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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话题:1这次败诉对ME组造成很坏的影响 2一刀切很难被撼动

Justice Rennie在判决书里针对ME后被切的有专门的段落,他的倾向非常明显:329后SD得到ME的就是属于被切的,CIC没有做错什么。

这个判决书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常乱,律师们提出的诉求实在太多了,全部搅和在一起,S2被切的,ME被切的,无S2被切的,VO人为失误造成打分延误的,夫妻无法团聚的等等所有类别全部在一起,没有主次轻重。

这就好比10几个债主找你要债,其中有一两个有非常强大的理由能说服你还债,但不可能只还其中一两人的债,还了一人的,其他人的马上蜂拥而上一个也赖不掉了,所以只能全部赖的干干净净。

假如Justice Rennie在这次判决给ME的网开一面,那必然会促使其他组也要同样受益,所以ME的即使错杀了也必须这样做。

诉求太乱没有重点也犯了大忌。想想成功的ZHU案和LIANG案,前者只围绕一个“不受87。4影响”,后者只围绕“拖延无理”一个诉求,有针对有重点才有可能成功。

看看专门为ME打官司的李克伦,虽然没有去和这些律师扎堆一起参加这次开庭,但由于这次判决已经肯定了ME的必须被切,所以已经给李克伦的官司增加了不少难度,让ME的官司躺着中枪!

再看看TIM组,幸亏在开庭前宣布退出,所以判决书里丝毫没有讨论TIM的独有的情况,比如87。4(2)规定的329后的判决无效,Justice Rennie完全没提到,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让TIM的案子维持了原有的独立性。试想如果TIM也去扎堆了,那么判决书就会增加一个篇幅专门否定TIM。TIM即使再有理,Justice Rennie也不敢在其他组律师的虎视眈眈之下眷顾,只要法官开了一个口子,一个小口子就会撕得越来越大,所以除了全部堵死别无其他的办法!

正因为Justice Rennie没有对TIM有任何表态,所以留下了空间让TIM去辩论。不仅如此,Justice Rennie还头一回阐述了他对vested rights的看法,这正是TIM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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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在力量分散,被人个个击破,面对强敌,集中力量,击其薄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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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第五条: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are certified pursuant to subsection 74(d) of the IRPA:

a Does subsection 87.4(1) of the IRPA terminate by operation of law the applications
described in that subsection upon its coming into force, and if not, are the
applicants entitled to mandamus?

b. Does the Canadian Bill of Rights mandate notice and an opportunity to make
submissions prior to termination of an application under subsection 87.4(1) of the
IRPA?

c. Is section 87.4 of the IRPA unconstitutional, being contrary to the rule of law or
sections 7 and 15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上面这三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律师要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的问题,已被法官许可。也就是说,下次开庭就是围绕这几个议题展开。

根据这次判决书,我认为再上诉得到翻身的机会很渺茫了。

这里的第一个问题Does subsection 87.4(1) of the IRPA terminate by operation of law the applications
described in that subsection upon its coming into force, and if not, are the
applicants entitled to mandamus?

在这次已经被否定得很充分很有说服力了。并且我作为一个门外汉都觉得那些律师对这个问题的辩论非常没有水平,完全是胡搅蛮缠装聋作哑,不败诉才奇怪!

律师认为87。4法律不能一刀切在这个法律条款生效之前收到的移民案子,这个辩论太可笑了,87。4规定的就是要回溯,回溯在加拿大法律本来就行得通!

律师再辩论87。4的语言表述不清晰,这也太可笑了,难道这些人英语差得读不懂那些条款?表述再清晰不过了!他们这样辩论纯粹就是蛮干加上应付差事。

所以啊,这个问题提到到联邦上诉法院不用多说还是会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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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太多组搅和在一起了, ME组本来有最大的希望(我认为), 结果确被一起判了败诉. 如果只有ME一种类型, 人也少啊,,, 胜诉的可能性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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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主要的问题仍然是我昨天说的,加拿大不可能承担28万人的案子恢复,更不可能承担赔款,只要有这一个威胁存在,无论哪一级的法院都会完全不考虑所谓的正义而直接将案子判败诉。

今年内上诉开庭判决肯定会完成,但只要胜诉了,所有那些被强撤的案子都会恢复,CIC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让这个局面发生,他们已经在联邦法庭成功了,根本不愁下次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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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太多组搅和在一起了, ME组本来有最大的希望(我认为), 结果确被一起判了败诉. 如果只有ME一种类型, 人也少啊,,, 胜诉的可能性大些.


