
Sojourners (s 20-21)
Other Deemed Residents (s 22-23)
Deemed Non-Residents -- Subsection 250(5) of the Act
Application of Subsection 250(5) of the Act ( 24)
The "Tie-Breaker Rules" in Tax Treaties ( 25)
"Permanent Home" and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s ( 26)
How to Obtain a 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e Status
International Tax Services Office ( 27)
Income Tax Rulings Directorate ( 28)
Competent Authority Services ( 29)
Bulletin Revisions
Application

This bulletin is a consolidation of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Bulletin IT-221R3 dated December 21, 2001; and
Subsequent amendments thereto.
For further particulars, see the "Bulletin Revisions" section near the end of this bulletin.

Summary

The purpose of this bulletin is to explain the position of the Canada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 (the "CCRA") conc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an individual's residence status for income tax purposes and the factor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making that determination.

Discussion and Interpretation

General

1. Under the Canadian income tax system, a person's liability for income tax is based on his or her status as a resident or a non-resident of Canada. A person who is resident in Canada during a taxation year is subject to Canadian income tax on his or her worldwide income from all sources. Generally, a non-resident person is only subject to Canadian income tax on income from sources inside Canada. A person may be resident in Canada for only part of a year, in which case the person will only be subject to Canadian tax on his or her worldwide income during the part of the year in which he or she is resident; during the other part of the year, the person will be taxed as a non-resident.

Many of the comments in this bulletin apply to determinations of residence status for provincial, as well as federal, tax purposes. Generally, an individual is subject to provincial tax on his or her worldwide income from all sources if the individual is resident in a particular province on December 31 of the particular taxation year. An individual is considered to be resident in the province where he or she has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一个居民如果在(加拿大)某省有着明显的居住联系,则被认定为是该省的税务居民。(see s 4-9 for a discussion of residential ties有关居住联系的讨论见4-9节).

Jennifer标出的这句话其实回答的是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居民的话(这是前提),那么他/她应该算哪个省的居民,向哪个省缴税?

即使一个人与加拿大的某个省有显著的居住联系,但是他/她同时还与中国的北京有更显著的居住联系,那么他/她是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比如一个人,在加拿大的安省有家,有老婆,有孩子,但是他在北京也有家,还有生意,还有很多日常密切往来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联系,是崇文区政协委员、佛商协会理事、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并且他一年有10个月住在北京,在安省最多只住2、3个月,也不够资格享受安省政府医疗保险;他持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拥有北京市户口,名下房产、银行帐户、股票账户、公司等均以中国境内居民身份登记,并以中国境内居民身份向崇文区地税局纳税,那么,这个人多半属于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这个判断规则就是tie-breaker rules的主要部分。

实际上,在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比如中国)之间判断一个人是哪国居民,不能只看其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而是要把他/她与加拿大和中国的居住联系来做比较。

Jennifer引用的IT-221R3里面有这么一段可以参考,但是要了解更多,还是要问税务律师:

The "Tie-Breaker Rules" in Tax Treaties

¶ 25. An individual who is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the Act is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of the Residence Article of any modern tax 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another country; such an individual may also be a resident of the other country for purposes of the same paragraph in the same treaty. In this situation, the Residence Article in the tax treaty will provide "tie breaker rules" to determine in which country the individual will be resident for purposes of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f, at any time, such "tie breaker rules" apply and it is determined that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another country for purposes of a tax 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that country, then subsection 250(5) of the Act will deem the individual to be a non-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the Act (see ¶ 24).
"Permanent Home" and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s

¶ 26. "Tie-breaker rules" are foun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IV of most modern income tax treaties. Usually, these rules rely first on a "permanent home" test to resolve the residence issue. Generally, the "permanent home" test provides that an individual is resident for purposes of the treaty in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or her. A "permanent home" (as that term is used in income tax treaties) may be any kind of dwelling place that the individual retains for his or her permanent (as opposed to occasional) use, whether that dwelling place is rented or purchased or otherwise occupied on a permanent basis. Therefore, an individual may have two permanent homes while living outside Canada (for example, a dwelling place rented by the individual abroad and a property owned by the individual in Canada that continues to be available for his or her use, such as a home that is not leased to a third party on arm's lengt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described in ¶ 6) and the "permanent home" test will not result in a residency determination. Where this is the case, the "tie-breaker rules" of most treaties then refer to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requires a close examination of the individual's personal and economic ties with each country in question, in order to determine with which country those ties are closer. The personal and economic ties to be examined are similar to those used in determining factual residence for purposes of Canadian income tax (see especially ¶s 4 to 9). There are other tests that will apply if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is inconclusive.

