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w刀,在5个人名下,可以全部汇到我BMO的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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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以下是能找到的最新的NWA法庭判例:[/FONT]

Recently, on June 6, 2011, the Tax Court of Canada released its decision in Long Ha v. The Queen. The case was actually very interesting (from a factual perspective).

This case involved a sole proprietorship that was assessed income tax an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 on a net worth assessment basis. The main focus of the appeal was the GST assessment. Interestingly, Mr. Ha was partially successful in showing that CRA's net worth calculation was incorrect.

Most interesting is how the case began. On June 8, 2002, Mr. Ha was returning to Canada and was sent to a secondary inspection by the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In the secondary search, $40,000 in cash was discovered. The matter was referred to 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 (RCMP) who did not seize the cash. However, the RCMP were not satisfied with Mr. Ha's explanations as to why he had such a large amount of cash in his possession, the RCMP sent a referral to the Canada Revenue Agency (CRA) who reviewed Mr. Ha's income tax returns. The CRA found that the $40,000 was not explained by Mr. Ha's income tax returns. The CRA took the position that Mr. Ha had unreported income from business (Mr. Ha was a salal picker and fisherman). The CRA conducted a net worth assessment based on a bank deposit analysis, bank statements, mortgage applications and mortgage statements. The schedule for personal expenditures was calculated using Statistics Canada information to estimate the costs for a single individual. The CRA assessed Mr. Ha income tax and GST.

Mr. Ha conceded that his income was under reported. However, he disputed the CRA's net worth calculation as too high. The CRA felt Mr. Ha's calculation of his unreported income was too low. The Tax Court had to find the right answer. The Tax Court found that Mr. Ha's evidence was not credible. His explanation concerning the $40,000 changed each time he told it. When he was stopped in the Vancouver International Airport, he told the authorities that the $40,000 in his possession was from his employment as a fisherman and from a restaurant business. On December 12, 2004, he told a CRA auditor that the $40,000 was from his savings, salal picking and a few hundred dollars from friends. At the hearing before the Tax Court, Mr. Ha testified that the $40,000 was a loan or gift given to him.

After determining that Mr. Ha's evidence was not credible, the Tax Court found that the evidence of a number of witnesses was credible. As a result, the Tax Court reduced the net worth assessment by the certain amounts that, based on the evidence, were not attributable to business activities (e.g. were loans, insurance proceeds, transfer from spouse, a withdrawal from an RRSP, etc.).

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即便是40,000现金,即便原告的credibility是如此之差,他仍然能部分得值。如果原告拿出的是bank statemen,你猜猜结果会怎么样。



这个案例,看得人毛骨悚然,值得认真看看。
http://decision.tcc-cci.gc.ca/en/2011/2011tcc271/2011tcc271.html


1。CRA用net worth audit的方法控Mr.Ha 在2000到2003年共应税收入272,000:
The 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 (the “Minister”) reassessed the Appellant’s income tax liability on a net worth basis to include in income the amounts of $91,232, $50,125, $64,540 and $66,596 for 2000, 2001, 2002 and 2003, respectively.

2。法庭最后采纳共减少72,000,大多基础在很硬的证据上或CRA明显的计算错误(当然是Mr.ha举证):

Conclusion
[53] The appeals are allowed and the unreported income is to be reduced by the following amounts:

2000 taxation year

(a) Transfer of $6,200 from the Appellant’s spouse;
(b) Loan received from Binh A. Mac in the amount of $13,000;
(c) The RRSP in the amount of $9,043.87 which was withdrawn pursuant to the Home Buyer’s Plan;
(d) The amounts of $956.13 and $8,000 which were duplicated in the net worth calculations;
(e) The Visa advance of $681.

2001 taxation year

(a) Transfer of $1,400 from the Appellant’s spouse;

2003 taxation year

(a) The insurance proceeds of $32,824.85.

3。Mr.Ha 叫了6个证人,基本上都是说借给他多少多少钱。法庭大多没采纳,还差点还把一个朋友给卖进取。
4。这个当事人吃大亏了,这一搞,要破产了。估计,这种算法有点冤他了,我们都知道一般亚裔家庭消费都比较节省,CRA按加拿大平均统计家庭消费来算,这样节省的钱都算到未报收入里了。​

这因为小小的4万块,输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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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你首先必须清楚,[/FONT][FONT=宋体]NWA这个方法是用在审计拥有处于控制或者可施以影响的公司股权的股东、或者有现金生意、业主管理人员一体生意和非法生意的人用的,根本不是用来审计普通个人的。[/FONT]

告诉我你举的例子中Mr.ha 是不是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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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再回到我给你举的例子。[/FONT][FONT=宋体]CRA认为你年收入10万,而你说只有7万,举证责任在CRA。如果你不幸的拥有可适用NWA的business,CRA要首先证明你的net worth增加了而且没有合理原因,你只要把bank statement拿给他们就可以了,你有3万的汇款,这个就是证据。 [/FONT]

