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策略讨论

Johnny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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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好的,今天我们就说说慈善捐款。[/FONT]

[FONT=宋体]加拿大的税务体制给慈善捐款者提供非常慷慨的奖励,这种奖励相当于,你每向慈善机构捐出一笔钱,政府就从应收税款里拿出一部份钱来补贴给你。[/FONT]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真不敢相信,向慈善机构捐款,加拿大政府会给你补贴超过[/FONT]50%[FONT=宋体]的钱,这是个何等慷慨的政府啊![/FONT]


看到这里...
内牛满面:wdb7:
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咋就这么不让人安心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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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你好,我正在填NR73表。有处不懂什么意思
STATEMENT OF RESIDENCY
1)Are you,under a tax treaty with another country ,considered resident in the other country and not resident in canada?我理解是说现在(在加期间)是否在与另国的税务条约下,是另国的居民,不知道是不是该选no
2Are you subject to income tax in that country on your world income?(total income from inside and outside Canada)选yes or no我理解是说现在(在加期间)是否在税务协议下,不知道是不是该选no
3)Are you considered resident of a country that does not have a tax treaty with Canada?
也是不知道选什么,看不懂问题的意思思:wdb4: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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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兄的帖子我一直认真拜读:wdb17::wdb17::wdb17:,您多次提到专业税务顾问,可否介绍几个专业税务顾问给我,灰常灰常感谢!:wdb19::wdb19::wdb19:

可以,不过要先简单告诉我你的需要,我才知道哪位顾问可以帮助你。

不客气!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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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你好,我正在填NR73表。有处不懂什么意思
STATEMENT OF RESIDENCY
1)Are you,under a tax treaty with another country ,considered resident in the other country and not resident in canada?我理解是说现在(在加期间)是否在与另国的税务条约下,是另国的居民,不知道是不是该选no
2Are you subject to income tax in that country on your world income?(total income from inside and outside Canada)选yes or no我理解是说现在(在加期间)是否在税务协议下,不知道是不是该选no
3)Are you considered resident of a country that does not have a tax treaty with Canada?
也是不知道选什么,看不懂问题的意思思:wdb4:

举例来说吧,如果你现在是居住在中国而不是加拿大,而中国是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那么:

1和2都是Yes,3是No。

需要知道的是,如果你是中国居民,你也是要为你的全球收入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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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吧,如果你现在是居住在中国而不是加拿大,而中国是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那么:

1和2都是Yes,3是No。

需要知道的是,如果你是中国居民,你也是要为你的全球收入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就是第一条,我现在居住在加拿大,将会居住在中国,而问题问的似乎是现在的居住状态。。。答案会不同么?谢谢jason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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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是第一条,我现在居住在加拿大,将会居住在中国,而问题问的似乎是现在的居住状态。。。答案会不同么?谢谢jason


Are you?是现在时态,问的是你的现在的状态。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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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醒!


加拿大不征遗产税,但是有遗嘱验证程序,并且要收遗嘱验证费,而且,遗产所包括的所有资产(主居所除外),都将被视同在去世者其实那天出售然后又用原价购回而将尚未实现的资本增值实现,不过加拿大也没有资本增值税,资本增值收入的50%将计入去世者最后一年的应纳税收入,完税后遗产才能过户予继承者。

赠与也是这样,虽然没有赠与税,但是受赠资产将被视同在赠与者手里出售然后把所得现金赠与,然后受赠者又以原价把资产购回,所以未实现的资本增值将在赠与发生时被强制实现,资本增值收入的50%计入赠与者当年的应纳税收入。

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居民离开加拿大变成非居民,俗称“回流”,你回流的时候,你在全球任何地方尚未出售的投资性资产,比如房产、股票等,都将要视同在你离开加拿大的那天出售,你要为视同实现的资本增值收入的50%纳税。

这就是为什么遗产规划是每个家庭财务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这也是为什么,如果你来加拿大本来就打算住几年入籍以后就回流,那么在你定居加拿大以前就应该做好税务规划安排,这样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你在加拿大居住期间和离开时的税务负担以及法律负担。

好像概括起来就是遗产只能按现金方式进行。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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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ASON,申请了非税务居民,对今后RENEW枫叶卡是否有影响?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和非居民,反映的是你在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这个状态只在税务上有意义。

理论上,移民局跟税务局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移民局对你的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不感兴趣,并且由于隐私权法的限制,移民局也无从知道你的税务资料。

换领枫叶卡只有两个条件:

第一,在申请换卡的时候你拥有永久居民身份;
第二,在申请换卡的时候你在最近的一个5年里累计住够2年(即时前面有20年从来没有住过也没有关系)。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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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概括起来就是遗产只能按现金方式进行。


视同出售只是税务意义上的出售,并非真正的出售。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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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听说为合理避税,新移民第一次登陆前最好先公证国内房产价值,请问是否准确?如果不是,如何在初次登陆前准备国内房产的资产信息?

