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策略讨论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回复: 避税,一种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个人的安排 ――诚邀专业人士讨论

提问:jason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注册账户里有5000块,如果要拿出来需要再缴1000的税,实际可支配的是4000块可以花!

这是啥意思啊?啥叫注册账户?自己钱难道还不能自己动用吗?这是加拿大特有产物?

谢谢……

像RRSP, RESP, TFSA......这些都是注册帐户,这些在帐户在加拿大政府那里注册,享受延税或者免税政策。当然并不是从所有的注册帐户取钱都要缴税,比如从TFSA取钱就不用缴税,但通常人们说的注册帐户是指RRSP,从RRSP里取的钱要按你的边际税率100%征税,如果你的边际税率是20%,那么取5000元就要缴1000元的税。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回复: 避税,一种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个人的安排 ――诚邀专业人士讨论

谢谢各位!刚才到cra的网站学习了。如果建新房的目的是为了自住,建好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卖出,那么就没有GST. 如果以卖房牟利为目的建房,就有GST。 资本增值就简单些,如果是primary residence,就没有增值税。看来要建自住房才行。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第五晚

从我看到的法律层面上不违法啊

关键不能天天让税务局看见你赠与10w和接受赠与20w, 看肯定会调查你接受赠与的合理性

像这个例子 2年才这么来回一次 我说B 是我干爹白的不行么?

案例1中的整个交易过程当然都是合法的,但问题是A先生不缴税是否合法。

在这个案例中,A先生当初把20万元赠与了B先生,但是两个人有默契,B先生并不可以花这里面的1分钱,再赚得的钱B先生也不可以花,而且A先生有权随时把本金或盈利收回去。其实这已经构成了一个信托,A先生是信托的建立人,他请B先生做受托人,把10万元资产转移至B先生名下,这笔财产所有人的所有人是B先生,但受益人还是A先生自己(这个概念可能比较陌生: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是可以分离的)。作为信托受托人,B先生个人并不为受托财产所产生的收入负责纳税,而纳税负责人仍然是A先生受益人。

所以,即使那50万元B先生1分钱也没有还给A先生,A先生还是要为那30万收入缴税。

信托这个概念虽然陌生,但是现实中很多朋友都接触过信托而自己不知道。比如,如果你投资过这边的互惠基金或者中国的投资基金,多数情况下你就已经做过信托受益人,因为多数的基金是以信托实体的形式存在的。买基金的税务后果其实与案例1有点相似之处:你买了基金单位,其实就是把钱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基金公司,但是你仍然是财产的受益人,所以基金单位所形成的收入仍然由你来负责缴税而不是受托人基金公司。

提到信托,顺便说一句,那张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表》(实际为《海外收入核对表》)里,资产类型第5 项是Interest in non-resident trusts,很多朋友说我从来没有什么信托权益,其实你只要在中国拥有投资基金,那么这一项就跟你有关系,因为中国的投资基金绝大部分都是信托。

现在把案例1变一变:

案例2:加拿大居民A先生与中国居民B先生是好朋友。2年前,B先生运气不济,生意失败,生活窘迫,好友A先生慷慨相助,赠与B先生20万加元以资家用。B先生得到这笔钱后,并未立即花掉,而是决定在股市中搏一搏,竟然时来运转,一赢再赢,2年后的今天,已经咸鱼翻身的B先生为感谢A先生当年的救助,一次性赠与A先生50万加元。问题:A先生有税要缴吗?
 
最后编辑: 2009-07-28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回复: 避税,一种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个人的安排 ――诚邀专业人士讨论

谢谢各位!刚才到cra的网站学习了。如果建新房的目的是为了自住,建好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卖出,那么就没有GST. 如果以卖房牟利为目的建房,就有GST。 资本增值就简单些,如果是primary residence,就没有增值税。看来要建自住房才行。

对,要免税,你建房的目的必须是自己住,而且你必须真的住进去,要让税务局无懈可击的话,甚至在你住进新房以后不要再拥有其他居所。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回复: 避税,一种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个人的安排 ――诚邀专业人士讨论

像RRSP, RESP, TFSA......这些都是注册帐户,这些在帐户在加拿大政府那里注册,享受延税或者免税政策。当然并不是从所有的注册帐户取钱都要缴税,比如从TFSA取钱就不用缴税,但通常人们说的注册帐户是指RRSP,从RRSP里取的钱要按你的边际税率100%征税,如果你的边际税率是20%,那么取5000元就要缴1000元的税。

