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没学好,不过还是非常感谢您的回复和link,非常useful!!
非税务居民期间 (no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在中国买的债券违约,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如果今后变成加拿大税务居民后 发债人全部或部分兑付,兑付本金部分是不是可以和前面损失抵扣?
CRA 对于新移民有下面解释,似乎可以抵扣。但是对 返回加拿大 恢复成税务居民(re-establishing Canadian residency or return to Canada) 并没有解释。Google 也搜不到答案。哪位高人给指点一下呀?
Property you owned before you arrived in Canada
If you owned certain properties, other than taxable Canadian properties, at the time you immigrated to Canada, we consider you to have sold the properties and to have immediately reacquired them at a cost equal to their fair market value (FMV) on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This is a deemed disposition.
Your property could include the following: shares, jewelry, paintings or a collection.
Usually, the FMV is the highest dollar value you can get for your property in a normal business transaction.
You should keep a record of the FMV of your properties on the date you arrived in Canada. The FMV will be your cost when you calculate your gain or loss from disposing the property in the future.
You dispose of your property when:
If you have a loss resulting from the disposition of those properties, you can only deduct those losses from any gains you had from selling the same type of property. You cannot use this type of loss to reduce any capital gains you had from selling other types of properties.
- you sell it;
- you give it;
- it's destroyed; or
- it's stolen
Note
If you are re-establishing Canadian residency and you had a deemed disposition when you left Canada, go to What if you return to Canada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账面的资本增值也是不用缴税的,只有实现了的资本增值的50%才是你的应纳税收入。
比如,在你定居加拿大的那一天,你留在中国的一套房子市值50万,几年以后的今天,这套房子的市值已经是100万了,只要你没有卖,你就没有资本增值收入,就不用缴税;但是如果你把这套房子卖了得了100万,那么你就得到了50万的资本增值收入,其中25万是你当年的应纳税收入。
至于“海外资产”要不要“申报”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你对“海外资产申报”的定义。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定义是讹传的说法: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国外所拥有的财产的总额,那么答案是No。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定义是在一定条件下填报《国外收入核对表》,让加拿大政府知道你在一个税务年度内曾经拥有过哪些能够产生收入的特定国外资产,那么答案是Yes。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T1135就是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表”,但是它反映的并非像讹传的那样是你在国外所拥有的财产明细或者总值,而是用于核对国外收入。
新移民定居加拿大的第一个税务年度不需要填报T1135。自第二个税务年度起,如果你的特定国外资产的成本总值在一个年度的任何一个时刻曾经超过10万加元,那么你就需要填报这个表。
你好Jason, 我老婆2016年开始陪我在加拿大, 每年都回国小住几个月(自住房一套), 2017我给她报税时没有申请海外资产. 2018年3月底我们一同正式登陆, 通过EE 本地经验拿了PR. 6月她回国卖了她名下唯一自住的那套房子(超过10W加币),我们9月在加拿大买了房(她卖房的钱用来做了加拿大这边的首付款,余下部分不足20W人民币了). 我看了下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讨论,还有CRA 官网, 想问一下: 按昭新移民第一年不用申报说法,她似乎不用申报? 但是她有卖房资金从国内转到加拿大, 感觉又该申报。如果需要申报海外资产, 这又是唯一一套自住房, 从登陆到卖房, 不足半年( 但是如果从她2016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 CRA 上Q&A :For a new resident, the cost amount of foreign property is its fair market value at the time he or she first became resident in Canada. Use this fair market value in determining the new resident’s Form T1135 filing requirement in future years 。我应该以何时为准,确定fair market value, Gross income, Gain (loss) on disposition呢??登陆前并没有对房产评估。求问,如果第二个税务年没有申报海外资产,可以在第三个税务年申报吗?前后不一致怎么解释?谢谢
回复: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错误概念之十
记名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
这是个普遍不熟悉的概念,甚至很多会计师也会忽略这个概念:像房产、公司股份、投资账户等记名资产,并非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因为,在法律和税务意义上,资产的所有权分为两部分:
注册所有权(registered ownership),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纳税义务,归属于资产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单纯的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并不为其名下的资产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比如说吧,你用你自己的钱,买了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自己名下,收到的房租你自己花,以后买了房子赚了钱也自己花,那么你就既是这个公寓的注册所有人,也是受益所有人。
而另外呢,你还用你自己的钱,买了另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你爸爸名下,但是这房子你并没有打算赠送给你爸爸,而只是借你爸爸的名子持有它,收的租金和今后卖房子收回来的钱都是你花,而不是给你爸爸花,那么对于这个房子,你爸爸就是注册拥有人,你是受益拥有人,房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日后卖房子赚的资本增值的50%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为房子的收入缴税,你就是违法逃税了,因为你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你爸爸。
所以,那些为逃税而把在中国的房子、公司股权、股票账户等资产转到父母名下的做法,根本就是掩耳盗铃,资产过户到父母名下,只是把注册所有权给了父母,受益所有权没有变的话,你仍然是这些资产的受益所有人,你仍然是纳税义务人,你要是不缴税,跟你直接隐瞒你在中国的收入没有什么两样。这不是合法避税,还是违法逃税。
另一方面,典型的移民家庭,往往是家庭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老婆实际没有挣过钱,只是全职太太在家带孩子,那么在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里,在税务意义上,老婆对于其名下的资产其实也就是注册所有人,而老公是全部资产的受益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资产,包括老婆名下的资产(包括房产、公司股份等)所产生的收入,还都是由老公承担纳税义务。
这个概念对于典型的中国移民家庭非常有意义,如果夫妻两人中,老公是空中飞人在中国做生意赚钱,老婆带孩子住在加拿大,那么通常老公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如果家里在中国的公司股份和房产等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那么即使有些股份和房产在老婆名下,老婆也不用为这些资产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因为她只是注册拥有人,而老公是受益拥有人,但是老公又是非居民,不为其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最终夫妻谁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如果你家有这种情况,建议尽快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那么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可能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吗?
错误概念之十一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