多谢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属于避税策略的范畴。

按照加拿大税法,如果你原来是非居民,现在已经成为居民,那么在你出售在成为居民以前购置的外国投资房产以后,你只需要为此房产在你做居民期间所产生的资本增值纳税。换句话说,在加拿大税务局眼里,你在定居加拿大时就已经拥有的外国投资房产,其成本值相当于你定居加拿大那天这个房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要理解的是,公平市场价值数据是通过市场调查来获得的,而并不一定要通过评估,评估价也不一定就反映公平市场价值。比如,如果通过不公平的程序来评估,那么这样获得的“评估价”就不等于公平市场价值。税务局审计时并不会在意评估公司的名字和权威性,他们在意的是你所使用的市场调查程序的合理性和市场依据的典型性,如果他们认为程序不合理或者依据不足,他们照样可以推翻你花钱买来的“评估价”。

不客气!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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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ASON,申请了非税务居民,对今后RENEW枫叶卡是否有影响?

首先,税务意义上非居民就是不住在加拿大的人,而选择不住在加拿大是你的权利,所以做税务意义上的居民并不需要向谁申请。

税法和移民法基本上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法律。

一个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在移民意义上照样可能满足换枫叶卡的条件。

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牛先生在2006年5月4日登陆加拿大成为永久移民,在旅馆住一个星期与5月11日打道回府继续在中国生活工作,其后由这边的朋友帮助接收枫叶卡邮件,然后设法捎回中国,在2006年5月12日至2011年5月3日期间,牛先生受雇主中国公司派遣,数次来加拿大出差,在加拿大的旅馆陆陆续续累计住了712天,与“短登”的天数相加,刚好在加拿大住够720天,那么在移民法意义上,牛先生履行了5年住2年的义务,枫叶卡到期换卡没有问题,但是在税务意义上,他在过去的5年内都是以中国居民身份来加拿大出差,并且任何一年也没有累计住够183天,那么他在税务意义上仍然属于非居民。

另一方面,因为在加拿大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出境其实是没有记录的,所以单凭你的护照上的出入境章和登机牌其实并不能证明你的居住情况,所以当你换枫叶卡的时候,如果因为某种线索,比如移民官发现你说了谎(哪怕是无关紧要的谎话)或者在某个文件上做了假,移民局就会怀疑你的诚实度,他们会怀疑你是否真正在过去5年内住了至少720天,这时可能会启动一个调查程序,调查官有权要求你提供你在加拿大的居住凭证,而Notice of Accessment就是居住凭证的一种(参见移民局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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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税务意义上非居民就是不住在加拿大的人,而选择不住在加拿大是你的权利,所以做税务意义上的居民并不需要向谁申请。

税法和移民法基本上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法律。

一个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在移民意义上照样可能满足换枫叶卡的条件。

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牛先生在2006年5月4日登陆加拿大成为永久移民,在旅馆住一个星期与5月11日打道回府继续在中国生活工作,其后由这边的朋友帮助接收枫叶卡邮件,然后设法捎回中国,在2006年5月12日至2011年5月3日期间,牛先生受雇主中国公司派遣,数次来加拿大出差,在加拿大的旅馆陆陆续续累计住了712天,与“短登”的天数相加,刚好在加拿大住够720天,那么在移民法意义上,牛先生履行了5年住2年的义务,枫叶卡到期换卡没有问题,但是在税务意义上,他在过去的5年内都是以中国居民身份来加拿大出差,并且任何一年也没有累计住够183天,那么他在税务意义上仍然属于非居民。

另一方面,因为在加拿大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出境其实是没有记录的,所以单凭你的护照上的出入境章和登机牌其实并不能证明你的居住情况,所以当你换枫叶卡的时候,如果因为某种线索,比如移民官发现你说了谎(哪怕是无关紧要的谎话)或者在某个文件上做了假,移民局就会怀疑你的诚实度,他们会怀疑你是否真正在过去5年内住了至少720天,这时可能会启动一个调查程序,调查官有权要求你提供你在加拿大的居住凭证,而Notice of Accessment就是居住凭证的一种(参见移民局操作手册)。
受教了!加声望了!:wd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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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气看完!太精彩了!楼主写得很清楚,受益!
我有2个问题要请教,1)07年7月(进加拿大)--08年7月在加拿大住,08年有报税,今年5月4来加拿大,我需要补报税吗?我打算长期居住。2)我租了一间公寓,签了一年合约,这几天买了一间屋子,全部出租,对我以后报税有问题吗?对以后卖房所得会有什么问题,谢!请大侠指教,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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