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人申请加拿大福利被拒
到底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被视为“加拿大居民”?
2018年12月2日
根据联邦法庭文件,一名来自中国上海的老人在移民加国后,申请了老人福利金(The Old Age Security program,OAS,亦称老年金、老人金),但为满足在加拿大住满10年才能申请OAS的资格,
她将自己移民前来加探亲的居留时间也都算上了,结果被联邦政府拒绝。老人不服,又上诉到社会保险仲裁庭,近日结果出炉:仍是被拒。
据法庭公开文件显示,该名老人生于1939年,如今已近80岁。
她在中国生活了60多年,于2000年首次到加拿大探亲,呆了大约10个月;第二次探亲时间较长,2004年到2007年,三年多;2007年2月老人递交移民申请;2008年5月再次来加后基本上一直居住在加拿大;2009年10月,老人拿到“家庭团聚移民”签证;2010年9月,老人登陆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2015年11月9日,联邦就业和社会发展部收到了该名老人OAS申请,直接拒绝。
政府部门认为:老人应从2008年5月开始被算作“加拿大居民”,因其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不满10年,故不符合申请老人金的资格。但老人坚持认为:她之前两次住在加拿大的时间也应被计算在内。
老人不服,以此为据向社会保障仲裁庭提出上诉。
社会保险仲裁庭于今年5月在裁决书中给出的相关分析显示:若是申请老人金,那么所谓“在加拿大居住”就必须是“安家”和“过日常的生活”。
也就是说,“身在加拿大”不一定就是“加拿大居民”。
“加拿大居民”须基于一些特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与个人财产的联系;
· 在加拿大的社会联系;
· 在加拿大的其他联系,如医疗保险、驾照、租房合约、税务纪录等;
· 与其他国家的联系;
· “在加拿大居留的规律性和时间长短”与“不在加拿大的频率和时间长短”,两者相较;
· “居住生活状态”,或者,在加拿大是否已“扎根”和“安居”。
法官Pierre Vanderhout在裁决书中分析了老人在移民前两次在加拿大居住的状况:
第一次来加拿大
探亲9个月:不算居民
2000年1月到2000年10月,老人是以游客身份(visitor)首次来加,虽然“身在加拿大”,但并未“将加拿大当成家”,不能算作“加拿大居民”。
首先,从时间上看:老人与在加拿大学医的二女儿共同居住了9个月。但在来加前,她已在中国生活了60多年,而且,她在2000年10月返回中国至2004年6月二次来加之间,在中国居住了44个月,于此相较,其首次来加居住的9个月---“极为短暂”。
因此,从这段时间上看,之前常年生活中国、回中国后又居住了三年多、在上海有房有家人的该名老人,应被定义为“中国居民”、“加拿大探访者”。
其次,老人与加拿大的联系不足以构成加拿大居民身分:老人没驾照,没租约,没报税,其在加拿大的“居住”并非“定居”,更多是“投靠或依赖女儿”。况且,其女也是刚来加拿大不久,不是公民。
第二次来加拿大
帮女儿带小孩3年多:不算居民
2004年6月至2007年8月期间,老人二次来加,但仍未将加拿大“视为自己的家”。
老人在2004年6月二次入境时持单次游客签证(visitor),之后续签延期至2007年8月。老人在续签截止日前离开加拿大返回了位于中国上海的家,并一直居住到2008年5月。
老人自称于2000年之后就拥有了加拿大的银行帐户,更于2004年获得了一张信用卡,但没有证据显示她在加拿大拥有房屋、生意、汽车或家具。她在这段时间仍然拥有上海的房子,因此相较于中国,“她与加拿大没有个人财产的联系”。
在老人二次来加居留的三年时间里,老人仍旧与女儿住在一起,没有外出工作或社会联系。老人的女儿说,老人是来帮她带小孩的,中国人传统都是和父母住在一起。但法官认为,这属于“家庭联系”,不是“与加拿大的直接联系”。
虽然女儿为老人在加拿大购买了私人医疗保险,但老人没有驾照,没有报税,除了“续签延期”,老人与加拿大的公共服务机构没有任何互动。
法官认为,“老人在上海拥有房产并且没有出租”,这是诸多分析中占比相当重要的一个因素。
“老人于2007年8月离开加拿大回到上海,与丈夫住在那里,她在上海有多名家人;她在2010年9月拿到加拿大的移民签证后,仍然拥有上海的房屋;她于2011年、2014年和2016年数次回到上海欢度春节,且一住就是2-5个月……”
这一切都说明,老人虽于2004年至2007年“身在加拿大”,但相比加拿大,她与中国一直保持着更为亲密的联系。
法官称,其持游客身份于加拿大长达3年的居住状态,不能被视作“扎根”和“安居”,而只能视为“老人有意在加拿大定居”。
裁决书同时也提到:因为办理家庭团聚移民需要担保和资产收入证明,老人不得不等到女儿2006年取得医生执照,具有了担保父母移民的能力后,才能开始申请移民。
鉴于老人于2007年2月递交了移民申请,因此,当老人2008年5月第三次来加并长居后,其所居住在加拿大的状态,可以被计算进来。
综上所述,法官裁定:老人自2008年5月来加长居,至2015年11月9日申请老人金,她在加拿大居住的实际时间仅有7年零173天,不符合申请加拿大老人金的资格。
同时,法官表示,此案将不被视作“冒领与欺诈”,老人可以在符合时间条件的基础上,再次申请老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