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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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ason,我居住在蒙特利尔,我在中国有一个唯一的自住房子,我在加拿大还没买房子,如果我在加拿大买房前,把该物业卖掉,那增值部分是不是也不用交税呢?
 
最后编辑: 2010-07-17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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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ason,我居住在蒙特利尔,我在中国有一个唯一的自住房子,我在加拿大还没买房子,如果我在加拿大买房前,把该物业卖掉,那增值部分是不是也不用交税呢?

是的,前提是在你定居加拿大以后的每一个有增值的年头,你,或你的配偶,或你的任何一个孩子都曾经在房子里住过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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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FONT=宋体]非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本身就是个蹩脚名词,在加拿大税务局的词汇中,从来就没有过什么“[/FONT][FONT=宋体]非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可以理解为不用缴税的居民),而只有居民和非居民,所以也就不存在[/FONT][FONT=宋体]非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的定义。如果谁手上有这么个成文的定义,那一定是错把爪哇国的税法抄成加拿大的了。[/FONT][/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简单地理解,居民就是住在加拿大的人,非居民就是住在加拿大以外的人。[/FONT]




[FONT=宋体]你的加拿大公民或者加拿大永久居民(落地移民)身份,使你拥有永久定居加拿大的权利,同时法律还赋予你自由居住的权利,就是说你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在加拿大任何地方,甚至你可以自由选择是住在加拿大还是住在另外一个国家。[/FONT]



[FONT=宋体]如果你住在加拿大,你就是加拿大居民,你就必须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所以加拿大居民并没有[/FONT][FONT=宋体]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需要缴税的居民)和[/FONT][FONT=宋体]非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不需要缴税的居民)之分。[/FONT]



[FONT=宋体]居民状态并不一定与公民或移民身份相关。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使你没有加拿大的任何身份,你只是受某中国公司派遣持中国护照和访问签证来加拿大出差,你在[/FONT]2009[FONT=宋体]年这一年里在温哥华某个旅馆里累计住了超过[/FONT]183[FONT=宋体]天,在[/FONT]2009[FONT=宋体]这个税务年度,你会被视同加拿大居民,你必须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缴税。[/FONT]



[FONT=宋体]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你是加拿大公民,你全家持加拿大护照长期在中国定居,对加拿大税务局来说,你也属于非居民,除了加拿大来源的收入以外,你并没有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税务局报税的义务。[/FONT]



[FONT=宋体]居民和非居民说的是居住状态,这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身份。做居民还是非居民是你的选择权利,并不需要加拿大税务局批准。[/FONT]



[FONT=宋体]看自己是不是对加拿大有缴税义务,首先要判断自己的居住状态,也就是判断自己是居民还是非居民。[/FONT]



[FONT=宋体]在很多情况下,这个判断不那么容易,因为你可能一部份时间住在中国,一部份时间住在加拿大,甚至一部份家人长期住在加拿大,还有一部分家人长期住在中国。[/FONT]



[FONT=宋体]判断居住状态,是通过比较你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和与另一个国家的居住联系。而这种比较看的是全貌([/FONT]whole picture[FONT=宋体]),而不是一个单独的联系。[/FONT]



[FONT=宋体]在经济上依赖于你的配偶和子女定居在加拿大,是你与加拿大的一项重要居住联系,但是,单独这样一个联系仍然不足以决定你就是加拿大居民。就像尽管大鼻子是加拿大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你不能因为刘少奇长个大鼻子就认定人家是加拿大人。你必须看全貌。[/FONT]



[FONT=宋体]其实要颠覆那个“不可能”,并不需要这么多解释,一个反例就够了:[/FONT]



[FONT=宋体]本坛的很多朋友自家就有这样的反例,其中孺子牛大姐家的情况最典型,问问她就知道。[/FONT]


