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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间CIC对移民积案的两次“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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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对兲党不满,又没有能力改变,所以背井离乡,来到雪国追求小我的完善;雪国不是俺的故土,谈不上“协助”,你非得这般解读的话,可以这么理解:老夫是来雪国开疆拓土,准备统治异族的。

什么是“大陆蝗”?你可否证明你家族是当初香港村二百几户人家的后裔?念你年高智衰,俺再说一次:爆粗,侮辱别人,是无能的表现,是失败教育的产物,是虚弱、快不行了的信号。

你連自己的國家都沒有勇氣和能力去改變,像懦夫一樣跑到別的國家去,期望有一天去統治人家的國家?
好不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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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过生日,又收到了非常意想不到的来自facebook的印度人的祝福。虽然不像去年那样有人单独公开发帖,他们这次是通过发短信,在我的“涂鸦墙”粘贴等方式发送祝福的。

我大半年了都没上FB发帖,竟然还有人记得我,这让我感觉他们的热情实在太不可思议了!也让我感到他们始终在坚持着,没有放弃!

我越来越感到这也许就是政治的魅力吧,你带领一群人维权,做一种social service,你的努力总是会得到那么多人的赞赏!

其实很久以来我就感到有一种无形的力量不断对我push,让我想放弃都不行,因为有那么多人在背后坚持,他们对这个曾经的带头人付出了很多的信任和支持,并且一直心怀期盼,所以不是那么简单的说走就能走的!

不光是印度那边的难当热情,我们这边也有无数的nice同学,让我感到必须要坚持到最后的谢幕!
 
最后编辑: 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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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以前在FB上发生的一些趣闻。那次禁制令被驳回后我发帖说法院的意思是只让起诉人litigants适应判决结果,有人跟帖表示不满,但是迅速有人跟帖维护我,不断反击。维护我的帖子最后也盖了很高的楼。还有一次一个新注册的印度人,当他得知我是中国人后,第一反应是不相信,说是个fake,然后其他人上来解释他才相信了,并且变得非常兴奋,不断给我发即时消息聊天。这不由得让我思考,怎么有些印度人见了中国人,就像有些中国人见了白人那样好奇?不同族裔之间存在的好奇感,看来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FB的账户上一旦填了自己的生日再也没法改也没法删掉了,早知道这回事我就不会在注册的时候填生日。我比任何人都希望保持invi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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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个魁北克投资移民告魁北克,要求法院发布Mandamus命令,让他们的申请在一年内审完,这个案子败诉了。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判决书,连接在此:

http://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item/70803/index.do

败诉的原因很简单,法官判定他们受到的拖延还在合理的范围内,他们不会被切,魁北克没有打算出台一刀切的法案,他们等待的时间不足4年。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法裔魁北克人Stéphanie Riccio,引用了TIM的2003年的Dragan案作为判例,但是法官Annis认为Dragan不能成为他的判例,原因是:

[29] ..... Dragan concerned a legislative change that occurred while a group of applicants were waiting for their permanent resident applications to be processed, and which affected the rights of those applicants such that they were treated differently because of the delay and the change in the system that occurred in the meantime.

法院在这里又公开表达了一个立场:如果申请人即将被新法回溯引起权益受损,并且之前早就受到不合理拖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发布Mandamus命令。

到底谁能适应Dragan案的判例,答案还不明显吗?

关于判例法不是你们想象的那回事。无论什么案子,相关的律师都会引用类似的案例来支撑他的辩论,但是你说某个案子是你的案例,法官不见得认同。一个案子能不能成为另一个案子的案例,这个量裁权在法官手里,他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这里面的活动空间大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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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个判决书,虽然也是代表案例的proceeding,不是class-action,但是代表一人败了,其余的62个人也败了,62人的名单在判决书下面逐一列出。

我们的LIANG案不仅没有在判决书下面逐一列出所有成员的名字,并且一直到今天都没有结果。这个现象是非常独一无二的,在法院史上大概也是很罕见的。

跟类似的案子做个比较, 法院的行为的确很古怪。这里的古怪背后其实大有文章,感兴趣的人去思索一下WHY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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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例法不是你们想象的那回事。无论什么案子,相关的律师都会引用类似的案例来支撑他的辩论,但是你说某个案子是你的案例,法官不见得认同。一个案子能不能成为另一个案子的案例,这个量裁权在法官手里,他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这里面的活动空间大得很!

姜老师开课讲解common law了 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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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Court有个非常年轻的法官, Mr.Biovin 1964年生。我看了法院网站对他的简介后感到吃惊,这个人以前的职业竟然是律师!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做solicitor的英国人!

那个Justice Rennie在当法官之前是在Department of Justice为加政府做律师的。

律师能变成法官?:wdb2:

加拿大的Federal Court, Federal Court of Appeal和Supreme Court的所有法官全部是清一色的白人,其中很多是英国人。而美国却有那么多黑人大法官。这一点美国更平等!

加拿大司法系统总是在小心翼翼保护魁北克的利益,生怕魁北克抱怨受了歧视,比如最高法院的法官组成,必须要有3位来自魁北克。魁北克最牛逼轰轰的地方在于:当有人在魁北克起诉政府时,尽管原告是用英文,政府偏偏不用英文,只用法语跟法院沟通。所以魁北克的很多案子,档案里的语言是英法双语的,魁北克政府非常执着的用法语来回应英语。
 

象道

水晶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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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Court有个非常年轻的法官, Mr.Biovin 1964年生。我看了法院网站对他的简介后感到吃惊,这个人以前的职业竟然是律师!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做solicitor的英国人!