你看要判断一个人属于哪个多家的居民首先要看他/她的“永久的家”在那个国家。那么,你在加拿大买了房子安了家,算不算是在加拿大有了个永久的家呢?

如果你问律师,答案多半是:不一定。

为什么呢?

如果你像很多移民那样,计划几年以后等孩子都上大学离了家,就把房子卖掉回流,那么你在加拿大的这个家就不算永久的家,而你留在中国的那个家才是真正的永久的家。

另外,“在加拿大有老婆孩子就一定是加拿大居民”这个说法还有一个前提上的问题:在加拿大有老婆孩子这个前提可能就不成立,前提不成立,结论当然就更不用说了。

如果一对夫妻,平时丈夫住在中国的家里,妻子住在加拿大的家里,每年只是互相走动探望一下,虽然主观上并没有婚姻变动的意愿,但是在法律上,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分居状态,那么丈夫说我在加拿大有老婆孩子其实是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是:

你在加拿大有分居配偶和与分居配偶同住但受你抚养的孩子。

那么,在加拿大有分居配偶,有与分居配偶同住但受你抚养的孩子,有一个被你当作旅馆住的家,并且在计划中这个“旅馆”几年以后也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你自己说你算加拿大居民吗?

NR74表上关于配偶的那个选择项原文也是这样的: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will live with you in Canada.

“你的配偶(同居伴侣)将与你一起住在加拿大。”

即使你的老婆住在加拿大,但是如果不是与你一起住,这个选择项你是应该勾Yes还是No?

最后再跟Jennifer抬个小杠,只因为她脾气好:

determiantion翻译成“定义”不妥,似应译为“确定”或“判断”。

还是要强调,加拿大收入税法里对“居民”没有定义(definition),所以税务局也不可能有这个定义。
 
最后编辑: 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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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呀,找一个资深的税务律师,事先把有代表性的问题收集一下,再派一个能够与之沟通良好的代表,把我们的疑问问清楚不就完了?费用由大家均摊即可,也不会花多少钱啊。:wdb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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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小镇的文化与社会生活采撷(五)


与“圣诞老人”共进早餐


又一个圣诞日即将来临,我们的小镇充满了节日欢乐的气息。
“与圣诞老人共进早餐”,是这里的一些教堂举办的圣诞庆祝活动之一。

记得《那些人生最重要的道理,我在幼儿园里都学过了》一书的作者---罗伯特。福尔格姆牧师曾经说过:记住你在幼儿识字课本里学到的第一个字---那也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个字----就是一个大大的“看”字。

所谓“看”,就是充分利用上天赋予我们的一双眼睛,去发见世界的任何自己之未见,去发见周遭的所有的自己之未知。通过眼睛这扇心灵之窗,我们会发现社会如万花筒般新奇有趣,我们也会发现人类的各种真实面貌。

秉持着这种认知,我在两个星期前的一个周末的早晨,去参加了一个教堂举办的“与圣诞老人一起吃早餐”活动。

那天到了教堂后才发现,原来去参加这种活动的,绝大多数都是带着2---6岁左右的小孩子们的年轻父母或者爷爷奶奶们,像我这种独自前去的中年人少之又少。因为,一般而言,中年人的孩子早已经过了笃信圣诞老人在圣诞前夕,潜入小孩家中为他们送礼物这种童话的年龄。看来,这种活动主要还是针对幼小的孩子们而办的。

教堂为前来参加活动的人们准备了免费的牛奶,咖啡,果汁,煎培根,白煮鸡蛋,面包,软甜饼,果酱等简单的早餐食物。每个人都可以去窗口按己所需地领取。很多家庭都是老少三代一起前去。老人们除了帮助照顾小孩,也可以重温他们童年的欢乐。

在“圣诞老人”出现之前,那些穿着节日盛装的幼小孩子们,已经在教堂钢琴师演奏的美妙圣诞乐曲声中,吃完了他们的早餐。

到了上午十点,孩子们热切期盼的“圣诞老人”终于从暂时充作餐厅的讲堂门口走了进来。只见小宝贝们呼啦啦地从他们自己的座位上,或者从他们的父母,爷爷奶奶的怀里跳了下来,向着圣诞老人跑去。有的小baby连路都还走不利索,也歪歪倒倒跟着其他孩子一起,追随着“圣诞老人”,走向圣坛前方--那里有教堂事先布置好的,供“圣诞老人”与孩子们一起畅谈的地方。

