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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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JASON
1.如果自用珠宝甚至古董等不用声报,那如果将来卖出时增值需要交税吗?如果要,增值额度怎么认定呢?
2.夫妻两可以分别指定不同的主居所自住房吗
3.自用房产增值需要交税吗。增值的确认如果之前没有评估还有什么办法啊,至于你说的市场公平价格怎么找呢?
4.如果我太太名下资产确实很少,但如实声报,也确实没什么收入,长期以父母名义汇钱来会引起税务局注意吗?我自己是非税,但听说太太依赖丈夫提供全部生活费用对非税判定可能造成影响,所以不想自己汇款过来!

另外可以悄悄话个联系方式吗?谢谢

1. 自用财产,在出售所得大于一定额度(具体金额忘记了,好像是1千)的条件下,所获资本增值的50%也要计入应税收入。

资本增值=等于出售所得-调整后成本

调整后成本=购入成本(或你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公允市场价值)+保存及维护费用

2. 在任何时刻,一家人只能有一个税务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

3. 即使是自用房产,只要不是指定主居所,其资本增值的50%也要计入应税收入。公允市场价值就是你愿意卖,别人也愿意买的那个价格,其实每个拥有房子的人都知道自己的房子的公允市场价值大约是多少,你可以参考同地区同类房子在那个时间前后的成交价格。

4. 你自己的钱,要给太太汇过来该怎么汇就怎么汇,完全没有必要躲躲闪闪。长期假借父母之名汇钱,将来一旦太太被税务局审计,而把你给的钱说成是父母的赠与,这将是一个谎话,欺骗税务审计官可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来咱都是规矩人,违法有必要吗?仅仅是因为”听说“吗?为什么不去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呢?这么做,另一个潜在的麻烦是在反洗钱那边,明明是自己的钱,偏要绕个大弯伪装成是别人给的,这在反洗钱机构眼里很像是洗黑钱。咱的钱明明是干干净净挣来的,干嘛非要把它弄的像黑钱似的呢?

办公室地址电话已经悄悄给你。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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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您好!感谢你的分享,收获很大。

有两个问题,根据之前您的分享我已经有答案,请帮忙看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1) 我在国内原有一套房,2007年长登加拿大并同年在加拿大买了一套房。2011年9月我将加拿大的工作辞去,房子出租,全家(包括老婆孩子)搬回北京居住至今。由于对税务非居民的理解不清楚,因此刚刚做完的2012年报税还是以税务居民的方式来报的(加拿大住房出租收入已经上报)。在仔细读完您关于税务非居民的解释后,我理解从2011年9月起我应该是税务非居民,因此2012年报税做的不对,需要修正。另外,由于税务非居民不应该领取福利,因此我们家从2011年9月至今所领取的牛奶金也应该退还。对此,我准备填写RC199将这个情况向税务局汇报。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吧?

2) 今年我准备将北京的住所卖掉,然后将卖房所得汇去加拿大。由于我今年是税务非居民(计划今年9月之后才回加拿大居住),因此我可以一次性将卖房所得汇往加拿大自己的账户,并且在加拿大无需缴纳税费,对吧?

感谢!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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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您好!感谢你的分享,收获很大。

有两个问题,根据之前您的分享我已经有答案,请帮忙看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1) 我在国内原有一套房,2007年长登加拿大并同年在加拿大买了一套房。2011年9月我将加拿大的工作辞去,房子出租,全家(包括老婆孩子)搬回北京居住至今。由于对税务非居民的理解不清楚,因此刚刚做完的2012年报税还是以税务居民的方式来报的(加拿大住房出租收入已经上报)。在仔细读完您关于税务非居民的解释后,我理解从2011年9月起我应该是税务非居民,因此2012年报税做的不对,需要修正。另外,由于税务非居民不应该领取福利,因此我们家从2011年9月至今所领取的牛奶金也应该退还。对此,我准备填写RC199将这个情况向税务局汇报。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吧?

