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嗯,终于有谱了
康妮曾坚决的否定,坚持没有打分的不会通过,梁冬这35人即使不打官司也不在切范围,打官司只是使减速加快 ,特办了。康说法院有本事去挑战移民法律,除非先把移民法改了。
法官当初判梁胜诉不是因为梁已经打分,而是因为认为CIC不能无故拖延,既然不能拖延梁,如果后加入的案子“guided by”梁的判决自然也不能拖延,不管其打没打分,S2没S2(这些都是CIC对申请人的分类,而不是法院对申请人的分类)。
但C38以法律的形式对CIC的分类予以确立保护,即没打分的切(确切说就是terminate)是法律授权的,而且是C38法案中就规定了法院判决对C38法案terminated人无效(自产防弹衣,以立法对抗司法,这一点法官竟然也是认可的)。所以614法院判决后CIC的做法就是拖两周,将受到判决保护的未terminate的700多潜在受益的申请人以629后C38法案的生效造成即成事实的terminated来解除判决对700人的保护(当然法院判决的骑墙也让CIC有空子钻)。
629后CIC一直强调的只是未打分的不会审,而当90天缓刑期得到法院的认可后,CIC又强调不允许614后加入的人受益,改口原因何在?
1----CIC是执行了法院判决的,梁在180天里拿到visa了;当初那个神秘的所谓协议也是存在的,但CIC只是将梁的判决guide到了它认可的35人头上了。
2----1是2的前提,90天的缓刑期内,所有TIM组未受益的申请人(不管是否614后加入)的申请是否是terminated,究竟terminated的时间何时开始,换句话说这批人在629后是受判决的保护还是受C38的支配,这是法院和CIC之间的事,与申请人无关。
3----2是3的前提,如果第2条对申请人是有益的,那614后加入的人能不能享受判决的结果?我的看法是可以,首先法官一直是同意加人的,其次梁的判决只是guided的开始,不是guided的结束(这个协议一开始就有入口没出口,也符合判例法的精神)。这一条是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法院的之间的事,与CIC无关(尽管其一直坚定的反对加人,但一厢情愿,充其量也只起到恐吓法官的作用,CIC一直拿不出什么像样的反对理由)。
4----已打分的没有判决保护的继续拖,梁32天结案,因为他打官司了,没打官司的,32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