[/FONT]
太感谢你的回答了。我的加拿大护照上全是中国的签证,时间上都可以连续得上,是否可以作为我不是居住在加拿大的证据?另外,回国将近10年了,虽然说还有银行账户在加拿大,但超过3年没有动过已经被冻结了,是否不能被税务局当作是在加拿大的纽带而认为我居住在加拿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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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JASON给我上课,学到不少。谢谢。
还没有登录呢,登陆后有问题再来问。呵呵。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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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你的回答了。我的加拿大护照上全是中国的签证,时间上都可以连续得上,是否可以作为我不是居住在加拿大的证据?另外,回国将近10年了,虽然说还有银行账户在加拿大,但超过3年没有动过已经被冻结了,是否不能被税务局当作是在加拿大的纽带而认为我居住在加拿大?谢谢!


如果你是持加拿大护照和中国短期访问签证在中国居住,恐怕还是有些问题,因为短期访问签证说明你只是频繁短期访问,而不是定居。判断居住状态并不是简单地以居住时间长短来判断的,而是要看全貌,即使你这几年在中国累计居住的时间长于在加拿大累计居住时间,究竟你算不算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也还是要比较你与两个国家之间的居住联系以后才能做出判断。

建议直接跟加拿大税务局联系,最好填写NR73寄过去,请他们帮助判断并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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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问题,所以才需要专家!谢谢Jason的帖子,找到了我要的答案!!!送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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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持加拿大护照和中国短期访问签证在中国居住,恐怕还是有些问题,因为短期访问签证说明你只是频繁短期访问,而不是定居。判断居住状态并不是简单地以居住时间长短来判断的,而是要看全貌,即使你这几年在中国累计居住的时间长于在加拿大累计居住时间,究竟你算不算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也还是要比较你与两个国家之间的居住联系以后才能做出判断。

建议直接跟加拿大税务局联系,最好填写NR73寄过去,请他们帮助判断并书面回复。
多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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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移民,父母是中国公民,把自己的国内的房产转到父母名下,父母把国内房子卖掉,再汇到我这。加拿大不挣cash gift tax,那房产增值的那部分不就是避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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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
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你是加拿大公民,你全家持加拿大护照长期在中国定居,对加拿大税务局来说,你也属于非居民,除了加拿大来源的收入以外,你并没有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税务局报税的义务。[/FONT]
[FONT=宋体]


[FONT=宋体]在经济上依赖于你的配偶和子女定居在加拿大,是你与加拿大的一项重要居住联系,但是,单独这样一个联系仍然不足以决定你就是加拿大居民。就像尽管大鼻子是加拿大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你不能因为刘少奇长个大鼻子就认定人家是加拿大人。你必须看全貌。[/FONT]

[/FONT]

配偶子女居住在加拿大而自己不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官网上的说法,是会被认定为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的,如以下原文。唐人能否解释一下,所谓还得看全貌,是什么样的其它因素会导致不会因为这一条而被认定为税务居民?

¶ 7. If an individual who is married or cohabiting with a common-law partner leaves Canada, but his or he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remains in Canada, then that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will usually be a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 with Canada during the individual's absence from Canada. Similarly, if an individual with dependants leaves Canada, but his or her dependants remain behind, then those dependants will usually be considered to be a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 with Canada while the individual is abroad.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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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居住在加拿大而自己不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官网上的说法,是会被认定为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的,如以下原文。唐人能否解释一下,所谓还得看全貌,是什么样的其它因素会导致不会因为这一条而被认定为税务居民?

¶ 7. If an individual who is married or cohabiting with a common-law partner leaves Canada, but his or he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remains in Canada, then that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will usually be a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 with Canada during the individual's absence from Canada. Similarly, if an individual with dependants leaves Canada, but his or her dependants remain behind, then those dependants will usually be considered to be a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 with Canada while the individual is abroad.

