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
一个家住北京的人,受雇于一家位于北京的公司,2013年1月1日被公司派到温哥华来出差,住在温哥华的旅馆里,一直到2013年12月31日他还住在这个旅馆里,还在温哥华出差,也就是说,这个人在2013税务年度在加拿大待了365天,远远超过183天了吧?
我的问题是:
1. 依照加拿大收入税法与中加税务协定,这个人在税务意义上属于加拿大居民吗?
2. 如果他在2013年全部的收入都来自于中国公司支付给他的工资,他需要向加拿大报税吗?
3. 如果他在2013年还从加拿大银行获得了一些利息收入,他需要向加拿大报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