不得不说,我高估了你,你根本不懂Net worth audit. 不然不会说出上面的东西。

其实你说的这段里,我相信还有别的错误。
我真的不想同你辨来辩去,没有意义。
把你自己举的Mr.Ha案例,好好研究研究,会学到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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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不要乱说,你去找ITA来,哪条哪款给了税务局要求你举证资产来源的权利,或者施以你举证的义务?唐人说的目前都是对的。

怎么这个论坛里就是有人不懂还要凭想当然来乱说:wdb2:
[FONT=宋体]再回到我给你举的例子。CRA认为你年收入10万,而你说只有7万,举证责任在CRA。如果你不幸的拥有可适用NWA的business,CRA要首先证明你的net worth增加了而且没有合理原因,你只要把bank statement拿给他们就可以了,你有3万的汇款,这个就是证据。你还要举证什么资产来源?证明3万中的1万是你父母的退休金,然后把你爹娘几年来的退休金记录都提供给CRA?还有2万是你哥卖了祖传钧窑瓷器的钱,再举证瓷器是你哥一个人的而不是你和你哥共同的,否则有1万要算做你的收入计入你的taxable income?如果这是你的common sense, 我恭喜你。[/FONT]

[FONT=宋体]如果我们把范围扩大一些,比如[/FONT][FONT=宋体]3万是现金存款,这时你才需要举证资产来源,也就是要举证3万现金的来源是税后或非税的
[/FONT]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我都给你搞糊涂了。这不自己打自己吗?就像你给的案例一样,也是自己打自己。[/FONT]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不客气地说,你这个专业人士我还第一次见到,醒醒吧,在这误导别人的是你。[/FONT]
[FONT=宋体][/FONT]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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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问:如果我在中国的全部应税收入全部转给父母,再由父母汇入加拿大账户,那我不就逃税成功了吗 (不报中国的收入CRA能叫国际刑警查吗)

“逃税”,对应的中文法律词汇其实是偷税。

客观地说,偷税,与其它偷盗行为一样,不会100%被抓住的。你作为加拿大纳税人,隐瞒或自中国的收入,被加拿大税务局查到确凿证据的概率,与你在中国偷盗,被加拿大警察侦破的概率差不多。

问题是,被抓住的概率足够低,就可以去偷吗?

有朋友可能会说:我不会去偷盗,因为那是可耻的行为,但是我不认为偷税可耻。

偷税是不是可耻,这可是个大辩论题目,先不辩了吧。继续讨论happyvv提出的问题可能更实际一些。

隐瞒获自中国的应税收入,把收入的现金通过父母汇来加拿大,这么做你可能会被两个政府部门问到。

一个部门是税务局。正常情况下,税务局看不到你的银行账户,所以根本就不知道你有这么一笔钱汇进来。但是,在以后的若干年里,如果你不幸被税务局审计,你可能被要求提供银行对帐单,你有权选择提供还是不提供,如果你选择提供,那么税务局就可能看到你的这笔汇款;如果你选择不提供,税务局可能会申请法庭令从银行取得你的对帐单。无论怎样,只要税务局看到你的银行对帐单,就可能问这笔汇款是谁汇给你的,为什么汇给你。你可以按照你的预定计划,撒谎说是父母送给你的钱。你撒这个谎以后,结果可能是下面三个之一:

第一个结果,税务局暂时拿你没办法,你蒙混过关,这个结果的可能性确实比较大。

第二个结果,税务局根据汇款这个可疑线索通过与中国方面税务局(国际部门)的协作调查,发现你偷税,这个后果就不用说了。这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要知道每年都实实在在发生在一些人身上,因为中国税务局的国际部门每年也都需要做出一些业绩的。

第三个结果,税务局通过中方的协作调查以后,未发现你偷税的证据,但是却发现,以你父母的背景,他们根本就不是生意人,也没买过彩票,那笔钱比他们一辈子的工作收入总额还多,如果说那是他们挣的钱根本没人会信,那么,这笔钱是黑是白就成了问题了,于是,税务局会把你隆重“介绍”(refer)给另一个政府部门,就是反洗钱局(FINTRAC)。

更有可能的是,在你被税务局介绍到反洗钱局以前,别人就已经把你介绍过去了,这个"别人"不是别人,正是你的银行。依据反洗钱法,每个银行都有一个反洗钱部(AML),其职责是监控可疑金融交易。当银行反洗钱部认为你的汇款交易有那么一点点可疑的时候,他们就会问你一大堆的问题。比如汇款方跟你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汇钱给你,他们的钱怎么来的,以后还会不会继续给你汇等等。当然这些问题你都有权拒绝回答,但是要知道,你拒绝回答问题,银行就可能更认为你可疑,他们有权限制你的帐户交易,并有义务向政府反洗钱局汇报情况。当然,你可能不拒绝回答银行的问题,而是按照既定计划撒谎,说那是你父母给你的钱,你父母是做某某大生意的云云。问题是,这个慌好使吗?