谢谢悉心解答,不过还是不明白为啥会搞出这么多账户来?:wdb18:
 

游客

Guest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0.00%
回复: 第五晚

案例1中的整个交易过程当然都是合法的,但问题是A先生不缴税是否合法。

在这个案例中,A先生当初把20万元赠与了B先生,但是两个人有默契,B先生并不可以花这里面的1分钱,再赚得的钱B先生也不可以花,而且A先生有权随时把本金或盈利收回去。其实这已经构成了一个信托,A先生是信托的建立人,他请B先生做受托人,把10万元资产转移至B先生名下,这笔财产所有人的所有人是B先生,但受益人还是A先生自己(这个概念可能比较陌生: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是可以分离的)。作为信托受托人,B先生个人并不为受托财产所产生的收入负责纳税,而纳税负责人仍然是A先生受益人。

所以,即使那50万元B先生1分钱也没有还给A先生,A先生还是要为那30万收入缴税。

信托这个概念虽然陌生,但是现实中很多朋友都接触过信托而自己不知道。比如,如果你投资过这边的互惠基金或者中国的投资基金,多数情况下你就已经做过信托受益人,因为多数的基金是以信托实体的形式存在的。买基金的税务后果其实与案例1有点相似之处:你买了基金单位,其实就是把钱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基金公司,但是你仍然是财产的受益人,所以基金单位所形成的收入仍然由你来负责缴税而不是受托人基金公司。

提到信托,顺便说一句,那张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表》(实际为《海外收入核对表》)里,资产类型第5 项是Interest in non-resident trusts,很多朋友说我从来没有什么信托权益,其实你只要在中国拥有投资基金,那么这一项就跟你有关系,因为中国的投资基金绝大部分都是信托。

现在把案例1变一变:

案例2:加拿大居民A先生与中国居民B先生是好朋友。2年前,B先生运气不济,生意失败,生活窘迫,好友A先生慷慨相助,赠与B先生20万加元以资家用。B先生得到这笔钱后,并未立即花掉,而是决定在股市中搏一搏,竟然时来运转,一赢再赢,2年后的今天,已经咸鱼翻身的B先生为感谢A先生当年的救助,一次性赠与A先生50万加元。问题:A先生有税要缴吗?
:wdb18: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第六晚

[FONT=宋体]第五晚的问题还是没有人回答,我们也等一等再继续讨论。[/FONT]

[FONT=宋体]现在先拐个弯儿聊一会儿公司避税。其实在这个坛子里有很多像[/FONT]kore[FONT=宋体]兄这样成功的企业家,希望都能讲讲自己的故事让我们大家开开眼界。[/FONT]kore[FONT=宋体]兄提到公司避税,让我想起多年前帮朋友处理的一个案例:[/FONT]

案例3:[FONT=宋体]大约[/FONT]10[FONT=宋体]年前,好友[/FONT]Y[FONT=宋体]找我商量一件事。事情是这样的:那几年[/FONT]Y[FONT=宋体]的生意很成功,成功到把一家位于欧洲的主要竞争对手彻底击败,对手被迫与[/FONT]Y[FONT=宋体]和谈,同意关闭自己的工厂,而改做[/FONT]Y[FONT=宋体]在欧洲一个地区的独家分销商,而其中一个条件就是要[/FONT]Y[FONT=宋体]把他们的生产线以易货贸易的形式收走。[/FONT]Y[FONT=宋体]大获全胜之余,发现了一个问题,他把那条生产线从欧洲运到自己在中国的工厂,竟然需要缴[/FONT]600[FONT=宋体]多万的进口税。[/FONT]Y[FONT=宋体]问我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办法合法地免掉这[/FONT]600[FONT=宋体]多万的税。[/FONT]

[FONT=宋体]坐在[/FONT]Y[FONT=宋体]的老板台旁,我要[/FONT]Y[FONT=宋体]给他们财务部打电话让会计送几本税法资料来。几分钟后,会计送来几本薄薄的小册子。我一边品着[/FONT]Y[FONT=宋体]大老板亲自伺候的功夫茶,一边翻看小册子。很快,如下一句话进入我的视线:[/FONT]

