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熟悉普通法的,就会知道,这里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是要根据以往的案例来做参考的。一个律师写了这样的案例:
1,当事人来自台湾,在加拿大拥有房地产及公司物业。他的住宅价值200万加币,他和配偶在一个高尔夫球场投资了100万加币,并且在另外一个公司投资了75万加币。自移民后的第三年,他受聘于一家体育用品商店回台湾工作,他接受该工作的原因是因为还有年迈的父亲在台湾需要他的照顾。他在4年内只住了251天。他在加拿大报税,不过每年收入在18000以下。法官判断他的生活中心不在加拿大,所以,他的入籍申请被拒绝;
2,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的产篇,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儿女在加拿大并且是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每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金,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判定他的生活重心在加拿大,所以他并没有实际住够3年,也聘准了他的申请;
还有一个申请人没有在加拿大住够3年,而是在美国读书,寒暑假都回加拿大,法官竟然批准了他的申请,因为确认他在美国是临时性质。
所以,只有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还要看自己遇到的是哪一派的法官,才能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