判断一个人的居住状态要看他/她的生活全貌,单独一个居住联系(即使是显著居住联系)并不足以反映这个人的居住状态。

这跟阅读文章类似,单独一个句子并不足以使我们理解一段文字所表达的意义,我们还要看上下文。

比如上面这段文字,说得是“如果一个结了婚或者有同居伴侣的人离开了加拿大,但是他/她的配偶或伴侣留在加拿大,那么在他/她离开加拿大的期间,配偶或伴侣通常被视为与加拿大的显著联系。”

这说的是加拿大居民离开加拿大时的居住状态判断问题,而多数朋友关心的是非加拿大居民进入加拿大时的居住状态判断,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前者用NR73判断,后者用NR74判断。
 
最后编辑: 2010-07-21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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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移民,父母是中国公民,把自己的国内的房产转到父母名下,父母把国内房子卖掉,再汇到我这。加拿大不挣cash gift tax,那房产增值的那部分不就是避开了?

如果你只是把房产的所有权转给父母,而你自己保留受益权的话,那么这套房产说产生的一切收入仍由你负责纳税。

 
最后编辑: 20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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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来打个100万加元的赌吧

你把钱存在父母名下的账户里,这是建立了一个私人信托,你是信托的建立人和受益人,你父母是受托人。

如果在一年里的任何一个时间,你在加拿大以外所拥有的特定资产,包括上述资产的总额曾经超过10万加元的话,那么你需要在T1135表第4项:4. Interests in non-resident trusts(国外信托权益)里反映这项资产。
请问下:

1、过去一年曾经拥有的超过10W加币的财产,也就是都要上税咯?那这笔钱不就等于每年都要交税直到它少于10W为止?那不是等于直接把10W以外的部分直接捐给加拿大还省事?

2、存在父母名下,有谁知道啊,还一定要上税?

3、抱歉……估计这是只有中国人才问的出的问题,中国人好像还不习惯把自己的钱拿出来交税这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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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人的居住状态要看他/她的生活全貌,单独一个居住联系(即使是显著居住联系)并不足以反映这个人的居住状态。

这跟阅读文章类似,单独一个句子并不足以使我们理解一段文字所表达的意义,我们还要看上下文。

比如上面这段文字,说得是“如果一个结了婚或者有同居伴侣的人离开了加拿大,但是他/她的配偶或伴侣留在加拿大,那么在他/她离开加拿大的期间,配偶或伴侣通常被视为与加拿大的显著联系。”

这说的是加拿大居民离开加拿大时的居住状态判断问题,而多数朋友关心的是非加拿大居民进入加拿大时的居住状态判断,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前者用NR73判断,后者用NR74判断。
喔,也即是说:
1. 移民一家登陆后,妻子、孩子留在加拿大,而丈夫从未长住过只是短期往返探亲,那么丈夫不算税务居民,无需报税;
2. 移民一家登陆后,均长住过成为税务居民,然后妻子、孩子留在加拿大,而丈夫离开加拿大以后只是短期往返探亲,那么丈夫将极可能被视为税务居民,需要继续报税。
是这样的概念吗?请唐人再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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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好人:wdb10:
好问题。

如果在一个税务年度内,你在国外只有股票而再无其他特定资产的话,那么首先,是否需要填报T1135表看的是,在一年内的任何一个时刻,你持有的股票的成本值是否(曾经)超过10万加元。

比如说,你最初持有的股票成本值是6万,2月30日你以把股票卖掉得了12万;3月20日你又以11万的价格买进,4月25日以9万卖出;9月10日以5万买进,然后持有到12月31日。

虽然到12月31日你仍然持有的股票成本值只有5万,但是因为你在3月20日买入的股票成本总值超过了10万,所以你需要填报T1135表。

而在T1135表上的第2项――外国公司股权项下,要看的是12月31日你持有的股票的成本值,在上例中是5万,所以应该钩最后一个框――少于10万。

如果4月25日卖出股票后再没有买入,就是说在12月31日你根本没有持有股票,那么你仍然需要填报T1135表,原因还是你在3月20日买入的股票成本总值超过了10万,但是在这个情况下,T1135表上的第2项――外国公司股权,要钩的框则是第5个――大于10万,这个数是基于4月25日以9万卖出的股票的成本价值――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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