[FONT=宋体]外商投资企业为位于中国的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税[/FONT]

[FONT=宋体]于是我把这句话给[/FONT]Y[FONT=宋体]看:“有了,你看这里。”[/FONT]

Y[FONT=宋体]看罢叹口气:“可是咱不是外商啊!”[/FONT]

[FONT=宋体]我说:“明天你就是了。”[/FONT]

[FONT=宋体]第二天,我带[/FONT]Y[FONT=宋体]飞去香港在那里注册了一家[/FONT]BVI[FONT=宋体](英属处女群岛)公司[/FONT]A[FONT=宋体],然后回去以公司[/FONT]A[FONT=宋体]做控股公司注册了一个外商独资公司[/FONT]B[FONT=宋体],然后让欧洲的合作伙伴把生产线以[/FONT]1[FONT=宋体]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公司[/FONT]A[FONT=宋体],然后位于中国的公司[/FONT]B[FONT=宋体]向公司[/FONT]A[FONT=宋体]租赁此生产线并依中国税法免进口税运进中国,[/FONT]Y[FONT=宋体]原先拥有的生产性公司[/FONT]C[FONT=宋体]停止生产,把生产全部转包给公司[/FONT]B[FONT=宋体],也就是由公司[/FONT]B[FONT=宋体]用进口的生产线替公司[/FONT]C[FONT=宋体]生产产品,公司[/FONT]C[FONT=宋体]变为一个市场和销售公司,公司[/FONT]C[FONT=宋体]要按生产量向公司[/FONT]B[FONT=宋体]支付加工费,公司[/FONT]B[FONT=宋体]要向位于[/FONT]BVI[FONT=宋体]的外国公司[/FONT]A [FONT=宋体]支付设备租赁费。[/FONT]

[FONT=宋体]各个重组步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都征求过律师、会计师,甚至税务官员和经济庭法官的意见。[/FONT]

[FONT=宋体]这样重组的结果:[/FONT]

1. Y[FONT=宋体]合法地省掉了[/FONT]600[FONT=宋体]万的进口税。[/FONT]
2. Y[FONT=宋体]每年还合法地把合理金额的一部份利润由所得税率最高的内资公司[/FONT]C[FONT=宋体]转移进了所得税率较低的外资公司[/FONT]B[FONT=宋体],而享受较低税率的公司[/FONT]B[FONT=宋体]又把合法地把合理金额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了位于免税天堂的[/FONT]BVI[FONT=宋体]公司[/FONT]A[FONT=宋体],也就是说省了相当一部份企业所得税。[/FONT]
3. [FONT=宋体]同时,[/FONT]Y[FONT=宋体]每年合法地把自己在中国赚的一部分钱转移到了海外。[/FONT]
4. [FONT=宋体]还有,[/FONT]Y[FONT=宋体]的老公司[/FONT]C[FONT=宋体]除做市场销售外,不再拥有厂房设备这些容易被债权人起诉冻结的资产,这样即使生意中与人有债务纠纷,法院也冻结不到什么资产,因为资产都是属于另外一个独立法人公司,而且是外商独资公司[/FONT]B[FONT=宋体]的,而[/FONT]B[FONT=宋体]除了跟自己集团内部企业打交道外,永远不会与外界有生意往来,所以也就永远不会有官司,[/FONT]Y[FONT=宋体]的资产被这种实体结构保护起来了。[/FONT]

[FONT=宋体]就这样,当年这个一石四鸟的主意成功赢到了老友[/FONT]Y[FONT=宋体]的一顿小酒儿。[/FONT]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回复: 避税,一种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个人的安排 ――诚邀专业人士讨论

赞Jason!

这种利用外资企业身份合理避税的方式在10年前的确很多,而且很成功!