实话告诉你,我就在银行工作,每当看到客户以"父母赠与"来应付反洗钱问题的时候,我都好心痛,你以为你这个慌撒得比别人聪明啊?你说你的钱是父母给的,别人也都这么说,太多的人撒同样的慌了,结果就是,当你听到一个40岁的投资移民说他收到的大笔汇款是父母给的的时候,不用动脑子你就知道90%以上的可能他在撒谎。如果银行不相信你的回答,并且认为你的交易确实可疑,他们还是会根据反洗钱法把你的情况向反洗钱局汇报。

到了反洗钱局那里,你有两个选择:

1. 继续嘴硬,一口咬定那钱是父母的钱,结果可能是承担被疑洗黑钱甚至被判入狱的风险。

2. 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明智选择,坦白那钱是你的生意或投资赚的钱,你只是为了偷税才欺骗税务局说那是父母的钱。然后,又有两个可能:

A. 因你已承认撒谎,你自己证明自己是个不诚实的人,你现在说的话也不被采信,你仍然被以洗黑钱嫌疑送上法庭。

B. 反洗钱局接受你的解释,把你更隆重地“介绍”回税务局。

现在,我们还是抛开道德问题不讨论,只是用生意人的脑袋想一下,在你能够看清楚撒一个谎有以上可能后果的前提下,你还会选择撒这个谎吗?
 
最后编辑: 20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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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我都给你搞糊涂了。这不自己打自己吗?就像你给的案例一样,也是自己打自己。[/FONT]

[FONT=宋体]不客气地说,你这个专业人士我还第一次见到,醒醒吧,在这误导别人的是你。[/FONT]

真的不想再和你这种逻辑不清的人讨论,但是你阴魂不散的纠缠,针对你的问题,我再给你逐条解释一下,就当税法知识普及教育吧。

第一,你问Mr. ha是不是普通人,我的回答,是,也不是。从对人的定义上说,是。从我的回帖中说,不是,因为我这个普通人是和business man对应的,而Mr. ha是sole proprietorship,所以不是普通的纳税人,是business的纳税人。而NWA是对business的,所以才适用到他身上。再说明白一点,如果他没有business,CRA没有机会用NWA做assessment。

第二,引用你的资料,

2001 taxation year

(a) Transfer of $1,400 from the Appellant’s spouse;


这部分在税务法庭被判为利益归原告,为什么?因为这里有清楚的transfer的证据,这也就反证了,如果是正常的转账汇款,汇款本身就是证据,根本不再需要再举证什么资产来源。

第三,我通篇帖子都是针对本帖主题-转账只要是转账,接收人是不用举证转账来的钱是税后或者非税的。恰恰相反,CRA如果认为这个钱有问题,CRA要举证,不是纳税人。没有什么举证资产来源的事情。唐人老大在楼上的帖子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如果税务局查询汇款来源,如实相告就是了,税务局有怀疑,要税务局举证,而不是纳税人举证。

第四,我有关现金的举证责任问题,和我的话根本不矛盾。
首先,纳税人没有向CRA举证他没有取得特定收入的义务,是CRA有义务举证纳税人取得了特定收入,只有有了证据才可以做assessment。
其次,我说的3万现金收入,是从上文转下来的,我上文例子中那个不幸的纳税人因为有business已经被CRA用NWA做了assessment,这时,因为没有bank statement,纳税人才有举证的义务。你不顾上下文断章取义,当然看不懂。

第五,也就是最重要的,关于NWA举证义务的问题。你信口雌黄,借用一个税法律师的文章,说举证的义务在纳税人,完全不顾税法律师的文章是说纳税人有举证义务是因为要驳倒CRA的assessment这个事实,所以你根本就是胡说。

在整个NWA过程中,CRA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这个过程不是纳税人在举证,而是CRA的索证和搜证过程。当CRA取得了足够证据证明纳税人的net worth不合理后,才轮到纳税人举证进行反驳。注意,这个举证是CRA举证在前了。纳税人举证的对象可以是CRA,这会在谈判过程中体现,或者举证给税务法庭,这在诉讼过程中体现。无论在哪个过程中,纳税人此时的角色都是原告或者申述人,根据法律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纳税人当然要通过证据驳斥CRA的结论,而这个举证也根本不是你所声称的举证资产来源,而是举证CRA的计算和计算所依据的基础是错误的。如果Mr. ha的$270,000都是转账来的,一张bank statement就足够了,而你口口声声说的举证,到底是要举哪门子证?如果这些钱都是Mr. ha的spouse transfer过来的,还要举证什么资产来源?


