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说的好, 鼓掌十二分钟.1、我还是退一万步,认同你所说的。那还是有问题:P民们为什么跟着媒体跑?P民们跟着哪家媒体跑?为什么跟着这一家不跟着那一家跑?说得再精确一点,为什么宁愿跟着街头小报跑也不跟着新华社人民日报跑?
2、你提到了“从内心尊重法律”,这一条当然特别重要。问题是,P民们为什么“从内心不尊重法律”?因为制定法律的人不尊重法律。君不见姜姐语“休将法律做挡箭牌”么?夏案网上有很多诉求确实是“夏不该死”但更多的不是“前面那些杀人的城管为什么不死”么?辛普森案P民不是不服,而是简直就是认定他就是凶手了。但是为什么判了就判了?因为透明的审判过程让所有人都看到,程序得到了正确的履行,证据确实不足,陪审团确实是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我的想法,很遗憾......但是也就是这样了。你怎么能说透明度不重要呢?试想如果整个案件不公开审判,两个小时后辛普森大摇大摆回家----并且基本上每个牵涉到官员权贵的案子都这样审这样判,美国的P民们又会是什么样的反应?
1、我还是退一万步,认同你所说的。那还是有问题:P民们为什么跟着媒体跑?P民们跟着哪家媒体跑?为什么跟着这一家不跟着那一家跑?说得再精确一点,为什么宁愿跟着街头小报跑也不跟着新华社人民日报跑?
2、你提到了“从内心尊重法律”,这一条当然特别重要。问题是,P民们为什么“从内心不尊重法律”?因为制定法律的人不尊重法律。君不见姜姐语“休将法律做挡箭牌”么?夏案网上有很多诉求确实是“夏不该死”但更多的不是“前面那些杀人的城管为什么不死”么?辛普森案P民不是不服,而是简直就是认定他就是凶手了。但是为什么判了就判了?因为透明的审判过程让所有人都看到,程序得到了正确的履行,证据确实不足,陪审团确实是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我的想法,很遗憾......但是也就是这样了。你怎么能说透明度不重要呢?试想如果整个案件不公开审判,两个小时后辛普森大摇大摆回家----并且基本上每个牵涉到官员权贵的案子都这样审这样判,美国的P民们又会是什么样的反应?
我不这么认为,
西方完善或者残缺, 不是这个讨论的关键,
他们完善的, 未必到了中国也是完善的, 他们残缺的, 未必到了中国也是残缺的,
有些原则, 放之四海而皆准, 1, 权力必须接受监督, 2, 司法要独立, 3, 信息必须透明, 必须对所有相关人平等, 4, 私人的基本权利和财产必须受到国家的保护. 怎么实现这些原则, 大家慢慢商量.
我理解大家的意思是西方的制度很完善,已经能解决任何问题。相同的权利架构下,机构设置应该相同或相识。
假设英国与香港制度相同(进特首是任命的),那么机构设置也应该相同。为什么到了香港就得加个廉署。这说明根据原来那套机制在香港并未发生期望的效果。廉署真的是制度的产物吗?沙特不能设一个?中国不能设一个?日本不能设一个?所以我认为廉署设置来源于制度,这个说法太牵强。
另一方面,既然廉署在解决相关贪污问题上发挥了那么大的作用,他又与制度没有那么紧密的关系,就说明仅仅依靠制度不能解决问题。
我说香港没普选一样发展很好,有人说是制度好;我说其分权制度也没解决问题,最后还是靠加了个廉署解决问题;为什么贪污盛行那么多年后才加廉署?原来的老大干啥的?新换个老大就加廉署解决了问题,能说这不是人治的结果?
因为是领导人增添了一个部门来反贪,所以这就是人治不是法治,你自己说你这个说法合理不合理?按你这个说法,全世界都是人治----所有的机构都是人(甭管是领导人还是P民了)设立的。
制度当然没有完美的。香港的过去说明了当时的香港,制度存在贪腐的漏洞。民众对此怨声载道(舆论压力),领导者遂作出制度改进(设立廉署是制度的一部分),来解决问题。结果是,问题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得到了解决。制度进一步完善。
其他民主体制的国家当然有反贪机构,只是不叫廉政公署而已。你总不会认为一旦民主了立马就木有贪腐了吧那是你而不是其他人把民主社会当作天堂了。不说远,蒙特利尔前段时间就抓了几个市长。可是我们也不能说,蒙特利尔的贪腐问题比中国的任何一个市严重吧?这么说吧,反腐反了这么多年,中国在职正市长抓过几个?
1、我还是退一万步,认同你所说的。那还是有问题:P民们为什么跟着媒体跑?P民们跟着哪家媒体跑?为什么跟着这一家不跟着那一家跑?说得再精确一点,为什么宁愿跟着街头小报跑也不跟着新华社人民日报跑?
2、你提到了“从内心尊重法律”,这一条当然特别重要。问题是,P民们为什么“从内心不尊重法律”?因为制定法律的人不尊重法律。君不见姜姐语“休将法律做挡箭牌”么?夏案网上有很多诉求确实是“夏不该死”但更多的不是“前面那些杀人的城管为什么不死”么?辛普森案P民不是不服,而是简直就是认定他就是凶手了。但是为什么判了就判了?因为透明的审判过程让所有人都看到,程序得到了正确的履行,证据确实不足,陪审团确实是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我的想法,很遗憾......但是也就是这样了。你怎么能说透明度不重要呢?试想如果整个案件不公开审判,两个小时后辛普森大摇大摆回家----并且基本上每个牵涉到官员权贵的案子都这样审这样判,美国的P民们又会是什么样的反应?
不错不错,古文功底很好。
第一个是自省。恕我直言,我一向认为,教科书里面一个劲地倡导自省,本质上就是政府在灌输“都是你的错都是你的错你别怨政府回家去反思”的思想。当然孔子当年可能不是这个意思。
第二个是讲寻求真理的决心。主要是表个态。结果这个表态的还跳了江,没把漫漫的路走完。
第三个本意不是独立思考。不过引申义勉强可以算。
正能量,得正面阐述。我认为,独立思考首先要培养一个相对客观的世界观,逻辑观。然后,就是能听听两边的话,能尽量不带偏见地看看两边出示的证据。
问题1:有P民跟着A报跑,也有P民跟着B报跑。去看天涯去年的留言吧: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516019-1.shtml
问题2:“前面那些杀人的城管为什么不死”,P民之所以P,就在于此,有几个人会去翻法律条款,再做判断?故意杀人,有那么多的免死金牌,有人按着做了,就没死;有人不做,就死了。
量刑指导意见:
4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顺便说说第6条,那个法庭上自认是另外一案强奸犯的那位,是不是想靠这个给自己减刑免死呢。
3、夏案不公开透明吗?因为没电视转播?
霜老师,首先声明,俺不带任何观点而来
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算不算是鼓励独立思考?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算不算?
万人皆醉我独醒,算什么?
太多了。。。,天分不一样,理解程度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