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啊。。。。税务局说我是非税务居民!!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回复: 求助啊。。。。税务局说我是非税务居民!!

首先,再次咬文嚼字,non-resident for income tax purposes,中文翻译应为:

收入税意义上的非居民,或简单一点说,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或更简单一点说,

税务非居民。

“非税务居民”是由早年由香港殖民地移民来的忘掉中文的同胞所做的诸多不恰当的中文翻译之一,那个定语“非”放错地方了,极易导致误解,所以应坚决予以摒弃。虽然经历文化大革命,大陆来的同胞的中文普遍比台湾来的同胞要差一些,但还不至于沦落到连这么个概念用中文都表达不清的地步。

再大声喊一遍:

税务居民

根本没有税务居民那么回事儿。

在法律意义意义上,居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往往,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景下所说的“居住”代表不同的意义,甚至不同的人,在说的同一件事时所说的“居住”意义也不同。

同样是“居住”,有物理意义上的居住,有收入税意义上的居住,有移民意义上的居住,还有医疗保险意义上的居住......,以上几种意义上的“居住”都是不相等的概念。

比如,

WITB是要全年都在这里的。

这位朋友说的“在这里”的意思是一个人物理上居住在这里。

但是,

2. Are you eligible for the WITB?

You are eligible for the WITB if:
  • You are 19 years of age or older on December 31st; and
  • You are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income tax purposes throughout the year.

WITB的资格条件中说的其实是:

你在全年都是一名收入税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

以上二者有什么不同吗?

很不同。

举个极端的例子:小刘家住北京,就职于某跨国公司北京分公司,在2011年1月1日,小刘受公司派遣来加拿大出差,在温哥华的旅馆里一直住到2011年12月31日,他算是全年都实实凿凿地“待”在加拿大吧,但是在税务意义上,他是加拿大居民吗?答案是否。尽管他在2011年的全年一天不拉地“待”在加拿大,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是“税务协定意义上的中国居民,而非加拿大居民”,再依照加拿大收入税法,税务协定意义上的非居民被视同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所以小刘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既不为他在中国领的工资向加拿大缴税,也没有资格享受WITB这类的加拿大福利。

还有一个人,小张,2005年移民加拿大,家住温哥华,与小刘就职于同一家跨国公司,但是是在温哥华分公司工作,2011年1月1日,小张被公司派遣去北京出差,住在北京的旅馆里,一直到2011年12月13日,这算一天都没有“待”在加拿大吧,但是在加拿大收入税意义上,他是加拿大居民还是非居民呢?与小刘的例子同理,小张是收入税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而且全年都是,所以尽管小张一天都没有“待”在加拿大,他仍然有资格享受WITB。

如果楼主是在去年中间的某一天定居加拿大,成为收入税意义上的居民的,假设是2011年5月1日成为居民的吧,那么在此之前,你是非居民,你不需要为5月1日前获自加拿大以外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而必须为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至于WITB,因为其合格条件之二是你必须在2011年全年都是收入税意义上的居民,所以如果你是2011年中定居加拿大的,那么你就没有资格申请WITB。

如果楼主是在2011年以前就已经定居加拿大,只是在2011年离开了4个月,那么在2011年,你是全年都是居民,还是全ian都是非居民,还是一部分时间是居民,一部份时间是非居民,这要在了解你全面的居住情况,考虑所有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最后,一个人究竟是收入税意义上的居民,还是非居民,这不是个会计问题,而是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所以如果要咨询专业人士,那么你要咨询的对象不应该是会计师,而应该是律师,并且应该是国际税务领域的律师。

甚至,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也不是税务局说了算,真正说了算的是法律。

税务局只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在法律地位上,税务局与你完全平等,如果你与税务局有不同意见,最后做出裁决的是法庭。

即使税务局给出一个关于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判断意见,他们会书面告诉你,他们的判断只是一个意见,其假设条件是你提供给他们的相关信息完整和准确,最后,他们会告诉你,他们不为这个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判断失误,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都是你。

所以,结论是,如果真的想在自己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还是非居民这个问题上寻求专业帮助的话,你唯一的正确选择就是去找税务律师――熟悉《加拿大收入税法》、国际法、《中加税务协定》,并且对收入税法有关判例有深入研究的律师。

如果你去与一位这样的专业律师谈一谈,你会发现,传说中的“只要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你就一定是税务居民”,“做非税务居民要卖掉房子,切断与加拿大的一切联系”等等这类讹传错得是有多么离谱,这些讹传给“空中飞人”、“太空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心理负担有多么严重。