你没看懂我写的东西,也许是我写的不清楚,但更大的可能性是你的智商和理解能力有问题。至于到底是谁在误导,留给看帖的人判断吧。

顺带说一下美国要求外国提供美国公民银行信息的事情。这个确有其事,而且很关键的是发生世界上最安全的离岸金融中心-列支敦士登。这有3个原因。第一是美国实施税收的公民管辖权,所以需要掌握所有公民的银行信息来判断纳税义务,加拿大和中国以及其他主要经济体都实行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所以这方面的需求远没有美国强烈。第二是2008年美国和列支敦士登签订了新的税收协定,列支敦士登同意给美国提供特定纳税人的银行户口信息。第三是2012年列支敦士登修改了国内法,同意全面向美国提供美国人的银行户口信息。由此可见,一国的税务当局想查询在别国的本国人的银行信息,首先要有税收协定支持这种查询,其次是对方国家的国内法不禁止这种查询,第三是必须通过情报交流共享的渠道进行,而不能自己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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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问Mr. ha是不是普通人,我的回答,是,也不是。从对人的定义上说,是。从我的回帖中说,不是,因为我这个普通人是和business man对应的,而Mr. ha是sole proprietorship,所以不是普通的纳税人,是business的纳税人。而NWA是对business的,所以才适用到他身上。再说明白一点,如果他没有business,CRA没有机会用NWA做assessment。


1.所有自顾的人都是sole proprietorship,都有business,都是普通纳税人,报税同一般雇员一样都用T1,有限公司才会用T2。我知道有些收入超过10万的程序员都变成contractor,算自顾.这在加拿大太多了:开小店的,地产经纪,理财顾问,搞装修的,。。。。每个人身边都会有很多。你非要说它不是普通人。mr.ha不算普通人,那楼主就更算不上了。
2。你说Mr.Ha是business的纳税人,NWA是对business。这都是在瞎扯。税法上分:个人纳税人和公司纳税人,没有business的纳税人一说。
Mr。ha就是一个个人纳税人,而不是公司纳税人,尽管他有生意,是business man。所有的自顾,sole proprietorship都是个人纳税人用T1,而不是用公司纳税人的T2。NWA并没有说对只对business,而你举的案例就是对Mr.ha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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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taxation year

(a) Transfer of $1,400 from the Appellant’s spouse;

这部分在税务法庭被判为利益归原告,为什么?因为这里有清楚的transfer的证据,这也就反证了,如果是正常的转账汇款,汇款本身就是证据,根本不再需要再举证什么资产来源。


我有必要解释一下NWA:
举个例子吧:假设你家2010年底,净资产是10万,2011年你家报税收入是10万块,税后是8万块,税局可以按照统计数据假设你家2011年化了5万块,那末,理论上讲你家2011年末净资产应该是:10+8-5=13万,可是税局发现你家的净资产是50万,那差额50-13=37万就算你隐瞒的收入处理。这是你就要举证:
1。税局计算错误,不完整或假设不合理,你根本就没有50万净资产,或者你还有其他债务,总之就是想方设法降低你的资产,增加你的债务。比如,欠你爸10万块,欠你妈10万块。你要提交相关证据,法庭采不采纳另说。Mr.ha案例中不采了的很多,其中就有一个人作证说借给Mr.ha 8,000块,CRA发现这个人的纳税收入很少,根本没有能力借给8000块:
[33] At trial, the Appellant stated that he borrowed $8,000 cash from Manh Van Vu to purchase the Honda Prelude. Mr. Vu agreed with this evidence but got the story confused. He said he lent the $8,000 cash in March or April 2002.
[34] Mr. Vu’s reported income from 1998 to 2002 was minimal so counsel for the Appellant asked him if any of the money which he lent to the Appellant was from unreported income. Mr. Vu said that he saved his money and he “made his tax return every year”. I found that Mr Vu was not credible and I do not believe that he lent the Appellant $8,000. His reported income was $809, $4,496, $13,980, $7,014, and $10,953 in the chronological years from 1998 to 2002.
所以光说有时不顶用,如果你能提供你爸你妈有这个能力借给你这个钱,我相信这样更能让法庭采信。
2。举证税局的假设不合理:你家2011年根本就没有花掉5万块,只花掉了3万块,你能把租约提交法庭,你每月支付400块租了个地下室,你家有很多收据能证明你买的食品都是很便宜的,甚至有食品救济卷。。。。。
3。举证这37万是已交税收入或是免缴税的:比如中了彩票649,遗产,父母赠与。但是都要提交支持的证据。采不采纳法庭决定。举证来源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来源都说不清,你如何能让法庭相信你。
1,2二条所设金额在一般案中都不是大头,CRA的算法及假设很难十全十美,给上诉人一些空间。但大头往往在第3条,赢了第三条,你就赢了大头。

本案例中转帐汇款证明了一种债务关系:他欠他老婆1400块,这应该从Mr。ha的净资产中去掉,法庭采纳了这条证据。
想一想,如果是他自己给自己汇款,你把这个statement提交法庭有用吗?一点用都没有。

mr.ha 输了大头,为何?不就是不能证明资产来源吗?
那他证明资产来源就能赢了?还不行,还要证明这些净资产已交税或免税。
这些都作了,就能赢了?还不一定,还要看法庭采不采纳你的证据。
当然,你可以说我啥证据都不提供,甚至法庭都不去,那是你的权利,那你认输赔钱就行。
这个案中,Mr.Ha,赢得是小头,这个小头大多来自CRA 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信息。他没抓到这个案子的大头,而是放在这些小头上。
有人会问,为何他不说那27万是他父母或其他亲戚的赠与?这个值得思考。
 
最后编辑: 20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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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Mr. ha的$270,000都是转账来的,一张bank statement就足够了,而你口口声声说的举证,到底是要举哪门子证?如果这些钱都是Mr. ha的spouse transfer过来的,还要举证什么资产来源?