2) 今年我准备将北京的住所卖掉,然后将卖房所得汇去加拿大。由于我今年是税务非居民(计划今年9月之后才回加拿大居住),因此我可以一次性将卖房所得汇往加拿大自己的账户,并且在加拿大无需缴纳税费,对吧?

感谢!

1. 自你在2011年9月离开加拿大开始,你不仅不再有资格领取消费税退税、儿童福利金等福利,你在加拿大的这套房子,日后被出售或被是视同出售后,自2011年9月至出售或视同出售时的资本增值的50%也将成为应税收入。另外要注意的是,你必须通知你的租户你是非居民,这样租户将履行代扣代缴对非居民预扣税的义务,并且,你应选择按净租金而不是毛收入预扣税,并选择填报非居民税表以避免被多扣税。

2. 一般来说,当加拿大居民离开加拿大成为非居民时,他/她所拥有的所有资产都将被视同在离开前以当时的公允市值出售,在离开后又以同样价格购回,这样,所有的未实现资本增值都将被视同实现,其50%要计入离开那年的应税收入完税,这就是所谓的“离境税”。有些资产可以被豁免“离境税”,比如加拿大的房地产就是第一项受豁免资产,另外,如果此人在离开时在过去10年内累计在加拿大居住不足60个月,“离境税”也被豁免。幸运的是,你的情况看起来是符合豁免条件的,否则在你离境那年,你在中国的房子可能要被视同出售而你会欠下加拿大税款。现在你出售中国的房子后的所得会不会触发加拿大纳税义务我不确定,我不知道2007年至2011年你居住在加拿大期间这个房子的资本增值的50%是否应在今年计入你的加拿大应税收入。至于汇款,放心好了,加拿大没有汇款税,收入税的计算也与汇款没有任何关系。

以上并非专业税务意见,建议尽快就上述两个问题咨询加拿大专业税务会计师。也建议所有即将或刚刚定居加拿大的朋友,以及所有计划离开加拿大的朋友,在生活发生这类显著变动时,就加拿大税务问题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在这类严肃问题上千万不要依赖自己的想象或道听途说。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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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你在2011年9月离开加拿大开始,你不仅不再有资格领取消费税退税、儿童福利金等福利,你在加拿大的这套房子,日后被出售或被是视同出售后,自2011年9月至出售或视同出售时的资本增值的50%也将成为应税收入。另外要注意的是,你必须通知你的租户你是非居民,这样租户将履行代扣代缴对非居民预扣税的义务,并且,你应选择按净租金而不是毛收入预扣税,并选择填报非居民税表以避免被多扣税。

2. 一般来说,当加拿大居民离开加拿大成为非居民时,他/她所拥有的所有资产都将被视同在离开前以当时的公允市值出售,在离开后又以同样价格购回,这样,所有的未实现资本增值都将被视同实现,其50%要计入离开那年的应税收入完税,这就是所谓的“离境税”。有些资产可以被豁免“离境税”,比如加拿大的房地产就是第一项受豁免资产,另外,如果此人在离开时在过去10年内累计在加拿大居住不足60个月,“离境税”也被豁免。幸运的是,你的情况看起来是符合豁免条件的,否则在你离境那年,你在中国的房子可能要被视同出售而你会欠下加拿大税款。现在你出售中国的房子后的所得会不会触发加拿大纳税义务我不确定,我不知道2007年至2011年你居住在加拿大期间这个房子的资本增值的50%是否应在今年计入你的加拿大应税收入。至于汇款,放心好了,加拿大没有汇款税,收入税的计算也与汇款没有任何关系。

以上并非专业税务意见,建议尽快就上述两个问题咨询加拿大专业税务会计师。也建议所有即将或刚刚定居加拿大的朋友,以及所有计划离开加拿大的朋友,在生活发生这类显著变动时,就加拿大税务问题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在这类严肃问题上千万不要依赖自己的想象或道听途说。

不客气!

