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Jason,我去年九月全家离开温哥华,在温哥华目前只留有一套房子由管理公司出租,租金已经按25%预扣税,那我报2011年税的时候,还需要报这部分的收入税吗?在离开温哥华之前,我还有EI,及有牛奶金的福利,我能不能按general income tax and return 在网上报全年的税呢?谢谢
案例12: G先生,居住在BC省,家里有太太和两个孩子,G先生的投资收入是全家唯一收入来源。去年G先生的投资收入总额为12万元,其中资本增值、利息、合资格红利各为4万元,那么他应缴收入税17,024.72元。
如果G先生把投资全部放进家庭信托,指定他自己、太太,还有两个孩子为受益人,比例分别为25%,则收入在4个家庭成员中均分后为4个人各3万,其中资本增值、利息、合资格红利各1万,那么每个人应缴收入税为468.56元,全家应缴税1,874.24,
家庭信托为G先生家每年节税15,150.49元。
学习、学习!真是个好办法!每次看你的帖子都收获很大!
但还得请教大师一下:
一:家庭信托如何操作呢,有专门的信托机构处理(像您说的移民信托由专门的离岸信托公司处理)?
二:家庭信托的成本。家庭信托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付出的信托成本如何,如果成本太高,未必合算。
三:家庭信托与您之前讲过的家庭成员间的赠与相比如何?操作的复杂程度,成本等等
问题很多,在此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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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信托如何操作呢,有专门的信托机构处理(像您说的移民信托由专门的离岸信托公司处理)?
二:家庭信托的成本。家庭信托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付出的信托成本如何,如果成本太高,未必合算。
三:家庭信托与您之前讲过的家庭成员间的赠与相比如何?操作的复杂程度,成本等等
问题很多,在此谢过!
试试帮唐人兄解答一下:
一 若是加拿大境外信托,一定要请离岸信托公司作受托人; 若是加拿大境内信托,自己可以作受托人,这样自己可以控制资产而且没有受托人费用。
二 若是加拿大境外信托,因为涉及涉外的法律,投资和资产管理, 费用比较高,其费用通常与放入离岸信托的资产大小以及性质挂钩; 若是加拿大境内信托,自己可以作受托人,费用主要是律师费,会计师费。投资的费用与在个人手里投资的费用应该是一样的。
三 设立信托的目的除了税务考量外,主要就是资产的保护。一旦资产转入信托,这部分资产就由受托人(通常是客户本人)代信托人进行管理,除了受益人外,没有任何人可以claim这部分资产。而你若把资产赠与出去了,你就失去对这部分资产的control; 而且这部分资产也就有被attack的风险。
谢谢ll200503111兄。
是的,由于家庭信托的受托人是家人甚至就是你自己,你自己当然不用向自己收费,所以家庭信托的受托费是0。
建立一个家庭信托,通常需要你的律师帮你起草信托契约,但是在有些大型金融机构,比如我工作的这里,可以免费为客户提供格式化的信托契约。
另外就是会计费用,如果你选择让信托机构每年帮你为家庭信托出T3税表,费用大约是每年几百元。
配偶贷款仅用于节税,而家庭信托除了有ll200503111兄讲的资产保护功能,在家庭资产传承方面也有帮助。
多谢Jason的回复,多谢ll200503111的回复!
现在清楚了很多,但有一点还要请教一下:
记得Jason在以前的案例中曾说过,选择信托机构而不选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托(机构)不会去世,即使个人去世了,信托仍然存在,而不会像遗产一样因为被继承人死亡,[FONT=宋体]遗产进入遗嘱验证程序。[/FONT]
那么,自己作为自己的家庭信托的受托人,面临信托人(同时也是受托人)死亡,那家庭信托将以何种形式继续存在?
请问:自己做自己受托人,是在拿到移民身份之前就要办好契约等手续,还是登陆后?另外,放到信托的资产必须是加元?且必须放在加拿大银行投资吗?不客气!
首先要说明一点: 一个人也可以选择信托机构作为其遗产的执行人, 但这并不能避免遗产进入遗嘱验证程序。除非这个人对其资产已经作过有效处理。
关于信托人(同时也是受托人)死亡时,谁来继续管理信托的问题, 其实我们在设立信托的时候, 会有特别的条款去处理关于替代受托人的问题 (当有受托人过世或不能执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时)。通常替代受托人由自己的配偶,或信得过的亲戚朋友,或信托机构去担当。信托机构的费用一般只是在正式成为信托的受托人时才会收费。
请问:自己做自己受托人,是在拿到移民身份之前就要办好契约等手续,还是登陆后?另外,放到信托的资产必须是加元?且必须放在加拿大银行投资吗?
自己做受托人时,在你登陆之前,该信托属离岸信托,登陆后成为境内信托。如果你资产很多,可以考虑自己不作受托人而让离岸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去运作, 这样在你登陆的5年内,加拿大不会对该信托里面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
放到信托的资产可以是任何货币。如果你想用上上面所述的那5年的"tax holiday", 信托里的资产得在境外运作。
只为II200503111兄补充一点:
移民信托里的金融资产也是可以放在加拿大的,通常是通过注册在免税天堂的公司在加拿大的金融机构开设非居民帐户,只要这个账户里的投资收入全部为资本增值,就不会被预扣税,而公司和受托人均位于免税天堂,所以后两者也不用缴税。
这样安排是为了方便居住在加拿大的受益人花钱,当受益人需要花钱时,受托人就从加拿大的帐户里分配资本给受益人,因为资本分配不是应税收入,所以受益人也不用缴税。
现实中,多数移民信托的金融资产都是以这种方式放在加拿大境内的。
这样安排的目的除了方面受益人花钱之外还有一个好处:对于受益人来说,虽然受托人在遥远的大洋里某个岛上,但是他/她的钱其实就在他/她身边。
不客气!
首先要说明一点: 一个人也可以选择信托机构作为其遗产的执行人, 但这并不能避免遗产进入遗嘱验证程序。除非这个人对其资产已经作过有效处理。
关于信托人(同时也是受托人)死亡时,谁来继续管理信托的问题, 其实我们在设立信托的时候, 会有特别的条款去处理关于替代受托人的问题 (当有受托人过世或不能执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时)。通常替代受托人由自己的配偶,或信得过的亲戚朋友,或信托机构去担当。信托机构的费用一般只是在正式成为信托的受托人时才会收费。
非常感谢ll200503111的回复!
还有一点疑问:投资之类的收益便于进行家庭信托,但像税后的工资收入也可以操作吗?或者说有没有一些收入适合进行家庭信托而一些不是很适合?
不好意思,问题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