你不已经举证了资金来源了吗:这些钱都是Mr. ha的spouse transfer过来的.
如果你的这假设成立,CRA 下一目标就是他的spouse。
 
最后编辑: 20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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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也就是最重要的,关于NWA举证义务的问题。你信口雌黄,借用一个税法律师的文章,说举证的义务在纳税人,完全不顾税法律师的文章是说纳税人有举证义务是因为要驳倒CRA的assessment这个事实,所以你根本就是胡说。

在整个NWA过程中,CRA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这个过程不是纳税人在举证,而是CRA的索证和搜证过程。当CRA取得了足够证据证明纳税人的net worth不合理后,才轮到纳税人举证进行反驳。注意,这个举证是CRA举证在前了。纳税人举证的对象可以是CRA,这会在谈判过程中体现,或者举证给税务法庭,这在诉讼过程中体现。无论在哪个过程中,纳税人此时的角色都是原告或者申述人,根据法律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纳税人当然要通过证据驳斥CRA的结论,而这个举证也根本不是你所声称的举证资产来源,而是举证CRA的计算和计算所依据的基础是错误的。如果Mr. ha的$270,000都是转账来的,一张bank statement就足够了,而你口口声声说的举证,到底是要举哪门子证?如果这些钱都是Mr. ha的spouse transfer过来的,还要举证什么资产来源?

你不觉得ITA赋予CRA特别的权利了吗?他可以基础在一些假设上就可以reassess你的税款.
按照一般法律原则,Mr.Ha的案例中,CRA要有可信的证据证明他有27万的收入来源且没有报税,比如XXX公司给了mr.ha27万,他没报. 而不是要Mr.ha来证明这证明那.
就像在刑法中,检控方要举证我打了XXX,而不是要我来举证我没有打XXX.

关于我举的那个税法律师的文章,你的Mr.Ha案例更佐证了那个律师是对的.

税法是很复杂,我同一个问题,问不同的税法律师,能有相互矛盾的回答.所以律师也i不全对,但是在你与你个税法律师之间显然我相信那个律师.


另外,还想说一下,你和Jason高度一致,在关于CRA是否有权获得个人的银行信息.你们的说法是无权,除非有Search warrant.
我对你们的观点有点怀疑,等我有空再来查查ITA.
目前,我所知道的是,CRA 有权要第三方(包括银行,卷商,保险,....)提供任何他认为适当的(确定人员)信息. CRA无权要求第三方提供任何他认为适当的(不确定人员unnamed persons or group)信息,除非有Search warrant.
举个例子:CRA 有权向TD 素要Jason的帐户信息.但无权索要`所有帐户资产在500万以上的人员`的帐户信息.除非有Search warrant.这是防止CRA钓鱼执法。
我记得有个案例,CRA要求一个慈善组织提供所有捐款人的资料, CRA输了.但是他有权要求这慈善组织提供具体哪个人的资料.这个案例也让我想起一个捐款骗税案,好像叫globe learning (education)2000-2004的事。其实很多事,用脑子想想看看符合常识吗,合理吗,就行了,不一定非要去对法律有多少研究。捐1000块,给你退2000块的税,你还赚1000块,合理吗?

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ITA 231.2(1),231.2(2),231.2(3),....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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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觉得ITA赋予CRA特别的权利了吗?他可以基础在一些假设上就可以reassess你的税款.
按照一般法律原则,Mr.Ha的案例中,CRA要有可信的证据证明他有27万的收入来源且没有报税,比如XXX公司给了mr.ha27万,他没报. 而不是要Mr.ha来证明这证明那.
就像在刑法中,检控方要举证我打了XXX,而不是要我来举证我没有打XXX.

关于我举的那个税法律师的文章,你的Mr.Ha案例更佐证了那个律师是对的.

税法是很复杂,我同一个问题,问不同的税法律师,能有相互矛盾的回答.所以律师也i不全对,但是在你与你个税法律师之间显然我相信那个律师.