不过现在国内税法没有这么多优惠,一视同仁了……
 
L

lilywong

Guest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0.00%
回复: 第四晚

这个问题和我说的在加拿大注册企业和国内合作伙伴洗钱没有什么区别。其实所谓的合理避税又能避多少?想要赚大钱过上好日子,还是想想怎么洗钱的比较实在。我说的都是实话,这个世界没有对和错,只有强和弱。如果说把利润打给合作伙伴让合作伙伴增加税费这个问题其实不存在的。因为国内很多生意人是固定税(就是一月无论销售额多少都是交一定额度的税费)。我是一个生意人,我只知道让自己公司赚更多的钱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国内还是在加拿大,办法总是人想的。国内哪个企业是在所谓的合理避税情况下赚大钱的?我想没有一家老板说我是正规经营的....,所以说创业和没有创业的人是有区别的。又要当正人君子又想赚大钱,这样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我不是和大家探讨怎么在10块钱里想办法省1块钱的税费。我是和大家讨论的是最实在的创业积累资本的办法。马克思说原始资本是赤裸裸的,希望想赚钱过好日子的人好好想想我说的。我是一步步走过来的,我知道游戏规则。

偷税,洗钱,都不是好听的词,但是老实人是做不了大生意的,这个是真理。
 

小雷音

Guest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0.00%
回复: 第六晚

[FONT=宋体]第五晚的问题还是没有人回答,我们也等一等再继续讨论。[/FONT]

[FONT=宋体]现在先拐个弯儿聊一会儿公司避税。其实在这个坛子里有很多像[/FONT]kore[FONT=宋体]兄这样成功的企业家,希望都能讲讲自己的故事让我们大家开开眼界。[/FONT]kore[FONT=宋体]兄提到公司避税,让我想起多年前帮朋友处理的一个案例:[/FONT]

案例3:[FONT=宋体]大约[/FONT]10[FONT=宋体]年前,好友[/FONT]Y[FONT=宋体]找我商量一件事。事情是这样的:那几年[/FONT]Y[FONT=宋体]的生意很成功,成功到把一家位于欧洲的主要竞争对手彻底击败,对手被迫与[/FONT]Y[FONT=宋体]和谈,同意关闭自己的工厂,而改做[/FONT]Y[FONT=宋体]在欧洲一个地区的独家分销商,而其中一个条件就是要[/FONT]Y[FONT=宋体]把他们的生产线以易货贸易的形式收走。[/FONT]Y[FONT=宋体]大获全胜之余,发现了一个问题,他把那条生产线从欧洲运到自己在中国的工厂,竟然需要缴[/FONT]600[FONT=宋体]多万的进口税。[/FONT]Y[FONT=宋体]问我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办法合法地免掉这[/FONT]600[FONT=宋体]多万的税。[/FONT]

[FONT=宋体]坐在[/FONT]Y[FONT=宋体]的老板台旁,我要[/FONT]Y[FONT=宋体]给他们财务部打电话让会计送几本税法资料来。几分钟后,会计送来几本薄薄的小册子。我一边品着[/FONT]Y[FONT=宋体]大老板亲自伺候的功夫茶,一边翻看小册子。很快,如下一句话进入我的视线:[/FONT]

[FONT=宋体]外商投资企业为位于中国的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税[/FONT]

[FONT=宋体]于是我把这句话给[/FONT]Y[FONT=宋体]看:“有了,你看这里。”[/FONT]

Y[FONT=宋体]看罢叹口气:“可是咱不是外商啊!”[/FONT]

[FONT=宋体]我说:“明天你就是了。”[/FONT]

[FONT=宋体]第二天,我带[/FONT]Y[FONT=宋体]飞去香港在那里注册了一家[/FONT]BVI[FONT=宋体](英属处女群岛)公司[/FONT]A[FONT=宋体],然后回去以公司[/FONT]A[FONT=宋体]做控股公司注册了一个外商独资公司[/FONT]B[FONT=宋体],然后让欧洲的合作伙伴把生产线以[/FONT]1[FONT=宋体]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公司[/FONT]A[FONT=宋体],然后位于中国的公司[/FONT]B[FONT=宋体]向公司[/FONT]A[FONT=宋体]租赁此生产线并依中国税法免进口税运进中国,[/FONT]Y[FONT=宋体]原先拥有的生产性公司[/FONT]C[FONT=宋体]停止生产,把生产全部转包给公司[/FONT]B[FONT=宋体],也就是由公司[/FONT]B[FONT=宋体]用进口的生产线替公司[/FONT]C[FONT=宋体]生产产品,公司[/FONT]C[FONT=宋体]变为一个市场和销售公司,公司[/FONT]C[FONT=宋体]要按生产量向公司[/FONT]B[FONT=宋体]支付加工费,公司[/FONT]B[FONT=宋体]要向位于[/FONT]BVI[FONT=宋体]的外国公司[/FONT]A [FONT=宋体]支付设备租赁费。[/FONT]

