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唐人,我是13年登陆,今年第一次报税。13年有10万加币的特定外国资产。T1135表今年是不要填写的是吧?那T1表"did you own or hold foreign property at any time in 2013 with a total cost of more than can$100000"要不要勾YES呢?是不是勾了YES,明年再填报T1135表啊?盼望回复,谢谢!
请教唐人,国内拥有的股票性基金和货币性基金都属于非居民信托权益里吗?如果是的话把所有的基金名称全部要写进表格里吗?还有怎么能确切地知道这些基金的最高值?就算知道了最高值需要打印出来留个证据以待日后税务局查询?还有一些是年中卖掉了,如果当时没留证据如何再取证。因为在很多银行你卖掉基金后就查不到历史数据了?谢谢!
请教唐人,2010年登陆时在香港的账户存款超过10万加币,之前以为香港的存款没有利息,就不需要填报T1135。现在拜读您的帖子后,发现应该申报。那么,我是否可以通过“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来补救。另外,这笔存款从父母借的,无息,也无借条,但父母保留随时召回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工作,来应对税局的可能查询。
请教唐人,2010年登陆时在香港的账户存款超过10万加币,之前以为香港的存款没有利息,就不需要填报T1135。现在拜读您的帖子后,发现应该申报。那么,我是否可以通过“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来补救。另外,这笔存款从父母借的,无息,也无借条,但父母保留随时召回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工作,来应对税局的可能查询。
我的理解,这不是你的钱,是你父母的钱,不需要申报。你只是信托的受托人,不是资产的拥有者。
如果确实漏报了T1135,那么就需要通过VDP补报,否则日后早晚会被罚的。
已经说了是借款,而不是替父母保管,借贷关系与信托关系不是一回事。
既然是借款,那么这笔款项就应反映在个人的资产项下,同时也对应反映在负债项下。
T1135上只反映资产,不反映负债。
谢谢唐人的解答,我还是有点晕。T1135只反映资产,不反映负债?对于不产生收入的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为什么也要求申报呢?如果该资产(银行存款)有产生利息,这个利息应该算做我的收入还是我父母的收入?
T1135既不是资产列表,也不是负债列表,更不是资产负债表(平衡表),而是(外国)收入核对表,用于核对外国来源的收入。
你从父母那里借来的钱,存在你的银行账户里,就成为你的一种债权投资,银行支付给你的利息就是你的投资收入,因为是外国银行,不会给你发T5税单,所以才要你用T1135表来核对。
感谢唐人的耐心回答,我想再问得具体一些。我有一份保单,可能会取得以下这些收入:即外国人寿保险保单的所有权。
如果你拥有外国人寿保险保单,你要报告税务年度内的最高成本值、年末成本值、年内从保单获得的收入,如果在你内取消保单,则报告所获增值(亏损)额。
感谢唐人的耐心回答,我想再问得具体一些。我有一份保单,可能会取得以下这些收入:
1、分红收入
2、理赔收入
3、自己提前终止合同取得的收入
4、合同到期取得的收入(如保单只保到60岁,到期给一笔生存金,然后合同终止)
我想问的是,以上的收入是不是都要申报,有没有哪些是免税的?成本值是不是指累计支付的保费呢?还有人寿保险是否指商业的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分红险,意外险之类的呢?可能我问的不太专业,还请唐人包涵,感谢!
唐兄请帮忙解答两个实际问题
在填报2013年税表。我这么理解以下几条
T1 表104项,其它雇佣收入,可填写海外工资税前总收入的。
T1表232项,可填写海外工资已缴纳税款的部分。
T1表256项,海外工资净收入部分可完全抵扣。
也就是说,我的所有的海外工资收入都不再被计算入加拿大缴税部分,这么理解并且填写对不对。
第二个问题,海外的存款利息所得是否还需要在加拿大再次缴税?中国已经扣除了存款利息所得税,那么按照加国的法律,是不是不会被双重征税了?假如是的,这一项收入的抵扣部分我该填写在什么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