另外,还想说一下,你和Jason高度一致,在关于CRA是否有权获得个人的银行信息.你们的说法是无权,除非有Search warrant.
我对你们的观点有点怀疑,等我有空再来查查ITA.
目前,我所知道的是,CRA 有权要第三方(包括银行,卷商,保险,....)提供任何他认为适当的(确定人员)信息. CRA无权要求第三方提供任何他认为适当的(不确定人员unnamed persons or group)信息,除非有Search warrant.
举个例子:CRA 有权向TD 素要Jason的帐户信息.但无权索要`所有帐户资产在500万以上的人员`的帐户信息.除非有Search warrant.这是防止CRA钓鱼执法。
我记得有个案例,CRA要求一个慈善组织提供所有捐款人的资料, CRA输了.但是他有权要求这慈善组织提供具体哪个人的资料.这个案例也让我想起一个捐款骗税案,好像叫globe learning (education)2000-2004的事。其实很多事,用脑子想想看看符合常识吗,合理吗,就行了,不一定非要去对法律有多少研究。捐1000块,给你退2000块的税,你还赚1000块,合理吗?

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ITA 231.2(1),231.2(2),231.2(3),....231.2(7).

还再这呢?申明一点,CRA有权索取bank statement,我前面关于查询银行纪录的信息不准确,致歉。其他的,让看贴的人自己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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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再这呢?申明一点,CRA有权索取bank statement,我前面关于查询银行纪录的信息不准确,致歉。其他的,让看贴的人自己判断吧。
能纠正你的一个错,那怕是很小,我觉得也很值。
客观地说,这几天我从你提的案例中学了很多。至少把我们家05版的税法从地下室搬上来了。也是第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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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获自中国的应税收入,把收入的现金通过父母汇来加拿大,这么做你可能会被两个政府部门问到。

一个部门是税务局。正常情况下,税务局看不到你的银行账户,所以根本就不知道你有这么一笔钱汇进来。但是,在以后的若干年里,如果你不幸被税务局审计,你可能被要求提供银行对帐单,你有权选择提供还是不提供,如果你选择提供,那么税务局就可能看到你的这笔汇款;如果你选择不提供,税务局可能会申请法庭令从银行取得你的对帐单。无论怎样,只要税务局看到你的银行对帐单,就可能问这笔汇款是谁汇给你的,为什么汇给你。你可以按照你的预定计划,撒谎说是父母送给你的钱。你撒这个谎以后,结果可能是下面三个之一:

第一个结果,税务局暂时拿你没办法,你蒙混过关,这个结果的可能性确实比较大。

第二个结果,税务局根据汇款这个可疑线索通过与中国方面税务局(国际部门)的协作调查,发现你偷税,这个后果就不用说了。这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要知道每年都实实在在发生在一些人身上,因为中国税务局的国际部门每年也都需要做出一些业绩的。

第三个结果,税务局通过中方的协作调查以后,未发现你偷税的证据,但是却发现,以你父母的背景,他们根本就不是生意人,也没买过彩票,那笔钱比他们一辈子的工作收入总额还多,如果说那是他们挣的钱根本没人会信,那么,这笔钱是黑是白就成了问题了,于是,税务局会把你隆重“介绍”(refer)给另一个政府部门,就是反洗钱局(FINTRAC)。

1。你的这个程序只适用于隐瞒应税收入数额比较小的,比如三五万,十万八万,不太方便用NWA。数额大了CRA 可以拿出他的杀手锏用净资产法去审计,剩下的就是你举证去说服法庭了。就像上面的Mr.ha 案例。客观地讲,这种审计方法对被审计者有点不太公平。
2。CRA的义务是确保每一分钱收入都是纳过税的,也避免重复征税。法定豁免的除外:比如你的自住房增值是豁免的,资本增值的50%免征,TFSA增值豁免的等等。税局只要发现你有收入该报未报的,他的第一反应就是征税,它才不管你的收入是贩毒来的,还是拉皮条来的,还是洗来的,你给他交了税,他就同你再见了,他也没权判断别人的收入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剩下的该谁管就叫谁管,甚至我都怀疑CRA是否有权把你的这些隐私主动`介绍`到其他的与税无关的部门,原则上,CRA 只能把他掌握的隐私用于与税有关的事上,或者其他的政府服务上:比如统计,财政预算。。。。。,他无权主动向警方`介绍` 你的与税无关的刑事犯罪嫌疑信息,但警方可以向税局通过合理手续拿到你的资料。但这二个有本质区别,税局不主动`介绍`你到警局,警局就有可能没有盯上你,那也就不会去拿你的税局信息。

我知道的税局在进行审计的时候,他有些特权,这一特权能使你丧失一些法定的权限,比如部分隐私权/义务提供税局需要的资料/证据等。这是在正常的审计阶段,但是税局发现问题比较大,应该对你启动刑事调查时,这是一个飞耀:CRA不再有任何特权,他无权向你索要任何东西,你可以根本不理他,你的所有法定权利全部回来。
正是税局由此特权获取隐私,所以,我想对此隐私披露一定有严格的限制。这样才合乎常理。
 
最后编辑: 2012-09-16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70w刀,在5个人名下,可以全部汇到我BMO的账户吗?