感谢Jason的详细解答,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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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您好

我国内有一套房出租,房产证只有我的名字,但其实是双方共同的资产。请问,我报税是按100%报,还是50%。如果说50%,该怎么证明呢?我报税的会计说,先按100%报,等房产证上加了名,再改为50%。但以我的理解,如果开始按100%报,以后加了名,应该算是赠与,房租收入还应该全部由我报。很困惑,请问我的理解对么?:wdb2: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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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您好

我国内有一套房出租,房产证只有我的名字,但其实是双方共同的资产。请问,我报税是按100%报,还是50%。如果说50%,该怎么证明呢?我报税的会计说,先按100%报,等房产证上加了名,再改为50%。但以我的理解,如果开始按100%报,以后加了名,应该算是赠与,房租收入还应该全部由我报。很困惑,请问我的理解对么?:wdb2:

加拿大收入税法在看资产的所有者时,看的是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不是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房产证的名字只表明谁是注册所有人,所以上面是你一个人的名字还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一点都不重要。另外,根据收入归属规则(attribution rules),夫妻之间的资产赠与是不转移纳税义务的。

看起来,你需要咨询一位专业的税务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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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多次看了您的这个帖子,学到了不少报税知识。
加拿大收入税法在看资产的所有者时,看的是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不是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房产证的名字只表明谁是注册所有人,所以上面是你一个人的名字还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一点都不重要。另外,根据收入归属规则(attribution rules),夫妻之间的资产赠与是不转移纳税义务的。

看起来,你需要咨询一位专业的税务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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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本税款抵减额度是2千多,不是2万多。
请问:
1.一家四口人,是否每人都有基本税款递减额度2千多,包括3岁孩子吗?
2.如果夫妻每人收入各37000/年,税额各约为7400 (按20%算)。
应交税14800.00 - 基本抵扣额 8000 (4人合计)=7480
所以家庭应交7480.
分摊到夫妻双方,每人交3740.
这样算对吗?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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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一家四口人,是否每人都有基本税款递减额度2千多,包括3岁孩子吗?
2.如果夫妻每人收入各37000/年,税额各约为7400 (按20%算)。
应交税14800.00 - 基本抵扣额 8000 (4人合计)=7480
所以家庭应交7480.
分摊到夫妻双方,每人交3740.
这样算对吗?

1. 基本税款抵减额与纳税人的年龄无关。收入税税率与年龄也无关。

2. 虽然实际计算过程不是这样的,但概念上基本上可以说ok。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T1135中文译本

2013年6月25日,传说已久的“海外资产申报新规”终于出台了。

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中文报纸上也频频出现《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吓坏回流华裔》、《狼来了》这类吓死人不偿命的标题。预料后面的几个月,中文报纸上也将满眼都是“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对策”之类的广告。

这事儿真有这么邪乎吗?我就不信这个邪。

所谓的“ 海外资产申报”,其实只是填报外国信息披露的四个报表之一。该报表的正确名称,叫做《外国收入核对表》,编号T1135。

今天花了几个小时,做了一件自认为有些社会意义的义工,就是把最新的T1135连同其所附填报说明做了个完整的翻译。顺便Google了一下,似乎这还是世界上第一个T1135的中文译本。没想到一不留神还做了回世界第一。


参见附件PDF文件。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对你来说是件事儿,而你又从来没有亲自读过那张表,那么把这个中文译本下载下来从头到尾读一遍吧。

点击下面的附件即可下载阅读(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
 

附件

  • (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 T1135.pdf
    311.9 KB · 查看: 229
最后编辑: 2013-07-07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T1135并非税表。

平时说的报税,报的是tax return,是一组表格,其主表编号是T1,叫做T1总税表,全名叫《收入税申报与福利申请总表》。所有的收入数据都经计算过程表格(schedule)计算后,汇总进T1。

而T1135是一种information return,是外国信息披露报表的一部分。

外国信息披露报表包括:
T1134,《控股或非控股外国附属企业信息披露表》;
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
T1141,《关于向非居民信托或类似安排或实体贡献资产的信息披露表》,
T1142,《关于由非居民信托获取分配或贷款的信息披露表》。

