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万分感谢唐人能在万忙中给我们这么详细的财务知识普及,我们绝对是受益人啊...
如果对案例12改成下面这样,可能适合更多家庭:
G先生,居住在BC省,太太自己有稳定工作,年薪大概7万,另有两个孩子(年龄均小于5岁),G先生自己开的公司,每年可从里面取出10万元为家用:
1. 这种情况太太作为家庭信托的收益人还能给G避税了,2个孩子那么小,也可以作为收益人吗?
2. G先生的10万元取出形式是全部红利划算还是红利和开工资各5万划算?你在另一个地方有详细讨论,不过俺还是糊里糊涂的.
3. 有什么合理的组合方法来避税吗?
先谢谢啦!
问一下唐人,如果孩子去英国读大学,孩子和父母是都是公民,目前父母不在加拿大生活,这种情况孩子是否可以申请加拿大的学生贷款?周围各种说法都有,希望得到专家的指点,感谢!
自住房可以有多所,只是在一个时间其中只能有一个被指定为主居所,而只有主居所的资本增值收入是免税的。
在建的房子不是居所,但是如果你把在建的房子连土地出售,资本增值收入也是要缴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