还再这呢?申明一点,CRA有权索取bank statement,我前面关于查询银行纪录的信息不准确,致歉。其他的,让看贴的人自己判断吧。

各位朋友,我在这里第101次声明:我不是税务律师,也不是会计师,更不是“理财顾问”,我在金融机构做财富管理顾问,税法只学过基础,不是专业,但因为我所从事的专业涉及高净值税务规划,日常经常与税务律师和其他税务专家一起工作,所以有一点实践经验和心得,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在论坛里所提供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专业意见。如有具体问题请去咨询你自己的税务律师。

sunnywxm在这里道歉并更正的这个意见,我还有不同看法:

税务局确实有权索取个人银行对帐单,但这个权是有条件的:

1. 这个索取权是与纳税人保留并在被审计时提供财务记录的义务相对应的。依据收入税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比如退休金法等,纳税人有义务保留与税务相关的所有的财务记录,其中包括与应税收入、税前支出费用、税款抵减等相关的收入与支出记录,比如发票、收据、银行存入或支出单据等,对于生意纳税人(无论是公司实体,还是非公司实体)来说,与生意相关的银行对帐单是最低记录保留要求里面的一部份,也就是说是必须全部保留的;而对于非生意纳税人来说,只需保留与纳税相关的银行对帐单,比如一份对帐单上如果有税前支出交易记录,那么这份对帐单就是必须保留的;而如果这份对帐单上除了个人交易之外没有任何与纳税相关的收入或支出,那么这份对帐单就是可以不保留的。相应的,当税务局审计员要求纳税人提供银行对帐单时,纳税人按法定必须做的(enforcement)只是提供法定义务保留的对帐单,其他没有义务提供,实际上审计员也没有权力索取。当然,在现实世界里,一个普通纳税人在行使自己的隐私权对抗审计员对银行对帐单的索取权时会有些许弱势,即使纳税人明知道一份对帐单与税无关,有权不提供,但审计员可能会怀疑有关而坚持索取,这种形势下纳税人可以能会因害怕被判罚而妥协,从而丧失自己的隐私。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如果不幸遇到这类审计状况,不要自己应付,而是把代理权授给你的税务律师,你的律师在审核你的银行对帐单后会知道哪些必须提供,哪些无需提供,对于无需提供的部分如果与审计员的要求有冲突,律师会与审计员沟通,告诉他们这份对帐单与税无关,所以不想提供,审计员即使不相信纳税人,但是多半会倾向于相信律师而放弃索取这份对帐单。

2. 对于你有法定义务保留的文件,你也有法定义务提供给审计员。但是你可能会选择说你没有保留这些文件。对于与税相关的银行对帐单来说,如果你提供不出来,可能有两个后果:第一个后果是税务局把你的报税计算中的相关税前支出或税款抵减拿出来,增加你的应税收入,要你补缴税款,外加因没有依法保留文件和漏税而导致的罚款。第二个可能的后果是,审计员要求你授权他们直接从银行获取你的对帐单。审计员持你的书面授权,就可以从银行拿到所需的对帐单或交易记录。当你有义务保留并提供这份对帐单时,如果你提供不出来,你就有义务授权审计员直接向银行索取。如果你拒绝履行这个法定义务,那么再下面的后果可能就是迫使税务局向法庭申请法庭令(court order)。银行接到法庭令,将必须向法庭指定接收方交付交易资料。

3. 对于银行来说,在隐私权法限制下,它只能向四个对象透露帐户交易记录:第一,帐户所有人;第二,帐户所有人书面授权(现在大部分银行要求的是律师起草见证的POA。)的受授权人;第三,Court order所命令的信息接受人;第四,FINTRAC(在有足够理由认为客户有洗钱嫌疑的条件下)。如果你的银行向以上四个对象之外的任何人透露了你帐户信息,你就需要跟你的律师谈一谈了。

4. NWA是一种审计方法,而非法律赋予税务局的特权,纳税人并不会因被NWA而丧失隐私权,这也是为什么NWA的适用范围很受限制,多数案例应用于生意纳税人。而对于非生意纳税人,用NWA方法做审计通常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在被NWA时,纳税人可能会被索取全部银行对帐单并有义务提供,这就是因为被NWA的生意纳税人来说,保留并提供被索取的银行对帐单,本来就是这些生意纳税人法定义务最低财务记录要求的一部分。

5. 税务局作为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其行为受法律约束,同时也拥有一个极端的权力,就是冻结和没收纳税人财产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可能没有权力看你的某份银行对帐单,但是在你拒绝缴纳税款或罚款的时候,它有权冻结你的银行账户,甚至没收你的银行存款,并且,它行使这个权力并不需要另外向法庭申请法庭令。与此类似,如果你被省证监会处罚而拒缴罚款,证监会也有权冻结和没收你的财产;如果你拒绝缴纳地税,市政府也有权冻结和拍卖你的房子。

如同其他专业,越系统学习,发现自己不懂的东西越多,法律更是这样。所以结论是:

我不保证我所提供的信息都是正确的,我在这里所提供的唯一负责任的专业意见是:

如有相关问题或担忧,千万不要依赖这个论坛,也不要依赖从周围朋友那里听来的传说,请尽快去咨询专业律师。
 
最后编辑: 2012-09-16
G

gordondeng

Guest
回复: 70w刀,在5个人名下,可以全部汇到我BMO的账户吗?

