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维尊(1926年4月-2002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东阳,清末名臣袁昶的外孙。出生时母亲为他取名“以巴弗”(西元1世纪与保羅同牢的一位基督徒)[1]。1941年入基督教。1946年秋入上海中华神学院,1949年初毕业。然后在上海守真堂作 实习传道。1949年10月起至1957年,任上海守真中学、同济中学教师。1957年与一个天津女基督徒结婚,调到天津46中学任物理教师。因坚持阅读 圣经,被认为搞宗教迷信,被下放郊区劳动。1961年回校,不允许讲课,任实验室试验员。因为他用复写纸写《主内交通》文字,寄往各地,引起公安局的注 意。1964年7月30日,吴维尊被传讯,然而他坚持“不回答,不交代,不认罪,不悔改”, 后被正式逮捕。1967年2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押往宁夏劳动改造。妻子也被迫离婚。在服刑期间,吴维尊始终坚持信仰,拒绝思想改造。始终坚持饭前感恩 祷告,为此受尽折磨。1981年春季,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认为吴维尊“确已悔改”,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20年(1967年-1987年)。吴维尊拒绝承认自己悔改。1987年5月28日被迫出狱。当日,他写了《出监日呈文》,致信给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郑重申明自己没有“悔改”的事实。后在监狱附近住下,坚持做一个“监狱墙外的无期犯人”。2002年12月21日上午,在监狱附近的住所内独自安祥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