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啊。。。。税务局说我是非税务居民!!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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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务居民这个问 题要找对会计咨询,我回国二年过来,找错了会计,收了我好几百,没办好事,让税务局整了我快一万加币,都快二年了,到现在时不时来封信,烦死了。

“非税务居民这个问 题要找对会计咨询”这句话听起来就像是说


“生没生病这个问题要找对药剂师咨询”


您的问题不是出在没有找对会计,而是根本不该去找会计。


在税务意义上,你究竟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这个问题是个纯纯粹粹的法律问题,法律上不明白的问题怎么能去问会计呢?

这就好比你感觉不舒服,但是不知道自己究竟得了什么病,甚至不知道自己到底生病还是没生病,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不去看医生,而去问药剂师呢?

如果到现在问题还没有解决,快去找律师吧,也许你那1万加元还有救。

找一位税务律师,其专业领域应该在国内收入税法+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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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

依照《中加税务协定》,判断一位同时与中国和加拿大都有居住联系的人在税务意义上究竟算加拿大居民还是中国居民,适用tie-breaker rules。

而tie-breaker rules的第一轮比较就是看这个人分别在加拿大和中国有没有永久的家,如果第一轮得出结论,就不用往下走第二轮,第二轮是看经济中心和个人兴趣中心。

显然,在2012税务年度,这位朋友只在中国有永久的家,而在加拿大期间住月子中心,那相当于旅馆,而不是固定永久的家,所以从第一轮判断已经可以得出结论:

在税务协定意义上,这位朋友在整个2012税务年度,仍然是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所以,她不需要为她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也没有资格享受税务意义上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的福利。

在MSP意义上,尽管她可以在一个日历年内在BC省累计住够6个月,但是,每年住6个月这只是MSP资格条件中的一个,在此之上还有两个条件:

Who is Eligible?



An individual must be a resident of B.C. in order to qualify for medical coverage under MSP. A resident is a person who meets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 must be a citizen of Canada or be lawfully admitted to Canada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 must make his or her home in B.C.;
  • must be physically present in B.C. at least six months in a calendar year; and
  • dependents of MSP beneficiaries are eligible for coverage if they are residents of B.C.
第一个条件她当然满足,因为她是永久居民。


但是,第二个条件她不满足,那就是:

她“必须把家安在BC省”。

在这个计划中,她的家还在中国,她在这里住月子中心,唯一的目的是凑那六个月的时间,这样她并没有把家安在BC省,所以她不满足享受MSP的条件。

建议,把计划中的住月子中心(那是旅馆,不是家),修改为租一套有独立门户、厨房,及卫浴的居所(公寓、或独立屋中的出租单位均可),租约至少签一年。

计划这样修改后,她可满足享受MSP的条件,现在回头再看税务情况。

如果她不住月子中心,而是选择住租下的独立居所,那么她就在加拿大有了固定永久的家,同时她仍然在中国有固定永久的家,此时tie-breaker rules第一轮比较为平局,进入第二轮比较:经济中心和个人兴趣中心。

毫无疑问,她的经济中心在中国;而她的所有家人、朋友、社会关系、个人兴趣几乎也都还在中国,她在加拿大的个人情趣只有一件:MSP。

所以还是可以得出结论:

在税务协定意义上,她是中国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居民。

这就是说,按照这个计划,这位朋友可以作为BC省居民合法地享受省政府医疗保险;同时又作为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不用为其获自加拿大以外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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