[FONT=宋体]各个重组步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都征求过律师、会计师,甚至税务官员和经济庭法官的意见。[/FONT]

[FONT=宋体]这样重组的结果:[/FONT]

1. Y[FONT=宋体]合法地省掉了[/FONT]600[FONT=宋体]万的进口税。[/FONT]
2. Y[FONT=宋体]每年还合法地把合理金额的一部份利润由所得税率最高的内资公司[/FONT]C[FONT=宋体]转移进了所得税率较低的外资公司[/FONT]B[FONT=宋体],而享受较低税率的公司[/FONT]B[FONT=宋体]又把合法地把合理金额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了位于免税天堂的[/FONT]BVI[FONT=宋体]公司[/FONT]A[FONT=宋体],也就是说省了相当一部份企业所得税。[/FONT]
3. [FONT=宋体]同时,[/FONT]Y[FONT=宋体]每年合法地把自己在中国赚的一部分钱转移到了海外。[/FONT]
4. [FONT=宋体]还有,[/FONT]Y[FONT=宋体]的老公司[/FONT]C[FONT=宋体]除做市场销售外,不再拥有厂房设备这些容易被债权人起诉冻结的资产,这样即使生意中与人有债务纠纷,法院也冻结不到什么资产,因为资产都是属于另外一个独立法人公司,而且是外商独资公司[/FONT]B[FONT=宋体]的,而[/FONT]B[FONT=宋体]除了跟自己集团内部企业打交道外,永远不会与外界有生意往来,所以也就永远不会有官司,[/FONT]Y[FONT=宋体]的资产被这种实体结构保护起来了。[/FONT]

[FONT=宋体]就这样,当年这个一石四鸟的主意成功赢到了老友[/FONT]Y[FONT=宋体]的一顿小酒儿。[/FONT][/quot
 
由版主最后编辑: 2009-07-29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第六晚

[FONT=宋体]案例[/FONT]3[FONT=宋体]讲的虽然是公司避税,但其原理同样适用于个人避税。[/FONT]

[FONT=宋体]上面案例中,[/FONT]Y[FONT=宋体]的公司避掉了设备进口税,用的方法是把纳税主体从应纳进口税的中国内资公司转换至免进口税的外资公司;避掉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用的方法是把部分利润从适用税率较高的内资公司转移至了适用税率较低的外资公司,又把部分利润从应纳税的属地中国转移至了零所得税的避税天堂。这就用到了纳税主体转换和纳税属地转移两种方法。[/FONT]

[FONT=宋体]案例[/FONT]4[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朋友[/FONT]X[FONT=宋体]去年把国内的生意卖给了某世界[/FONT]500[FONT=宋体]强公司,然后带着一大笔现金移民加拿大开始了幸福的退休生活。当我问[/FONT]X[FONT=宋体]卖掉生意后缴了多少个人所得税时,那个数字着实吓了我一跳:几千万人民币。我对[/FONT]X[FONT=宋体]说:“你知不知道,如果当时你用另外一种方法卖生意给外国公司,可以给你省下这几千万?”[/FONT]X[FONT=宋体]问什么方法。我说:“先在海外注册一个离岸公司[/FONT]A[FONT=宋体],用[/FONT]A[FONT=宋体]在国内注册一个外资公司[/FONT]B[FONT=宋体],把生意装进公司[/FONT]B[FONT=宋体],然后再在免税天堂注册一个离岸公司[/FONT]C[FONT=宋体],你自己用[/FONT]1[FONT=宋体]块钱的价格把公司[/FONT]A[FONT=宋体]的股权转给公司[/FONT]C[FONT=宋体],然后由公司[/FONT]C[FONT=宋体]把公司[/FONT]A[FONT=宋体]卖给那家外国公司,使其间接实现收购你在国内生意的目的,他们不会有意见。收钱的公司[/FONT]C[FONT=宋体]在免税天堂,无税可缴,你个人没有收到[/FONT]1[FONT=宋体]分钱,在中国也无税可缴,最后,你自己是公司[/FONT]C[FONT=宋体]唯一的股东,那里面的钱你愿怎么处置怎么处置。而且钱已经在中国境外,还省得你用地下钱庄倒钱出来。”[/FONT]X[FONT=宋体]沉默半晌道:“怎么一年前没人告诉我?”[/FONT]
 
