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滥用大家捐款的无耻“发起人”天蓝还钱来!
本来不打算介入,忍不住做点评价,权当学术探讨。
从管理成本角度说,应该是不承诺索回权,否则以后大家做事,没人愿意接手管理之责了,一个个折腾,烦都烦不过来。这个我以为是集体行动的一个优化原则。没有这些原则,集体活动很难搞起来。
其次,我同意非民主的决策,原则除了上面之外,还可以加上柏拉图的教诲,民主本来就并非最优。
其三,那么因为效率的要求而不得不采纳的专断也应合乎智慧的要求。当然,什么算智慧至今也没扯清楚。但起码具体问题我们可以有一些底线,例如,本话题下,捐款目标未实现情况下,尽可能保障捐款性质不发生变化才是明智的。时机上,也应充分考虑大家的心情,官司输了,肯定心情都不好。这么一捐,不仅捐款人可能不爽,其实对其他人的信心也是一种冲击,是不是没戏啦?大家都该散了?
好几年前我也组织过一次捐款证券维权,也是全国性并通过网络。烦不胜烦,最后维权算是成了,余款给捐了,而且还是证券圈组织的慈善,也算哪来哪去。
商榷一下,捐给个人的钱,所有权就是个人的了,如何处理那就是他个人的权利。但香港行动的钱不是“捐”给组织者了,组织者只是代管,虽然一直叫捐款捐款,但这种性质更类似于集资,更像旅游时大家把费用放在一起找一个人管理。所以我觉得你举的例子不恰当,楼主采取的方式暂且不论,要回余款的权利我觉得是有的。另外并不是“楼主的钱会先用掉,对不起,没你的了”,难道钱上写名字吗?这种集中管理用于公共目的的金钱,不管剩余多少,所有权都是平均的。
本来不打算介入,忍不住做点评价,权当学术探讨。
从管理成本角度说,应该是不承诺索回权,否则以后大家做事,没人愿意接手管理之责了,一个个折腾,烦都烦不过来。这个我以为是集体行动的一个优化原则。没有这些原则,集体活动很难搞起来。
其次,我同意非民主的决策,原则除了上面之外,还可以加上柏拉图的教诲,民主本来就并非最优。
其三,那么因为效率的要求而不得不采纳的专断也应合乎智慧的要求。当然,什么算智慧至今也没扯清楚。但起码具体问题我们可以有一些底线,例如,本话题下,捐款目标未实现情况下,尽可能保障捐款性质不发生变化才是明智的。时机上,也应充分考虑大家的心情,官司输了,肯定心情都不好。这么一捐,不仅捐款人可能不爽,其实对其他人的信心也是一种冲击,是不是没戏啦?大家都该散了?
好几年前我也组织过一次捐款证券维权,也是全国性并通过网络。烦不胜烦,最后维权算是成了,余款给捐了,而且还是证券圈组织的慈善,也算哪来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