二十多个小宝贝围着“圣诞老人”,有的席地而坐,有的坐在圣坛前方的台阶上。有的孩子的父母也跟随着他们,围在外圈,以便于随时照顾。

“圣诞老人”用他宏亮的声音,向各族裔孩子问好。他从随身携带着的大大的礼品包里,抽出了一本装帧精美的,厚厚大大的儿童用圣诞书,开始声情并茂地给孩子们讲起了耶稣诞生的故事。在场的毕竟都是年龄很小的孩子,他们个个全神贯注,听得津津有味。

之后,“圣诞老人”开始询问孩子们对于圣诞礼物的梦想。孩子们开始七嘴八舌地说出了自己的渴望。孩子的家长们就在边上听着,估计有利于他们届时满足自己孩子的愿望。

“圣诞老人”又让孩子们报上自己的姓名,说他要查查圣诞书里,写着他今年要送礼物的名单中,是否有他们的名字。这时的孩子们更加雀跃了,他们急切地大声通报自己的姓名,唯恐晚了,“圣诞老人”的礼物就没有他们的份了。有个小不点儿,急得话都说不出来,就紧紧扯着“圣诞老人”的袖口。“圣诞老人”温柔地把他抱到怀中,安慰他说不要着急,今年的名单中一定会有他。

接着,“圣诞老人”认真地翻阅着他的那本大厚书,一边嘴里唱着一首歌。歌词内容大意是:“有一份礼物要送出去,是送给某个名字叫做A的小朋友的。”然后,全场大人孩子马上跟着唱和着追问:“哪一个A?哪一个A?” “圣诞老人”回答:“是住在小河边的那个A。是住在小河边的那个A。”这样的唱和贯穿于这首圣诞歌的始末,在场的人们对此都非常熟悉,看来是经典的圣诞歌曲。

曲罢,“圣诞老人”又开始和在场的小朋友们对话。他问孩子们:“如果你家没有烟囱,猜猜看,我怎样才能进你家的门,为你送圣诞礼物呢?”

这时,就只有稍大点的孩子回答的份了。有个4,5岁的小女孩,想了一会儿,一脸顿悟的样子说:“我知道了,你一定是给我妈妈打电话,让她给你开门对不对?”另一个小男孩站起来反驳说:“你说得不对。‘圣诞老人’会变形,他从窗户缝里也能进来。”孩子们七嘴八舌,什么样的回答都有。“圣诞老人”但笑不语,告诉他们:这是他的秘密。但是,他让孩子们放心,他会想尽办法把礼物送到,即便他/她家没有烟囱可以让他循着滑下。


“与圣诞老人共进早餐”活动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孩子们与“圣诞老人”合影。这也是众多小小孩最喜爱的内容之一。笑容可掬的“圣诞老人”与不同肤色的孩子们一个一个地拍照,看着那些孩子们一脸的纯真,一脸的企盼,令我羡慕,也很感动。

虽然作为成年人,我无法像那些漂亮的小宝贝们一样,沉浸在童话般的梦境中。但是,对于加拿大小孩子们在圣诞节期间的幸福快乐,我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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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晕了!

祝贺PATRY成功!

谢谢!

party成功真是很高兴,借助于它,我和朋友们的关系更加密切了。席间,有个很外向的西人朋友大叫:Jennifer,you are my BFF.

请大家猜猜看,BFF的意思是什么?:wdb2:

席末时,全体宾客响应那位热情朋友的号召,举起酒杯,连呼三声:Jennifer!Jennifer!Jennifer!以表达他们的感激之心。

让我好感动啊。:wdb7::wdb6::wdb19:
 
最后编辑: 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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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iferlee真是太能干了!:wdb45:能在家里做那么多的中国食物接待老外们,看来你已经很好地融入了当地人的生活,真让人敬佩与羡慕!:wdb17:

圣诞节和新年即将来临,让我在遥远的祖国祝你和家人圣诞快乐!新年快乐!:wdb6:

呵呵。。。其实,卤菜和小点心(除了桂花糖莲藕之外)都是从中国超市买来的,否则工作量太大了。

不过,老外们认为食物非常非常丰富,大家以后自己要办时,可以参考。

我觉得自己还是融入地不错的,最起码有了很好的开始。

其实要融入并不困难,只要你敢于去参与西人们的社会活动就行了。

本地西人多数都很nice,他们也愿意接纳我们这些新移民。只要我们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社会规范,多做好事善事,融入西人社会就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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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现身说法!:wdb10:

是呀,万一税务律师理解有误,那不就危险了。:wdb5:

写信给税务局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wdb2:

这么多空中飞人就没个定式?:wdb2::wdb2::wdb2:

jenniferlee家里就有一个空中飞的吧?你们如何报的?方便透露一下吗?:wdb45:

就是因为有各种各样的担心,所以,不想轻易地写给加拿大税务局,又不愿意违法不报税。所以,我们还是老老实实报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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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意义上,我到底是居民还是非居民?”

这是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只有专业领域为国际税务的律师是真正合资格的专业顾问,而“会计师”、“报税师”这一类“税务专业人士”其实都没有回答这个问题的专业资格。

好比现在你牙疼得要命,所有的朋友都告诉你这种情况必须把牙拔掉,你的家庭医生(医疗专业人士)也说需要拔牙,某位医学博士(更是医疗专业人士)的文章里也洋洋洒洒论证了牙疼必须拔牙,听起来都有道理。

只有一个人跟你说:牙疼不一定要拔牙,你应该赶快去找个牙医看看。

:wdb10:Jason说得没有错。

但是,我转的那篇文章,记得是由税务律师写的呢。但愿我没有记错。

因为怕有广告之嫌,我当时没有把人家的单位/名字一起贴出来。:wdb5:

让我再找找,最好能够找出来。
 
About BFF

Best Friend Forever.

很高兴Jen打开门、接纳友人。
在加拿大生活,我想我不会以猪耳朵小菜飨客。汤水部分也都会省略。在教会服事多年,我已经全盘改为以Finger Food为主,像Jen这样的饺子宴,只会在家宴中出现.

或许这也是一种折衷的家庭饮食取向。

总之,打开家门迎客,代表一种分享的节庆馀韵,值得鼓励。
 
回复: About BFF

Best Friend Forever.

很高兴Jen打开门、接纳友人。
在加拿大生活,我想我不会以猪耳朵小菜飨客。汤水部分也都会省略。在教会服事多年,我已经全盘改为以Finger Food为主,像Jen这样的饺子宴,只会在家宴中出现.

或许这也是一种折衷的家庭饮食取向。

总之,打开家门迎客,代表一种分享的节庆馀韵,值得鼓励。

回答正确!:wdb45::wdb37:BFF=Best Friend Forever.

请多指教我们这些嘛不懂的新移民。:wdb17::wdb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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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温哥华版搜一搜吧,这种情况不少呢,有几位是我熟悉的朋友。

可以填写NR74请税务局国际税务服务办公室帮助确定居住状态,税务局也鼓励你这么做。但是,税务局会明确告诉你,他们只是基于你在NR74上所提供的有限的信息给你一个意见,而税务局并不对这个意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的时候,税务局甚至会拒绝给你提供意见。所以,你从税务局那里是拿不到什么定论的,为你的纳税义务负责的只有你自己。

我也鼓励我的朋友们尝试用NR74去确定自己的纳税义务。但是我发现填那张表最大的问题是:你很难用那张固定格式的表格把你的情况全面细致地描述给税务局。而税务局却说:

This opinion is based entirely on the facts provided by the taxpayer to the CCRA in Form NR73 or NR74, as applicable, therefore, it is critical that the taxpayer provide all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his or her residential ties with Canada and abroad.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比你的税务律师对税法和相关判例理解得更透彻,你跟税务局打起官司来,他们也要花钱请律师。

至于说律师是不是也可能给出错误意见,这么说吧,

你生了病,去看几位不同的医生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诊断,我相信你并不会因此生了病拒绝看医生。

具体一个法律问题,你问不同的律师也可能得到不同的意见,为什么这就可以成为你不去咨询律师的理由呢?

需要理解的是,加拿大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在这里,法比权大,所以不要以为税务局官员拥有权威,你跟他们都是平等的,咱只要守法,谁都不用怕。加拿大税务局只是依法替政府收税,他们会严格依法办事,他们发现你少缴1分钱一定追着你要,他们发现你多缴1分钱也一定追着退给你。

谢谢Jason的耐心指教。:wdb17::wdb19:
 
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Jennifer标出的这句话其实回答的是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居民的话(这是前提),那么他/她应该算哪个省的居民,向哪个省缴税?