C

Cakka

Guest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0.00%
回复: 第五晚

案例1中的整个交易过程当然都是合法的,但问题是A先生不缴税是否合法。

在这个案例中,A先生当初把20万元赠与了B先生,但是两个人有默契,B先生并不可以花这里面的1分钱,再赚得的钱B先生也不可以花,而且A先生有权随时把本金或盈利收回去。其实这已经构成了一个信托,A先生是信托的建立人,他请B先生做受托人,把10万元资产转移至B先生名下,这笔财产所有人的所有人是B先生,但受益人还是A先生自己(这个概念可能比较陌生: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是可以分离的)。作为信托受托人,B先生个人并不为受托财产所产生的收入负责纳税,而纳税负责人仍然是A先生受益人。

所以,即使那50万元B先生1分钱也没有还给A先生,A先生还是要为那30万收入缴税。

信托这个概念虽然陌生,但是现实中很多朋友都接触过信托而自己不知道。比如,如果你投资过这边的互惠基金或者中国的投资基金,多数情况下你就已经做过信托受益人,因为多数的基金是以信托实体的形式存在的。买基金的税务后果其实与案例1有点相似之处:你买了基金单位,其实就是把钱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基金公司,但是你仍然是财产的受益人,所以基金单位所形成的收入仍然由你来负责缴税而不是受托人基金公司。

提到信托,顺便说一句,那张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表》(实际为《海外收入核对表》)里,资产类型第5 项是Interest in non-resident trusts,很多朋友说我从来没有什么信托权益,其实你只要在中国拥有投资基金,那么这一项就跟你有关系,因为中国的投资基金绝大部分都是信托。

现在把案例1变一变:

案例2:加拿大居民A先生与中国居民B先生是好朋友。2年前,B先生运气不济,生意失败,生活窘迫,好友A先生慷慨相助,赠与B先生20万加元以资家用。B先生得到这笔钱后,并未立即花掉,而是决定在股市中搏一搏,竟然时来运转,一赢再赢,2年后的今天,已经咸鱼翻身的B先生为感谢A先生当年的救助,一次性赠与A先生50万加元。问题:A先生有税要缴吗?

加国没有赠予税,,,A先生不需要缴税吧.
 

满囤

Guest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0.00%
回复: 避税,一种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个人的安排 ――诚邀专业人士讨论

案例1和2在资金走向上实际没有区别,只是分别讲了两种不同的故事。关键在于深究故事的来龙去脉时,用什么去support。
 

满囤

Guest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0.00%
回复: 第六晚

[FONT=宋体]案例[/FONT]3[FONT=宋体]讲的虽然是公司避税,但其原理同样适用于个人避税。[/FONT]

[FONT=宋体]上面案例中,[/FONT]Y[FONT=宋体]的公司避掉了设备进口税,用的方法是把纳税主体从应纳进口税的中国内资公司转换至免进口税的外资公司;避掉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用的方法是把部分利润从适用税率较高的内资公司转移至了适用税率较低的外资公司,又把部分利润从应纳税的属地中国转移至了零所得税的避税天堂。这就用到了纳税主体转换和纳税属地转移两种方法。[/FONT]

[FONT=宋体]案例[/FONT]4[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朋友[/FONT]X[FONT=宋体]去年把国内的生意卖给了某世界[/FONT]500[FONT=宋体]强公司,然后带着一大笔现金移民加拿大开始了幸福的退休生活。当我问[/FONT]X[FONT=宋体]卖掉生意后缴了多少个人所得税时,那个数字着实吓了我一跳:几千万人民币。我对[/FONT]X[FONT=宋体]说:“你知不知道,如果当时你用另外一种方法卖生意给外国公司,可以给你省下这几千万?”[/FONT]X[FONT=宋体]问什么方法。我说:“先在海外注册一个离岸公司[/FONT]A[FONT=宋体],用[/FONT]A[FONT=宋体]在国内注册一个外资公司[/FONT]B[FONT=宋体],把生意装进公司[/FONT]B[FONT=宋体],然后再在免税天堂注册一个离岸公司[/FONT]C[FONT=宋体],你自己用[/FONT]1[FONT=宋体]块钱的价格把公司[/FONT]A[FONT=宋体]的股权转给公司[/FONT]C[FONT=宋体],然后由公司[/FONT]C[FONT=宋体]把公司[/FONT]A[FONT=宋体]卖给那家外国公司,使其间接实现收购你在国内生意的目的,他们不会有意见。收钱的公司[/FONT]C[FONT=宋体]在免税天堂,无税可缴,你个人没有收到[/FONT]1[FONT=宋体]分钱,在中国也无税可缴,最后,你自己是公司[/FONT]C[FONT=宋体]唯一的股东,那里面的钱你愿怎么处置怎么处置。而且钱已经在中国境外,还省得你用地下钱庄倒钱出来。”[/FONT]X[FONT=宋体]沉默半晌道:“怎么一年前没人告诉我?”[/FONT]