记住,问会计师你是税务居民还是非居民,就好比不舒服了不去看医生,而去药房问药剂师你是病了还是没病。

看病找医生,抓药找药剂师。

问你该不该缴税找律师,算你该缴多少税找会计师。

不知道这么说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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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再次咬文嚼字,non-resident for income tax purposes,中文翻译应为:

收入税意义上的非居民,或简单一点说,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或更简单一点说,

税务非居民。

“非税务居民”是由早年由香港殖民地移民来的忘掉中文的同胞所做的诸多不恰当的中文翻译之一,那个定语“非”放错地方了,极易导致误解,所以应坚决予以摒弃。虽然经历文化大革命,大陆来的同胞的中文普遍比台湾来的同胞要差一些,但还不至于沦落到连这么个概念用中文都表达不清的地步。

再大声喊一遍:

税务居民

根本没有税务居民那么回事儿。

在法律意义意义上,居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往往,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景下所说的“居住”代表不同的意义,甚至不同的人,在说的同一件事时所说的“居住”意义也不同。

同样是“居住”,有物理意义上的居住,有收入税意义上的居住,有移民意义上的居住,还有医疗保险意义上的居住......,以上几种意义上的“居住”都是不相等的概念。

比如,



这位朋友说的“在这里”的意思是一个人物理上居住在这里。

但是,



WITB的资格条件中说的其实是:

你在全年都是一名收入税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

以上二者有什么不同吗?

很不同。

举个极端的例子:小刘家住北京,就职于某跨国公司北京分公司,在2011年1月1日,小刘受公司派遣来加拿大出差,在温哥华的旅馆里一直住到2011年12月31日,他算是全年都实实凿凿地“待”在加拿大吧,但是在税务意义上,他是加拿大居民吗?答案是否。尽管他在2011年的全年一天不拉地“待”在加拿大,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是“税务协定意义上的中国居民,而非加拿大居民”,再依照加拿大收入税法,税务协定意义上的非居民被视同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所以小刘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既不为他在中国领的工资向加拿大缴税,也没有资格享受WITB这类的加拿大福利。

还有一个人,小张,2005年移民加拿大,家住温哥华,与小刘就职于同一家跨国公司,但是是在温哥华分公司工作,2011年1月1日,小张被公司派遣去北京出差,住在北京的旅馆里,一直到2011年12月13日,这算一天都没有“待”在加拿大吧,但是在加拿大收入税意义上,他是加拿大居民还是非居民呢?与小刘的例子同理,小张是收入税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而且全年都是,所以尽管小张一天都没有“待”在加拿大,他仍然有资格享受WITB。

如果楼主是在去年中间的某一天定居加拿大,成为收入税意义上的居民的,假设是2011年5月1日成为居民的吧,那么在此之前,你是非居民,你不需要为5月1日前获自加拿大以外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而必须为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至于WITB,因为其合格条件之二是你必须在2011年全年都是收入税意义上的居民,所以如果你是2011年中定居加拿大的,那么你就没有资格申请WITB。

如果楼主是在2011年以前就已经定居加拿大,只是在2011年离开了4个月,那么在2011年,你是全年都是居民,还是全ian都是非居民,还是一部分时间是居民,一部份时间是非居民,这要在了解你全面的居住情况,考虑所有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最后,一个人究竟是收入税意义上的居民,还是非居民,这不是个会计问题,而是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所以如果要咨询专业人士,那么你要咨询的对象不应该是会计师,而应该是律师,并且应该是国际税务领域的律师。

甚至,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也不是税务局说了算,真正说了算的是法律。

税务局只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在法律地位上,税务局与你完全平等,如果你与税务局有不同意见,最后做出裁决的是法庭。

即使税务局给出一个关于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判断意见,他们会书面告诉你,他们的判断只是一个意见,其假设条件是你提供给他们的相关信息完整和准确,最后,他们会告诉你,他们不为这个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判断失误,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都是你。

所以,结论是,如果真的想在自己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还是非居民这个问题上寻求专业帮助的话,你唯一的正确选择就是去找税务律师――熟悉《加拿大收入税法》、国际法、《中加税务协定》,并且对收入税法有关判例有深入研究的律师。

如果你去与一位这样的专业律师谈一谈,你会发现,传说中的“只要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你就一定是税务居民”,“做非税务居民要卖掉房子,切断与加拿大的一切联系”等等这类讹传错得是有多么离谱,这些讹传给“空中飞人”、“太空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心理负担有多么严重。

记住,问会计师你是税务居民还是非居民,就好比不舒服了不去看医生,而去药房问药剂师你是病了还是没病。

看病找医生,抓药找药剂师。

问你该不该缴税找律师,算你该缴多少税找会计师。

不知道这么说清楚了没有。


谢谢唐人,您的解释清楚明了,无论怎么样,明天先给税务局打电话问清楚,然后再决定吧。(估计是跟我申请牛奶金的时候填的表有关系,一句两句也说不清,待我慢慢的整明白吧)谢谢啦!:wdb17::wdb17::wdb17:
 
回复: 求助啊。。。。税务局说我是非税务居民!!