支持唐人,受益匪浅
 

Michelle Libra

流金歲月 感恩惜福
回复: 70w刀,在5个人名下,可以全部汇到我BMO的账户吗?

前段时间,听说瑞士银行向美国政府披露了一些客户资料,把很多人吓得够呛。
那位向美国政府提供证据的同学这个月出狱了,你看,他因为披露了个人隐私坐了一点牢,但一出狱,美国政府发了过亿奖金给他。:wdb6:
而且,就我所知,银行界员工和披露客户隐私有关的事情,他们一般被判的刑都在五年以内,一般半年内可放假外出,一般享受很好的监狱待遇,一般在披露前和政府某部门达成一个协议,该部门会给对方一个很好的deal也就是金钱上的补偿,确保其家人继续维持入狱前的同样的生活水准。所以,披露还是不披露?普通员工可没这个胆,都是老总级别的,因为他们收入高,所以政府给的补偿才那么高(与个人收入有关)。
 
回复: 70w刀,在5个人名下,可以全部汇到我BMO的账户吗?

那位向美国政府提供证据的同学这个月出狱了,你看,他因为披露了个人隐私坐了一点牢,但一出狱,美国政府发了过亿奖金给他。:wdb6:
而且,就我所知,银行界员工和披露客户隐私有关的事情,他们一般被判的刑都在五年以内,一般半年内可放假外出,一般享受很好的监狱待遇,一般在披露前和政府某部门达成一个协议,该部门会给对方一个很好的deal也就是金钱上的补偿,确保其家人继续维持入狱前的同样的生活水准。所以,披露还是不披露?普通员工可没这个胆,都是老总级别的,因为他们收入高,所以政府给的补偿才那么高(与个人收入有关)。

好啊,1亿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回复: 70w刀,在5个人名下,可以全部汇到我BMO的账户吗?

再讲一个故事,十多年前参加一个讲座上听来的。数据是大概的,具体记不清了。
当时老师见这个故事的用意是:如果CRA审计到你,你要尽量提供配合,提供他所需的资料,即时它不需要的,但对你有利,也给他 。
话说台湾老板白先生,九十年代初,携全家老小高高兴兴的来报道了,反正是商移,钱不缺,在台湾还有一堆房产,股票。那就不用工作,尽情玩吧,啥美国,巴西,加纳比小岛都留下足迹,好不快活!

等玩遍南北美,保税季节也到了,白先生一摆脸:加拿大真扯,还要自己报税,那就给他报吧,咱在加加拿大也没收入呀,就一点银行利息收入,在台湾倒是有不少。但转念一想,税局即使猜到我在台湾有收入,她也拿不到直接证据,加拿大是法治国家,它没有铁的证据,办不了我。遂决定:就报在加拿大的几千块利息收入。不久收到一些退税,还说从7月开始,儿子还能有几百块牛奶金。白先生举起手,轻轻拍拍已经歇顶的头:加拿大够意思。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三,四年过去了,白先生好不自在,时不时飞往台湾打点一下生意,在顺道去香港,内地潇洒一下。

忽然一日,收到一封CRA来函,说要audit去年和前年他家的税,白先生那可是生意场上的老手,马上布置台湾的一些人员,作好准备。`人家审计都是偷偷的查,你还通知我,还要我给你提供证据,把我当傻蛋呀。你有本事你自己拿证据去,我能给你的就是加拿大境内的信息,这些东西我不给,你们也能拿到。`不久,CRA又来找他了,这次要面对面谈谈。不谈不知道,一谈吓一跳:税局说他在台湾有200万资产,要按每年15%(这个回报率是当时市场的平均回报率,所以税局就选了它)的回报共60万算他应税收入,马上给他出新的税单,税局能拿得出得主要证据就是他在移民申请时填的一份:个人净资产声明表,这个表上列出了他在台湾的房产/股票/生意等。白先生闷闷不乐回到家,马上召集几个要好的朋友商量,最终结论:税局在吓他,目的是诈出他在台湾收入的直接证据。不理他,去法庭告他,让他他要提供我60万收入的证据。哪能让他凭空胡说60万就60万,还没王法了。

一年后,法庭见了,CRA并无其他关键证据提供。白先生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来反驳CRA的60万不对或不准,原应是:白先生认为CRA因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他有CRA主张的60万收入,而不是要他举证他没有60万收入或举证反击CRA基于假设基础上的60万数据不对或不准。


结果如何?
1。有的人说,CRA 100%输了,他这个毫无道理,只是假设加推理,就要叫人家按他推理出来的数据缴税。
2。有的人说,白先生100%输了,因为事实上,他在台湾有资产,有收入。
3。有的人说,1和2都有道理,应该各赢50%,白先生按30万未报收入从新报税。

等我找到以前的讲座资料,再来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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