那个Justice Rennie在当法官之前是在Department of Justice为加政府做律师的。

律师能变成法官?:wdb2:

加拿大的Federal Court, Federal Court of Appeal和Supreme Court的所有法官全部是清一色的白人,其中很多是英国人。而美国却有那么多黑人大法官。这一点美国更平等!

加拿大司法系统总是在小心翼翼保护魁北克的利益,生怕魁北克抱怨受了歧视,比如最高法院的法官组成,必须要有3位来自魁北克。魁北克最牛逼轰轰的地方在于:当有人在魁北克起诉政府时,尽管原告是用英文,政府偏偏不用英文,只用法语跟法院沟通。所以魁北克的很多案子,档案里的语言是英法双语的,魁北克政府非常执着的用法语来回应英语。
法官基本上不都是律师、法学院教授出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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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名为TIHOMIROVS的案子,它对于后来移民法的变更,移民部制定政策的程序,法院对于移民法的解读,以及受移民法影响的申请人的维权,起到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总共得到了三次判决。没错,完全相同的案子在一年内被法官判了三次!

第一次,05年4月12号:

http://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item/51156/index.do

第二次,05年9月28号:

http://decisions.fca-caf.gc.ca/fca-caf/decisions/en/item/32920/index.do

第三次,06年2月14号:

http://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item/44318/index.do

仔细研究了这三个判决书之后,你会发现任何律师的话都不可信,任何民间高手的分析都不靠谱,任何中文媒体的报道都不准确,更不用提中介的误导性宣传。

当然,你还会发现很多与诉讼技巧有关的疑问都能得到解决。最重要的是,这三个文件的论述才是绝对的权威,因为那是法官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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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05年4月12那一次的判决过后,CIC认错了不继续上诉,加拿大的移民政策就会彻底改写了,既不会有08年2月康尼提前宣布C50政策施行,也不会有这次的一刀切。

这个案子说白了,它的影响就是 1) 加固了retroactive法律,也就是提前生效法律的合法性,让制定法律的人能随心所欲设立一个时间点,从这个点以后的案子全部用新法审理,哪怕真正的法律通过时间迟了大半年。2)让联邦法院对集体诉讼的批准丧失了很大的决定权。

这个案子,也就是我在前面提到的group B的案子,真正起步时间其实在02年6月。因为6月28号新法要生效了,这之前提交申请的人马上要被回溯拒签,于是他们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在27号这天 Madam Justice Heneghan 驳回了禁制令,理由是:although the motion was framed as a motion for an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it was, in reality, a request for a determin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the new legislation. No foundation having been established to support such a challenge, there was no basis on which to grant the relief sought. Accordingly, the motion was dismissed。

看到了吗?那次官司跟这次是极其相似的,一开始就是朝着决定回溯恶法的合法性这个方向发展,一开始法院就是完全维护恶法的权威。

自由党01年12月15号在Canada Gazette上提前刊登新的移民法草案的细则(这是加拿大自1970年代以来首次对移民法做修订),由于当时的积压人数有30万,为了清理积压,自由党准备用新的高标准回溯审理旧案,并且规定从02年1月起所有新收进来的申请也按这个标准来,而真正的法律通过时间却在6月28日,于是造就了02年1月到6月28之间的10万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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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长凭什么能随意划定一个时间点?法官Gibson的原话是:

the publication of draft Regulations in mid-December of 2001 made it clear that applicants applying in 2002 would be asses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ew regime. Thus anyone applying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2002 could have had no reasonable expectation that his or her application would be consider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nd Regulations

既然移民部提前通知了要变法,你在这之后提交的申请就不要指望还能用旧法审理。

但是Justice Gibson并没有独断专行,他虽然下了这个结论,但还是松了一个小口,把这个问题推给了别的法官来解决,认为需要另起炉灶来决定group B的judicial review,于是才有了那个一年内判了三次的TIHOMIROVS案。

接手TIHOMIROVS案的法官是来自Montreal的Madam Justice Anne Mactavish,这位好心的法官是同情这部分申请人的,她的同情心影响了专业水准,于是很草率的判了group B胜诉,并且将原来的程序转化为class-action,让那些早就被拒了几年的申请人的案子差点全部复活了。

不过法官Mactavish同时也给CIC留了个小口,允许败诉的CIC上诉,她同意了certify CIC有关class-action的问题,于是CIC集中精力对付class-action,最后如愿以偿被FCA驳回了FC对于集体诉讼的认证。FCA的那个判决并没有针对retroactive这个议题,而是完全针对class-action。那个判决成为class-action的里程碑,从那以后,Federal Court再没有什么比较大的权利批准class-action了。

关于哪些人能成为一个class,要成为class-action需要通过哪5个测试,以及最重要的,这个class的代表case本身的Leave和Judicial reivew是不是要先得到决定,联邦法院有哪些权利能批准class-action,所有这些与class-action有关的疑问全部能在后两个TIHOMIROVS判决书找到!这些技术细节我就不赘述了,如果你感兴趣就去原文看看。

我看了这些东西之后才发现,2012年Justice Barnes对违宪案子的处理就是符合那次FCA的判决,是那些律师搞错了程序!9月18禁制令被驳回后,那些律师的后续动作是申请class-action,但是Barnes在他们的motion还没提交就火速对各组的代表grant leave安排开庭,促使他们只好把申请class-action的Motion撤回。Barnes没有做错什么,而是FCA在TIHOMIROVS案早就有判定,要想certify class-action,必须先解决leave和judicial review。后来违宪组的judicial reivew被dismiss了,所以class-action理所当然再也不会有了。
 
最后编辑: 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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