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厂在环境法出台后开始营业的,这不正好说明沥青厂合法吗?你觉得不合法,可以另外起诉有关部门啊,在中文网站BB有啥用?叫你请律师你不干,叫你买空气测量设备你不买,搞了这么多年你连工厂联系方式都没有(起码上次你是这么说的),你想网友们怎么帮你?沥青厂当时开业是有条件的,其中一条是他每月必须给环境厅提交一份报告,上次叫你查这个是看看他们有没有违反条件,你做了吗?找几个违规铁证把他们往死里整嘛。这些才应该是你的切入点,这些事情你不做,总是提联合国有什么用?
其实你还是在偷换概念。沥青厂在M3地块,原来是钢铁厂,这个关系在那份报告里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
其实你心里很清楚legal non conforming use的问题,所以你就说政府当时允许他们建厂是违法的,那你起诉有关部门啊。到时候就不是你和沥青厂问题而是你和政府问题了,最高兴的是沥青厂了,终于把你甩给政府了。你继续往死胡同钻吧。
我们目前走的程序就是上诉政府的决定的,一个是上诉市政府的 zoning 决定,一个是上诉环境局的决定,还没有和沥青厂打官司呢。
这个是根据法规走的,就是一个决定出来,居民有意见必须在 15 天内提出申请,所以这个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赶紧走程序不行,沥青厂的事情可以慢点来。
zoning 的事情是要听证的,只是等听证的日子长了点,从 2013 年等到现在。环境局的是听证申请一直没有得到准许,所以一直没有开始。
再重复一下,并不是 steel 公司在 1988 年停业了,沥青厂就可以在 1999 年在这里开业,因为在 11 年里,实际的土地使用情况和法规都有了变化,这个上面已经说过了,不再重复,1999 年的时候,沥青厂进来是非法的,因为不符合法规的要求。
沥青厂在环保法出台后开业不等于就是合法的,因为具体的情况有很多的可能性,并不是只有一种,实际上在 2004 年底,环境局在几次 order 之后,迫使沥青厂停业了,就是因为它开业之后就不能做到符合环保法,一再地违法,最后停了。
但是诡异的是, 2005 年初,它被卖了,换了名字,继续开业,而且没有通知环境局,环境局的人员发现后,是有报告的,这些报告中也提到了沥青厂离非工业用地太近的问题,如果环境局坚持环保法的话,当时是应该再次让它停业的,但是没有,更诡异的是环境局是有监测器在这里的,但是在 2004 年底关停之后,就没有再打开,虽然 2004 年的关停报告中注明停止监测是因为沥青厂停业了,如果今后有类似的作业,监测器应该打开,但是没有再打开,从那个时候起就没有了连续的监测,而且即使我们社区的民众,省议员都要求,环境局也拒绝再次连续监测。环保法给予了环境局权力,随时可以要求污染企业停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它违法,所以监测器的停止是非常诡异的一件事请,尤其环境局内部有在 2015 年再次连续监测的计划书,但是一直没有实行。这些是根据资讯自由法从环境局获得的内部文件得知的。所以问题是存在的,希望有一天能真相大白于天下。
市政府也有诡异的地方,就是虽然市政府坚持这个地点可以做沥青厂的用途,但是没有任何经市政府签发的 permit 或者 licence 给这个地点或这家企业,这个是市政府 MLS 办公室根据他们的数据库的资料给我们的答复。他们希望我们去找环境局解决问题,因为环境局签发了污染排放许可证,而环境局则抓住 zoning 是市政府定的做文章,要我们找市政府,说一旦市政府改了 zoning,他们就停止污染排放许可。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和市政府较真的原因。
真的就污染问题起诉的话,对象会是沥青厂,但是市政府和环境局也脱不了干系,他们签发的东西,他们的准许,等等都会牵扯进来。
我在中文网站说,是因为这个是我可以用母语说话的地方,也是每一个人可以说话的地方,我愿意大家都知道这个事情,人多意见多,讨论能使问题更透彻,这有什么不对吗?至于联合国是世界各国行动的牵头人,特别是环保,我们的政府不也很积极地签一些 agreement 吗?不也积极地参加会议,和各国讨论问题吗?我们为什么不能参照联合国的文件来处理我们的问题呢?这不是很正常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