即使一个人与加拿大的某个省有显著的居住联系,但是他/她同时还与中国的北京有更显著的居住联系,那么他/她是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比如一个人,在加拿大的安省有家,有老婆,有孩子,但是他在北京也有家,还有生意,还有很多日常密切往来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联系,是崇文区政协委员、佛商协会理事、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并且他一年有10个月住在北京,在安省最多只住2、3个月,也不够资格享受安省政府医疗保险;他持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拥有北京市户口,名下房产、银行帐户、股票账户、公司等均以中国境内居民身份登记,并以中国境内居民身份向崇文区地税局纳税,那么,这个人多半属于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这个判断规则就是tie-breaker rules的主要部分。

实际上,在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比如中国)之间判断一个人是哪国居民,不能只看其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而是要把他/她与加拿大和中国的居住联系来做比较。

Jennifer引用的IT-221R3里面有这么一段可以参考,但是要了解更多,还是要问税务律师:

The "Tie-Breaker Rules" in Tax Treaties

¶ 25. An individual who is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the Act is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of the Residence Article of any modern tax 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another country; such an individual may also be a resident of the other country for purposes of the same paragraph in the same treaty. In this situation, the Residence Article in the tax treaty will provide "tie breaker rules" to determine in which country the individual will be resident for purposes of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f, at any time, such "tie breaker rules" apply and it is determined that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another country for purposes of a tax 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that country, then subsection 250(5) of the Act will deem the individual to be a non-resident of Canada for purposes of the Act (see ¶ 24).
"Permanent Home" and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s

¶ 26. "Tie-breaker rules" are foun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IV of most modern income tax treaties. Usually, these rules rely first on a "permanent home" test to resolve the residence issue. Generally, the "permanent home" test provides that an individual is resident for purposes of the treaty in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or her. A "permanent home" (as that term is used in income tax treaties) may be any kind of dwelling place that the individual retains for his or her permanent (as opposed to occasional) use, whether that dwelling place is rented or purchased or otherwise occupied on a permanent basis. Therefore, an individual may have two permanent homes while living outside Canada (for example, a dwelling place rented by the individual abroad and a property owned by the individual in Canada that continues to be available for his or her use, such as a home that is not leased to a third party on arm's lengt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described in ¶ 6) and the "permanent home" test will not result in a residency determination. Where this is the case, the "tie-breaker rules" of most treaties then refer to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requires a close examination of the individual's personal and economic ties with each country in question, in order to determine with which country those ties are closer. The personal and economic ties to be examined are similar to those used in determining factual residence for purposes of Canadian income tax (see especially ¶s 4 to 9). There are other tests that will apply if the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test is inconclusive.

你看要判断一个人属于哪个多家的居民首先要看他/她的“永久的家”在那个国家。那么,你在加拿大买了房子安了家,算不算是在加拿大有了个永久的家呢?

如果你问律师,答案多半是:不一定。

为什么呢?

如果你像很多移民那样,计划几年以后等孩子都上大学离了家,就把房子卖掉回流,那么你在加拿大的这个家就不算永久的家,而你留在中国的那个家才是真正的永久的家。

另外,“在加拿大有老婆孩子就一定是加拿大居民”这个说法还有一个前提上的问题:在加拿大有老婆孩子这个前提可能就不成立,前提不成立,结论当然就更不用说了。

如果一对夫妻,平时丈夫住在中国的家里,妻子住在加拿大的家里,每年只是互相走动探望一下,虽然主观上并没有婚姻变动的意愿,但是在法律上,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分居状态,那么丈夫说我在加拿大有老婆孩子其实是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是:

你在加拿大有分居配偶和与分居配偶同住但受你抚养的孩子。

那么,在加拿大有分居配偶,有与分居配偶同住但受你抚养的孩子,有一个被你当作旅馆住的家,并且在计划中这个“旅馆”几年以后也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你自己说你算加拿大居民吗?

NR74表上关于配偶的那个选择项原文也是这样的: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will live with you in Canada.

“你的配偶(同居伴侣)将与你一起住在加拿大。”

即使你的老婆住在加拿大,但是如果不是与你一起住,这个选择项你是应该勾Yes还是No?

最后再跟Jennifer抬个小杠,只因为她脾气好:

determiantion翻译成“定义”不妥,似应译为“确定”或“判断”。

还是要强调,加拿大收入税法里对“居民”没有定义(definition),所以税务局也不可能有这个定义。

:wdb11:感谢指教!:wdb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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