是否是税务局民,应该是INternational Tax Service说了算。你收到信了吗?跟我联系,帮你 canada642@gmail.com

太感谢了,请收小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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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在啊,搭车问你一个问题。我的一位同学全家去年已经短登,本计划明年才来长登,但由于怀了老三,现在只好带着老二过来养胎生孩子,老公则留在国内挣钱,老大也在国内上学。她计划从现在起连续住六个月以上,以保证生孩子MSP能Cover,然后回国待到明年底才来。

现在问题是按此计划,她明年的报税季节不在这里,而是在北京。那么她能在中国报2012年的税么?这将是她第一次报税。

她在这里只是住在月子中心这种地方,也没收入,但今年会住超过六个月。她会算是税务居民吧。整个这个时间安排没有什么纰漏吧。

谢谢!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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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在啊,搭车问你一个问题。我的一位同学全家去年已经短登,本计划明年才来长登,但由于怀了老三,现在只好带着老二过来养胎生孩子,老公则留在国内挣钱,老大也在国内上学。她计划从现在起连续住六个月以上,以保证生孩子MSP能Cover,然后回国待到明年底才来。

现在问题是按此计划,她明年的报税季节不在这里,而是在北京。那么她能在中国报2012年的税么?这将是她第一次报税。

她在这里只是住在月子中心这种地方,也没收入,但今年会住超过六个月。她会算是税务居民吧。整个这个时间安排没有什么纰漏吧。

谢谢!

依照《中加税务协定》,判断一位同时与中国和加拿大都有居住联系的人在税务意义上究竟算加拿大居民还是中国居民,适用tie-breaker rules。

而tie-breaker rules的第一轮比较就是看这个人分别在加拿大和中国有没有永久的家,如果第一轮得出结论,就不用往下走第二轮,第二轮是看经济中心和个人兴趣中心。

显然,在2012税务年度,这位朋友只在中国有永久的家,而在加拿大期间住月子中心,那相当于旅馆,而不是固定永久的家,所以从第一轮判断已经可以得出结论:

在税务协定意义上,这位朋友在整个2012税务年度,仍然是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所以,她不需要为她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也没有资格享受税务意义上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的福利。

在MSP意义上,尽管她可以在一个日历年内在BC省累计住够6个月,但是,每年住6个月这只是MSP资格条件中的一个,在此之上还有两个条件:

Who is Eligible?


An individual must be a resident of B.C. in order to qualify for medical coverage under MSP. A resident is a person who meets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 must be a citizen of Canada or be lawfully admitted to Canada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 must make his or her home in B.C.;
  • must be physically present in B.C. at least six months in a calendar year; and
  • dependents of MSP beneficiaries are eligible for coverage if they are residents of B.C.
第一个条件她当然满足,因为她是永久居民。


但是,第二个条件她不满足,那就是:

她“必须把家安在BC省”。

在这个计划中,她的家还在中国,她在这里住月子中心,唯一的目的是凑那六个月的时间,这样她并没有把家安在BC省,所以她不满足享受MSP的条件。

建议,把计划中的住月子中心(那是旅馆,不是家),修改为租一套有独立门户、厨房,及卫浴的居所(公寓、或独立屋中的出租单位均可),租约至少签一年。

计划这样修改后,她可满足享受MSP的条件,现在回头再看税务情况。

如果她不住月子中心,而是选择住租下的独立居所,那么她就在加拿大有了固定永久的家,同时她仍然在中国有固定永久的家,此时tie-breaker rules第一轮比较为平局,进入第二轮比较:经济中心和个人兴趣中心。

毫无疑问,她的经济中心在中国;而她的所有家人、朋友、社会关系、个人兴趣几乎也都还在中国,她在加拿大的个人情趣只有一件:MSP。

所以还是可以得出结论:

在税务协定意义上,她是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这就是说,按照这个计划,这位朋友可以作为BC省居民合法地享受省政府医疗保险;同时又作为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不用为其获自加拿大以外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回复: 求助啊。。。。税务局说我是非税务居民!!

