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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算是好消息了关于OB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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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区交行问了一下说是汇票解付需要30-35天,所以比较纠结的一点是解付前的状态可能是FINAL吗?钱没进他们的口袋呢。。。
这个看你站在哪个角度看。
申请人的资料备齐就是一个标志,至于使馆怎样和何时处理申请人是控制不了的。极端点说,使馆收到资料一直不处理,这总不能认为是申请人的问题吧;更极端点,港币进了口袋也不能认为是安全的,美元跌了怎办?总不能把港币转成加币才行吧。所以用资料齐备作为“申请人责任完成”是合理的
以上观点不仅仅是自我安慰(虽然有点这个意思:wdb14:)。跟重要的是以后在官司中辩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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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in response to your recent email enquiry to the Immigration Section of the Canadian Consulate General in Hong Kong.



Your application has been finalised.

Your visas and passports will be returned to you by registered mail before the end of this week.

We trust that this information will be of assistance.

Regards,
Immigration Section
Consulate General of Canada, Hong Kong
12/F., Tower 1
Exchange Square
8 Connaught Place
Hong Kong
从迷糊王的这封邮件来看,FINALIZED这个单词还真有可能是VO做出的意思,但是他的护照是直接贴签了,并没有PL。我们还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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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那我是6月12号寄到的到今天还没付,说明VO没拿到他们的银行去走流程。
极有可能。我的情况是:
1 523汇票签收。
2 615使馆催钱
3 618我回信说明汇票已签收,使馆马上说fee pocessing.
在523到615间也许根本没干活,或看漏了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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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有可能。我的情况是:
1 523汇票签收。
2 615使馆催钱
3 618我回信说明汇票已签收,使馆马上说fee pocessing.
在523到615间也许根本没干活,或看漏了汇票。

HK那边也真够乱的,汇票还能给弄丢了。乱世怪事多!还不知道有多少冤假错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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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那我是6月12号寄到的到今天还没付,说明VO没拿到他们的银行去走流程。
我现在担心得是他们压根没想去解付,等切完6个月后自己就退回来了。我也是瞎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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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那边也真够乱的,汇票还能给弄丢了。乱世怪事多!还不知道有多少冤假错案呢!

brianmo的好歹找到了,我的是真丢了,上周四回复我说没收到,然后我想赶在7.1前的时间就不够了.....周四寄出的第二份汇票现在还没法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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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mo的好歹找到了,我的是真丢了,上周四回复我说没收到,然后我想赶在7.1前的时间就不够了.....周四寄出的第二份汇票现在还没法签收
我记得我叫你赶紧再寄一张汇票过去,你说等等看,没想到抗非来这损招。你周四怎么不邮寄DHL的现时快递呢?第二天11点准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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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担心得是他们压根没想去解付,等切完6个月后自己就退回来了。我也是瞎猜的。
如果他们故意不去解付,我们是阻止不了的。在我们的角度看,fee pocessing 仅仅是cic内部的一个流程,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存在的。我们交付所有资料后,任务就完成了,不管你cic内部要多少工序,都应该有final decision.

就好像我们交了钱买楼,希望的结果就是在合理的时间内住进新房子。发展商总不能说他买不到材料起房子就不干了,然后还说成是客户的原因。

我们应该就抓住一点:补足了资料,就应该给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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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们故意不去解付,我们是阻止不了的。在我们的角度看,fee pocessing 仅仅是cic内部的一个流程,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存在的。我们交付所有资料后,任务就完成了,不管你cic内部要多少工序,都应该有final decision.

就好像我们交了钱买楼,希望的结果就是在合理的时间内住进新房子。发展商总不能说他买不到材料起房子就不干了,然后还说成是客户的原因。

我们应该就抓住一点:补足了资料,就应该给FD.
:wdb10:起码我们补齐资料,未finalized的责任不在我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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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叫你赶紧再寄一张汇票过去,你说等等看,没想到抗非来这损招。你周四怎么不邮寄DHL的现时快递呢?第二天11点准时到的。

唉,人算不如天算呀,因为上次丢的汇票就DHL寄的,这次没敢用,换顺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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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人算不如天算呀,因为上次丢的汇票就DHL寄的,这次没敢用,换顺丰了...
其实不用“唉”。你再寄一次汇票那是在帮使馆补救错误。丢了汇票他们有责任找回(如果你有快递签收收据的话),而且这不能成为不审批的理由。你再寄一次只不过是想不延慢审批而已。
若因为这被拒,起诉他没商量。这样的案例在tianchao也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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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有可能。我的情况是:
1 523汇票签收。
2 615使馆催钱
3 618我回信说明汇票已签收,使馆马上说fee pocessing.
在523到615间也许根本没干活,或看漏了汇票。
brian, 6月18日使馆说fee processing之后,还有什么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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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6月18日使馆说fee processing之后,还有什么回复吗?
没有。我627又出信追了一次,两小时后回答:
in fee processing, will contact you in 30days.

其实615他不是主动催钱的,是收到我寄的护照了。可能想处理我的案子,发现没钱,就问我。从这点看,主动寄护照还是起了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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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新法”的一个严格的逻辑结论是:“cic永远不会切掉任何已经被要求体检或者已完成体检的案子。”(329以前的,不切;329及以后的,没有)
事实是:“629的bulletin在切掉许多被要求体检和已完成体检的案子。”
这种荒谬的情况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在629为329的事情投票表决和总督签字。
时间不是空间,在我们这个世界,它是有方向的。cic的上述愚蠢作法,必然会归结出一系列的荒谬结论。推翻OB442乃至Law629的关键,不在法律上,而在逻辑归谬上。
切人心切,却智慧不足,于是乎创造了康尼悖论-可入中小学教材供孩子们讨论。

另一个康尼悖论是(采用OB442表格中的那种“康尼表达法”):根据Law329,
---------------------------
不存在这样的pre2008人,他:
移民去了加拿大,
同时他:
在12年3月39日之后得到Selection Decision.
------------------------------------------------
事实:我们熟知的许多91HK都拿到了Visa.

事实上OB442本身就有逻辑上不完善的地方:那个表格在逻辑学上显得不是雅致,而是丑陋。

Law629作法如果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就应该修订后重新投票,才能得到一部至少在形式上没有纰漏的法律。

一个有错误的命题,也许它本身的错误是隐蔽的而不是显而意见的,但推演出的结论可能是明显的、滑稽的。这就是归谬法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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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新法”的一个严格的逻辑结论是:“cic永远不会切掉任何已经被要求体检或者已完成体检的案子。”(329以前的,不切;329及以后的,没有)
........
请问这个“严格的逻辑结论”是如何得出的。我真心希望它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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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前ME的无限期DM;
-3-29 , 6-29之间ME的必须在6-29前FD, 而CIC的平均处理时间(从S2到FD)是多长呢?

难道这不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么? 要我们来承担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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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前ME的无限期DM;
-3-29 , 6-29之间ME的必须在6-29前FD, 而CIC的平均处理时间(从S2到FD)是多长呢?

难道这不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么? 要我们来承担后果 。

所以可能CIC会有另一种解读,即已经ME的全过关。要不然太没逻辑了,告他必赢!看看明天的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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