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大部分对,但是这种情况就不是“没人查”,而是正正当当符合中国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已取得国外国籍者可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
将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也可以选择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如果移居海外者再次回到深圳,出国前若终止社保的话,回国后缴费年限又要重新累计。如果参保人没有终止社保,回到深圳 重新工作的话,在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深圳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提供本人有效护照的,可以继续参保,以前参保5年者,后面只需再参保10年, 累计参保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领养老金。
以上是深圳的case,已经有这样操作的,而且网上有帖子,这也符合你所说的沿海特区的情况。
http://news.163.com/13/0804/03/95DF3J130001124J.html
但是我是在北京参保,打了北京的12333社保热线,她只是告知了我社会保险法,至于保留账户还能最后退休的在北京的实例,她没有告诉我。我现在
迫切需要有一个北京的这样的例子,现身说法,到底行还是不行。为什么这么重视? ---- 羊毛出在羊身上,要知道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是个人缴纳部分的3倍多,其实都还是自己为公司做贡献所缴。如果只能取个人账户,太可惜了。更可况缴了13年多,可不是一笔小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