对于典型的来自中国的投资移民来说,在中国还有生意的情况下,其实除了T1135,至少T1134也要填报。漏报任何一张表或者任何的不实填报都是违法的。

如果做了移民信托或者祖业信托安排,则可能需要填报T1141和T1142。
 
回复: T1135中文译本

2013年6月25日,传说已久的“海外资产申报新规”终于出台了。

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中文报纸上也频频出现《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吓坏回流华裔》、《狼来了》这类吓死人不偿命的标题。预料后面的几个月,中文报纸上也将满眼都是“海外资产申报新规对策”之类的广告。


这事儿真有这么邪乎吗?我就不信这个邪。

所谓的“ 海外资产申报”,其实只是填报外国信息披露的四个报表之一。该报表的正确名称,叫做《外国收入核对表》,编号T1135。

今天花了几个小时,做了一件自认为有些社会意义的义工,就是把最新的T1135连同其所附填报说明做了个完整的翻译。顺便Google了一下,似乎这还是世界上第一个T1135的中文译本。没想到一不留神还做了回世界第一。


参见附件PDF文件。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对你来说是件事儿,而你又从来没有亲自读过那张表,那么把这个中文译本下载下来从头到尾读一遍吧。

点击下面的附件即可下载阅读(所谓)“《海外资产申报表》”:

请问Jason,

对新T1135“1:在加拿大以外的资金”,如情况如下:
A银行10万加币利息收入2000,5万加币等值美元活期0收入
B银行3万加币等值美元活期0收入

如何填报:
1)在第一行只填实际产生2000收入的A银行10万加币?还是填A银行总数15万加币等值(包括不实际产生收入的美元活期数额)?
2)要不要加第二行填上B银行3万加币等值美元活期及0收入?

多谢!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T1135中文译本

请问Jason,

对新T1135“1:在加拿大以外的资金”,如情况如下:
A银行10万加币利息收入2000,5万加币等值美元活期0收入
B银行3万加币等值美元活期0收入

如何填报:
1)在第一行只填实际产生2000收入的A银行10万加币?还是填A银行总数15万加币等值(包括不实际产生收入的美元活期数额)?
2)要不要加第二行填上B银行3万加币等值美元活期及0收入?

多谢!

依照填报指引:

1. 只要是银行存款,就一律属于第1类特定外国资产,即使某笔存款利息为0。

2. 每家银行填一行。

不客气!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孩子无论成年与否,其名下的存款都属于他/她的财产。

但是,如果孩子名下的存款来自于父母或祖父母的赠与,那么存款所产生的第一代利息仍然属于赠款的长辈的应纳税收入,而利息再产生的利息则属于孩子的应纳税收入。

只要孩子是成年人,赠与人就不受attribution rule影响,所以产生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算入赠款的长辈应纳税收入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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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孩子是成年人,赠与人就不受attribution rule影响,所以产生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算入赠款的长辈应纳税收入

对,谢谢补充。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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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新移民首次申报海外资产,是以长登日为准还是以短登日为准?非常感谢!

首先,还是那句话,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加拿大法律从来就没有要你“申报海外资产”。

其次,在移民法意义上,登陆从来不分“短登”和“长登”,这个说法也是源于讹传。新移民持移民签证和登陆纸首次到达加拿大,在入境处由移民官确认接受你成为落地移民,这个过程叫做登陆。登陆只有一次,没有第二次。

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外国信息披露表格(共有4个表格: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

第一,非居民不负有外国信息披露的义务。在你定居加拿大以前,你是非居民,即使你已经登陆成为落地移民,只要你还没有安家落户,在税务意义上你就还是非居民。只有从你在加拿大安家定居那天起,你才在税务意义上成为居民。

第二,在你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的第一个税务年度,你不用填报外国信息披露表格。自你成为居民的第二个税务年度起,如果你满足填报外国信息披露表格的条件,你就必须填报。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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