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原创】============最新提炼的ME组辩论==============
为”程序公平”喝彩,按照同样逻辑,更坚信TIM组614前后的应当得到同样的判决:
第一. 新法颁布时,仅仅宣布申请人不得就被切案进行诉讼,而没有规定申请人不得就CIC之前的非法拖延进行诉讼,非法拖延及被切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诉因。而且新法中也没有明文禁止被切案的人不能参与正在进行中且没有关闭的拖延类诉讼。
第二.由于614的判决被拒绝承认及执行,因此对此拖延官司来言,614这个日期并不是官司真正的终点。因为受比第一次判决日晚出台的新法的影响,原被告双方对于新法对案子的影响有争议,需要再次判决确认。
第三。如果法官明知614后的人不能适用同样的判决,则应当停止接受新的诉讼人加入,并强制CIC执行判决。相信法官当时同意接受新诉讼人加入也是按照按正常司法流程来理解并执行的。
如果从目前时间点来看,3.29至6.29之间已获得ME的申请已经在程序上获得了一种"已然"的权利或状态。那么同样的,从目前时间点来看,TIM614后的已获承认与614之前有同样的诉权并且已被成功加入了同一诉因。从诉讼程序公平的角度来说,对同一案子享有“vested right"。
此外,每个申请人都是通过单独挂号寄件的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得到申请案号的,那么即使申请人被切案尤其是丧失实体上的诉权,如果没有个案得到CIC书面正式通知,凭什么判决申请人何时丧失对于延迟审理的诉权呢?事实上,CIC对于每个个案的审理及处置结果,包括每个流程,历来都是以个案平邮信件作为法律依据的,无论签证成功,被拒,申请被退回,要求补充材料,要求体检等。为什么偏偏在切案这一重大实体决定上,要以互联网发布的广而告之的信息作为个案当事人应当收到或知悉的依据,是不公平且荒唐的。
为”程序公平”喝彩,按照同样逻辑,更坚信TIM组614前后的应当得到同样的判决:
第一. 新法颁布时,仅仅宣布申请人不得就被切案进行诉讼,而没有规定申请人不得就CIC之前的非法拖延进行诉讼,非法拖延及被切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诉因。而且新法中也没有明文禁止被切案的人不能参与正在进行中且没有关闭的拖延类诉讼。
第二.由于614的判决被拒绝承认及执行,因此对此拖延官司来言,614这个日期并不是官司真正的终点。因为受比第一次判决日晚出台的新法的影响,原被告双方对于新法对案子的影响有争议,需要再次判决确认。
第三。如果法官明知614后的人不能适用同样的判决,则应当停止接受新的诉讼人加入,并强制CIC执行判决。相信法官当时同意接受新诉讼人加入也是按照按正常司法流程来理解并执行的。
如果从目前时间点来看,3.29至6.29之间已获得ME的申请已经在程序上获得了一种"已然"的权利或状态。那么同样的,从目前时间点来看,TIM614后的已获承认与614之前有同样的诉权并且已被成功加入了同一诉因。从诉讼程序公平的角度来说,对同一案子享有“vested right"。
此外,每个申请人都是通过单独挂号寄件的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得到申请案号的,那么即使申请人被切案尤其是丧失实体上的诉权,如果没有个案得到CIC书面正式通知,凭什么判决申请人何时丧失对于延迟审理的诉权呢?事实上,CIC对于每个个案的审理及处置结果,包括每个流程,历来都是以个案平邮信件作为法律依据的,无论签证成功,被拒,申请被退回,要求补充材料,要求体检等。为什么偏偏在切案这一重大实体决定上,要以互联网发布的广而告之的信息作为个案当事人应当收到或知悉的依据,是不公平且荒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