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回到川普种族歧视女议员的事情,跟星川讨论一下《罗伯特议事规则》
也是我最近在看的电子书之一。
《罗伯特议事规则》与“辩论”
常有人问某个“辩论”符不符合《罗伯特议事规则》(简称“罗规”),那首先要知道“罗规”的“辩论”是什么样子。否则,无法准确区分什么是“罗规辩论”,什么不是“罗规辩论”。
“罗规”中文11版,第十二章 发言与辩论,43节 辩论规则:“从广泛的意义上讲,“辩论”(debate)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元素之一,它使人类社会能够产生理性而有价值的决定。在协商会议中(或叫“审议会议”),“辩论”特指就待决议题的利弊而展开的讨论——更准确地说,就是讨论是否应该通过当前动议。”(p282)
非“罗规”的“普通辩论”:“它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共同的认识和意见;辩论旨在培养人的思维能力。”(详见百度百科)
从以上两种“辩论”的定义,可划分出两类特征:
1.关键特征:
1)是否以“动议”为中心,(关于“无效动议”见p252)①;
2)是否遵循一定程序,如:动议处理六步骤②,有“修改、委托、改期、”等辅助动议,按一定优先顺序处理;
3)议题是否进行表决。
2.一般特征:
1)不跑题;
2)不人身攻击;
3)面对主持人发言;
4)正反方轮流发言;
5)发言有时间限制;
6)限制主持人参与辩论。
关于“罗规”的“辩论的礼节”(见p17),“ 辩论规则”(见p282)③。
“关键特征”是“罗规辩论”特有的,“普通辩论”不具备;“一般特征”是“罗规辩论”与“普通辩论”都可以有的。以这两个特征为标准,可大致区分出什么是“罗规辩论”,什么不是“罗规辩论”——“普通辩论”。
还有一种“辩论”容易混淆“罗规辩论”与“普通辩论”。就是由“罗规”团体组织的“普通辩论”。这是一种不具备“动议性”论题的“普通辩论”。
这类辩论虽由“罗规”团体组织,组织过程也遵循“罗规”,按程序确定:时间、地点、参与人、论题等,但“论题”本身的“辩论”过程,并不遵循“罗规辩论”程序,没有“关键特征”,只具备“一般特征”,这种辩论本质上不是“罗规辩论”,而是“普通辩论”。希望能引起注意,因发现常有“罗规”爱好者把这事搞混。
一些其他“辩论”方式,如“法庭辩论”、与“罗规”相似的“模联辩论”(模拟联合国)④; 以及“辩论”原则,如:“哈维尔辩论八原则”⑤,逻辑学的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一些科学规律、定理等值得学习参考。如果没有这些共同承认遵守的普世规则,辩论就会成为一场毫无意义、劳而无功的混战。
还有人常问,“罗规”对那些不遵守辩论规则的人有没有办法。建议参考如下规则:
- 从一开始组织,就制定辩论规则,或直接引用现成的辩论规则,作到有章可循;
- 作好辩论参与人的筛选,避免那些不认同辩论规则的人参加;
- 如果不幸有那样的人加入了,首先提醒,如能改正,可以继续参与;
- 如提醒后不改,按程序将其请出;
- 如果这样的人太多,无法按一般程序请出,可以解散重组,或自己退出重组。
具体操作见“罗规”—“成员与非成员的纪律”(p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