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发现一个非常有用的帖子,大家共享
感谢提供这么全面帖子的楼主:
发现有一项和我的认识识不一样啊:
如果一个申请入境的加拿大永久居民在一个12[FONT=宋体]个月的时期里,离开加拿大的累积天数超过了[/FONT]183[FONT=宋体]天,则他必须被送往二级入境检查处。因为加拿大移民法规定,作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每年至少必须在加拿大居住满[/FONT]183[FONT=宋体]天,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而离境超过[/FONT]183[FONT=宋体]天,则会自动失去永久居民身份。[/FONT]
[FONT=宋体]不是说只要5年注满两年就可以了吗,如果是这样的规定,岂不是很多人都要被剥夺永久居民身份。[/FONT]