现在TIM的优势再次突出了,他在背后搞出的动作还是蛮多的,我不得不佩服他的手段。

最重要的一点,我们Emam contingent的成员只能出不能进了,日后翻案受益的人已经固定下来了,再也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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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脑子最清楚,看看判决书里dismiss一大堆人单单排出了朱飞,伦尼法官使命感很强啊,只有他才明白什么时候该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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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脑子最清楚,看看判决书里dismiss一大堆人单单排出了朱飞,伦尼法官使命感很强啊,只有他才明白什么时候该出手。


朱飞是Blanchard的案子,与Rennie不相干

另外,Rennie对329后打分的论述,很有可能引起CIC通过别的上诉途径让这个胜诉的案子成为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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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做判决的法官Rennie允许上诉,但管理案件的法官 case managing judge Barnes仍然有权把所有的案子全部dismiss,不允许继续上诉。

最终能不能上诉的生杀大权在Justice Barnes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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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不可为之而为之,就是为了讨个说法。法官这次判决完全是玩弄字眼,混淆是非。我抠不了字眼,只问一个简单问题,按这位法官的道理,加拿大可以全球行骗了!?
 
最后编辑: 201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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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不可为之而为,就是为了讨个说法。法官这次判决完全是玩弄字眼,混淆是非。我抠不了字眼,只问一个简单问题,按这位法官的道理,加拿大可以全球行骗了!?


我不知道是哪一个律师要把ME的拿出来辩论。把ME被切拿出来说事,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的如意算盘是:利用ME这个受害最深的类别来为其他类别服务,让其他类别跟着沾光。当然我不想埋怨律师了,他们还是尽了很大力。鸡蛋碰石头,明知道不行还是要去碰一碰,这个勇气永远值得称赞。

加拿大一次比一次更深的挑战无耻的底线,我们还要如此执着的去奋斗要求得到它的收容,有时觉得这本身就是一个joke!这本身就助长了加拿大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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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允许上诉,应该全部都可以推翻重来吧。否则,若有不合理的结论又不让在上诉中辩论,那么上诉有什么意义呢?


你看9楼,现在能否上诉还是一个疑问,Justice Barnes有最终权利让我们不能上诉彻底了断。

justice Barnes也许下周给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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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飞是Blanchard的案子,与Rennie不相干

另外,Rennie对329后打分的论述,很有可能引起CIC通过别的上诉途径让这个胜诉的案子成为错误的判决。


从有些段落来看,坑你的selection decision 似乎等于Rennie 的Final decision。那么OB442即使在总体上consistent。final的细节定义显然需要纠正,我们ME的按照Rennie定义都是accepted的,都该放行!Fufei案子被排除在外也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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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些段落来看,坑你的selection decision 似乎等于Rennie 的Final decision。那么OB442即使在总体上consistent。final的细节定义显然需要纠正,我们ME的按照Rennie定义都是accepted的,都该放行!Fufei案子被排除在外也是合情合理。

At common law, it is only ratio decidendi of a case that is biding.
All other legal statements made by the judge are not biding, which are called obiter dicta and do not form part of the precedent.
 

法国裁缝

寄居的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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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一次比一次更深的挑战无耻的底线,我们还要如此执着的去奋斗要求得到它的收容,有时觉得这本身就是一个joke!这本身就助长了加拿大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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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ME后被切的。自从知道这次官司的结果后,就对ME组那个集体官司不抱希望。
认认真真规划一下未来吧,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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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common law, it is only ratio decidendi of a case that is biding.
All other legal statements made by the judge are not biding, which are called obiter dicta and do not form part of the precedent.
能否用英语或者汉语给我解释一下,法文确实看不懂。
哎,我们不能成行也是华人律师的一大损失啊。毕竟,华人律师的客户大多还是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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