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前面的描述,我整理了一下,看看对不对,
房东以某种“证据”终止租约合同,
房东没有去找租委会,而是聘请了律师,
律师以房东提供的“证据”发函要求你某天搬出,否则如何如何,
同时,房东或律师以这个“证据”报了警,
警察从安全考虑需要把双方隔离,不幸的是楼主被要求离开,
楼主情绪激动,不予配合的态度让警方更相信了房东一方的说辞。
假设有这个“证据”,
楼主能否推翻指控。
她那个根本不是租务纠纷。
她不能算租客 房主也不是房东。因为房主和她共用厨房,按rental act 这种不算rental,而是housing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第一部分 第一条 第4款 (c) 白纸黑字写着
This Act does
not apply to living accommodation in which the tenant shares bathroom or kitchen facilities with the owner of that accommodation
共用厨卫的情景下,住客和房主的关系类似亲朋而非房东租客,如果有签合同,出现纠纷,不能找租务有关机构,而要找合同仲裁,仲裁不成要计算自己损失找小额法庭起诉。
如主张对方并非房主,需要查询房屋title,合同之类无法证明对方不是房主。
对以上条款如无法认知,需要去看医生,或者求助社工。持续骚扰原房主,警察一定会介入,未成年子女都有被带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