通过离岸公司把内资转为外资在3年以前是比较流行的做法,很多大公司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把国内业务装入注册在海外离岸地的壳公司,然后拿壳公司去海外上市。离岸地政府通常是靠收公司年费为生的,只要不在当地经营,不用缴纳任何税收。

比较著名的离岸地包括BVI,Bermuda和Grand Cayman Islands,前者的维持成本最低,后两者年费较高。香港交易所是接受注册地为后两者的公司上市的。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回复: 第六晚

通过离岸公司把内资转为外资在3年以前是比较流行的做法,很多大公司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把国内业务装入注册在海外离岸地的壳公司,然后拿壳公司去海外上市。离岸地政府通常是靠收公司年费为生的,只要不在当地经营,不用缴纳任何税收。

比较著名的离岸地包括BVI,Bermuda和Grand Cayman Islands,前者的维持成本最低,后两者年费较高。香港交易所是接受注册地为后两者的公司上市的。

其实前者与后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BVI对在其属地注册的公司的股东资料保密,所以如果你拿一个BVI在中国注册一个外资企业做生意,只要你自己不说,没人能知道这个公司的主人是你。但这也正是BVI公司不能上市的原因。

多年前我曾帮一位朋友利用BVI公司过桥和控股策略来达到为其在中国生意避税以及资产保护的目的,没想到,这家伙居然能够举一反三,在与老婆闹离婚时利用这一策略把生意做了进一步的重组,意图使老婆拿不到一分钱,着实让我生气。
 
最大赞力
0.00
当前赞力
100.00%
回复: 避税,一种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个人的安排 ――诚邀专业人士讨论

不用客气。其实我在这方面真的不能算行家,跟大家一起讨论而已。

第1个问题还是请小雷音回答吧。要不要交GST关键是看重建以后再出售的房子算不算新房。

第2个问题,出售主居所的资本增值收入是免税的,所以你卖出这个房子的收入能否免税的关键是这个房子是否你的主居所。如果你从买了这个房子一直到卖出一天都没有在里面住过,那么这个房子是不能被指定为你的主居所的。

税法上说,你如果指定一个房子做你的主居所,你必须在每个税务年度在里面住上一段时间,但并没有说这一段时间的最短要求,所以理论上住1天也是住了一段时间,但是实际上除非这是你唯一的住房,否则不能做的那么过份。

我认识的建商有的是这么做的:他永远都有一个房子在建,自己住在一个刚建好的新房里,除此之外自己再无其他居所,等那个房子建好了,他就把原来住的新房子卖掉,全家搬进第二个新房住几个月,然后把再把住着的房子挂牌出售,卖掉以后再搬进下一个建好的新房住,然后再卖这个住着的房子......这样,他卖出的新房理论上永远都是有人住过的二手房,而且永远都是他的主居所。

终于搞明白了,多谢Jason:wdb17:
 

Similar threads

家园推荐黄页

家园币系统数据

家园币池子报价
家园币最新成交价
家园币总发行量
加元现金总量
家园币总成交量
家园币总成交价值

池子家园币总量
池子加元现金总量
池子币总量
1池子币现价
池子家园币总手续费
池子加元总手续费
入池家园币年化收益率
入池加元年化收益率

微比特币最新报价
毫以太币最新报价
微比特币总量
毫以太币总量
家园币储备总净值
家园币比特币储备
家园币以太币储备
比特币的加元报价
以太币的加元报价
USDT的加元报价

交易币种/月度交易量
家园币
加元交易对(比特币等)
USDT交易对(比特币等)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