依照《中加税务协定》,判断一位同时与中国和加拿大都有居住联系的人在税务意义上究竟算加拿大居民还是中国居民,适用tie-breaker rules。

而tie-breaker rules的第一轮比较就是看这个人分别在加拿大和中国有没有永久的家,如果第一轮得出结论,就不用往下走第二轮,第二轮是看经济中心和个人兴趣中心。

显然,在2012税务年度,这位朋友只在中国有永久的家,而在加拿大期间住月子中心,那相当于旅馆,而不是固定永久的家,所以从第一轮判断已经可以得出结论:

在税务协定意义上,这位朋友在整个2012税务年度,仍然是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所以,她不需要为她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也没有资格享受税务意义上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的福利。

在MSP意义上,尽管她可以在一个日历年内在BC省累计住够6个月,但是,每年住6个月这只是MSP资格条件中的一个,在此之上还有两个条件:

Who is Eligible?


An individual must be a resident of B.C. in order to qualify for medical coverage under MSP. A resident is a person who meets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 must be a citizen of Canada or be lawfully admitted to Canada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 must make his or her home in B.C.;
  • must be physically present in B.C. at least six months in a calendar year; and
  • dependents of MSP beneficiaries are eligible for coverage if they are residents of B.C.
第一个条件她当然满足,因为她是永久居民。


但是,第二个条件她不满足,那就是:

她“必须把家安在BC省”。

在这个计划中,她的家还在中国,她在这里住月子中心,唯一的目的是凑那六个月的时间,这样她并没有把家安在BC省,所以她不满足享受MSP的条件。

建议,把计划中的住月子中心(那是旅馆,不是家),修改为租一套有独立门户、厨房,及卫浴的居所(公寓、或独立屋中的出租单位均可),租约至少签一年。

计划这样修改后,她可满足享受MSP的条件,现在回头再看税务情况。

如果她不住月子中心,而是选择住租下的独立居所,那么她就在加拿大有了固定永久的家,同时她仍然在中国有固定永久的家,此时tie-breaker rules第一轮比较为平局,进入第二轮比较:经济中心和个人兴趣中心。

毫无疑问,她的经济中心在中国;而她的所有家人、朋友、社会关系、个人兴趣几乎也都还在中国,她在加拿大的个人情趣只有一件:MSP。

所以还是可以得出结论:

在税务协定意义上,她是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这就是说,按照这个计划,这位朋友可以作为BC省居民合法地享受省政府医疗保险;同时又作为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不用为其获自加拿大以外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太感谢了!:wdb37::wdb45:

追问一下,2012年的居民+税务非居民在2013年时需要报税么?如果需要,能人在中国报么?不报会有什么后果?

无论是税务居民或非居民,如果能够人在海外报税,那么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可以留中国的邮寄地址么?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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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了!:wdb37::wdb45:

追问一下,2012年的居民+税务非居民在2013年时需要报税么?如果需要,能人在中国报么?不报会有什么后果?

无论是税务居民或非居民,如果能够人在海外报税,那么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可以留中国的邮寄地址么?


如果“需要报税”的意思是依照法律必须填报T1税表的话,那么对于移民来说,通常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你需要报税:

1. 你有税款要缴纳给税务局。

2. 税务局来信要求你报税。

除此之外,你都可以合法地不报税。

如果你需要报税,那么在报税时你人在哪里都没有关系,只要税务局能够收到你的税表和税款。

如果你在加拿大连邮寄地址都没有,说明你在加拿大没有家,那么至少在你报税的那一天,你已经不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
 
回复: 求助啊。。。。税务局说我是非税务居民!!

非税务居民这个问 题要找对会计咨询,我回国二年过来,找错了会计,收了我好几百,没办好事,让税务局整了我快一万加币,都快二年了,到现在时不时来封信,烦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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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报税”的意思是依照法律必须填报T1税表的话,那么对于移民来说,通常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你需要报税:

1. 你有税款要缴纳给税务局。

2. 税务局来信要求你报税。

除此之外,你都可以合法地不报税。

如果你需要报税,那么在报税时你人在哪里都没有关系,只要税务局能够收到你的税表和税款。

如果你在加拿大连邮寄地址都没有,说明你在加拿大没有家,那么至少在你报税的那一天,你已经不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
明白了!非常感谢!:wdb6::wdb17::wdb37::wdb45::wdb9::wd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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